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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具备评委资格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委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委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成员是同等的表决权。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由招标人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认的专家库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或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评委成员。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独立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客观、公正和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一条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负责评标活动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正常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评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前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实施方案,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程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投标文件后,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评标结果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表达不清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但投标人作出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项目的采购预算,而采购人又不能支付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证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予否决全部投标,并向招标人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3)评标委员...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标排序后,根据招标文件或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标结果应签名确认,如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并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一致意见的,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评委成员多数相同意见来确定。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确定后,应予公告。公告期内投标人、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没有异议,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采购人的第一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交完整的招标评标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有责任解释投标人、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评标质疑。因评标委员会解散后不能进行解释的,可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评委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和采购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或给评标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我市评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或知会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部门除责令采购人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佛山市政府集中采购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由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 年 1 月 18 日) 深财购〔 2004 〕2 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 保证政 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 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的有关规定, 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 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 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深圳经济特区政 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以 下简称评标专家 )名录组成。 竞争性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 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 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 构或招标代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的质量,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标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程序规范”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标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专家库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的办法,由单位推荐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采购办按本办法统一条件的规定,依据专家个人专业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级分类分项建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相互共享。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办确认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标评审专家候选人报同级政府采购办审核登记,纳入同级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纳入政府采购办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使用,实行“谁邀请谁付酬”的原则,每次评标评审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元。
第八条、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政府采购办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以及在当地政府采购办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业教育,切实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同级政府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政府采购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对达不到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审核后,认定为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年龄在70岁以下),可以向市、县(区)政府采购办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和推荐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荣誉证书等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三条、对经市、县(区)政府采购办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可以从事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并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为其颁发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印制的《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是持证人参加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活动的凭证。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采购办应当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
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同级政府采购办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对在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申请的,同级政府采购办可以随时办理停止从事评标评审工作,收回《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通报有关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评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本办法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公正、可靠的评标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的评标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办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同级政府采购办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抽取使用专家时,应本着行业与专家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政府采购办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评审专家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每次抽取所需评标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修补评标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标评审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三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标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政府采购办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办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六条、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标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在评标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标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评标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政府采购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标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办应建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面对评标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三十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标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政自律规定,但对评标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标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同时取消其湖州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专家证书,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标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标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标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终身不得再从事评标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标评审专家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由于评标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市、县(区)统一实施,原各地规定与本办法有出入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湖州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湖州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开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并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三人以上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员、采购人代表或供应商参加。
第五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组成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时间安排、考核步骤和相关要求等。在考核工作开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自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收到市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应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对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自查、分析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四)问卷调查。在集中采购机构自查期间,市财政部门应向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组织实施工作的评价及建议。
(五)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结合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实施现场考核,并对照量化考核表进行打分。
(六)汇总及报告。考核小组综合现场考核情况以及各方反馈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征求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报告应包括考核期间、考核范围、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考核得分、意见及建议等。
(七)落实整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考核报告的意见与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于每年的4月份开始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年3月上旬之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前准备考核相关材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部门还可以采取随机方式对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应当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制定专项考核方案,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 定性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开标和评标以及质疑的处理等。
(二)制度建设与执行,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与执行、业务操作制度与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与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执行,以及创新举措等。
(三)业务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建设、预选项目采购与监管、合同备案与履约验收,供应商库与商品库建设、信息报送与监管配合等。
(四)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人员队伍、人员培训、科研成果及宣传、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等。
(五)社会评价,包括采购人满意度、供应商满意度、评审专家满意度以及窗口评价满意度等。
第八条、 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保密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二)资金节约率(预选项目节资率单列)
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
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三)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前款所称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专指因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失误导致的投诉,或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投诉,且市财政部门予以受理的。
(四)公开招标失败率
公开招标失败率=公开招标失败转非公开项目数量÷公开招标项目数量×100%
(五)采购周期
全年所有项目平均采购周期、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各种预选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以及上述周期与上年度的快慢对比。
前款所称采购周期,是指从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止。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结合每年度考核的侧重点,制定或调整量化考核表的内容,确定各项分值和权重。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定性和定量考核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绩效评估,并占一定的分值比例。
第十一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市财政部门应予以表彰。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5]108号会议纪要,采购中心2005年7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
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能: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南宁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南宁市本级的政府采购经办业务。采购中心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部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经办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拟定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委托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以及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受理供应商的咨询或者质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