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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一)。

1.,引导改善电能质量企业采用无功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鼓励企业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变频调速和高效变压器等高效节电设备与工艺,淘汰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冷冻机等落后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3.推广使用成熟的节电技术,支持企业采用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余热、余压、新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和远红外加热等技术,提高转换效率。

(二)建筑节能及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改造。

1.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2.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标准,加快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

3.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改造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中央空调系统。

4.鼓励制冷制热用电设备达到50万大卡/小时装机容量新建公共建筑的单位,使用冰蓄冷空调和蓄热电锅炉技术。

(三)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广绿色照明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1.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

2.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开发和制造,加快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扶持风力发电示范项目,积极开发风力发电资源。

3.鼓励采用合理的采光和照明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推广使用节能灯等绿色照明技术。

4.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

5.加快推广使用居民峰谷分时计量电表,鼓励多用低谷电,转移高峰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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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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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重点技术

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和消费者在节能节电中的主体地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电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使用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推进全社会节约用电。

今后3年我省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提高,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3年累计节约用电约100亿千瓦时,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15亿千瓦时、35亿千瓦时和50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100万千瓦;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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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省节约用电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源与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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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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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简介

今后3年我省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提高,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3年累计节约用电约100亿千瓦时,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15亿千瓦时、35亿千瓦时和50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100万千瓦;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万吨。

【关键字】

节约,电力,节能

浙政发15号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能、节电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对于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对我省节约用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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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电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我省能源供求特征及保证程度谋划产业布局,在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中突出资源节约的导向;在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和加强科学调度的同时,采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开展节约用电用能活动;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电力供应情况和各行业用电特点,积极采取峰谷电价等办法,引导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实现调荷节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努力降低国民经济能耗强度,确保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带头节约用电。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高耗能行业按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促进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推进节电技术创新。

将节电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与产业化作为政府支持技术进步的重点内容,积极组织节电及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电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的节电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鼓励创建节电节能名牌产品。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四)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耗电)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凡不符合用能(用电)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强化节约用电的源头管理。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制订主要耗电产品的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识制度,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能效等级标志;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建立节电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节电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及主要耗电产品的先进电耗指标。

(六)加强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和引导。

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要求,加快各级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能源利用监管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做好日常的节电、节能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要依法设立能源(电力)管理机构以及专门的管理岗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

(七)加大节电工作扶持力度。

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生产,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节电示范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地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资金,支持节能、节电措施的实施。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等有关政策,对开发、生产和使用国家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经确认后,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八)大力开展节电、节能宣传教育。

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节电、节能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用电的意义,提高全民的节电意识;积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节约用电知识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电节能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

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节电节能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节能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内的节电节能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电力局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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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文献

节约用电措施 节约用电措施

节约用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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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节约用电措施 我国是一个能源资源相对贫乏的大国 , 人均石油、天然气、煤炭 的可采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 11.1%、4.3%和 55.4%, 石油资源 仅占世界总量的 3%。“供需矛盾突出 , 利用率低下 , 环境污染严重” 是目前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的严重挑战。 “节能”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 要素已经受到了极大的重视 , 在所有的能源中 , 电能是应用最广泛的 一种能源 , 也是能源中最主要的组成方式 , 因此 , 要节能 , 关键在节 电。 一、减小输电线路上的电能损失 输电线路上的电能损失 , 是电能损失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长期 以来 , 因为高压输电线路很长 , 相关人员都较为重视 , 采用高压输电 线路进行远距离输电并在其工程设计中也采取了按经济电流密度选 择导体等节能措施。而低压输电线路 , 则因其输电距离较近 , 其电能 损失被长期忽视。但是 , 实际上低压输电线路的回路数量非

加强电力管理实现节约用电的研究 加强电力管理实现节约用电的研究

加强电力管理实现节约用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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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电力的需求日益的增加,另外,能源短缺的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极度重视。本文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加强电力管理,达到节约电力能源的目的。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简介

【简介】

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

【关键字】

电力,节约,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旅游局、电力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旅游局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

全面开展以节电、削峰为基本目标的节电改造和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主要任务如下:

组织全省工业企业用电大户采用先进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提高用电效率,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组织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实施以中央空调与照明为重点的系统节电改造,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鼓励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推广使用节能灯等绿色照明技术,三年累计推广节能灯具600万只(套)。

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三年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0万平方米。

二、组织与领导

(一)省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电力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工作,有关行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节电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节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节电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用电管理,加快用电改造,大力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建立和完善内部用电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抓好节电增效工作。

(四)成立由省节能协会、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省能源研究会、省农村能源办及有关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的“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参与全省节电工作政策措施的研究、技术咨询及组织指导工作。

三、措施与分工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制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进一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可再生能源、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医药、仪器仪表等高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加快促进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

(二)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各级经贸、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验收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各级经贸、发改、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节能篇(章)的审查,并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供电企业应暂缓接电,直至通过节能审查。

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测(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责令停建、停产。

(四)加大工业企业的节电改造力度

工业企业要加大节电改造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电技改。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节电改造,重点抓好工业企业用电大户的节电技改项目,跟踪节电技改计划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成效。

(五)切实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改造

建设、旅游、经贸、电力等部门切实抓好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改造,推广冰蓄冷空调、中央空调智能控制和用能分户管理系统,采用高效制冷(热)、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等节电技术。

(六)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电耗。

(七)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

对用电容量在1500千瓦或年用电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大户,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电平衡测试。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用电大户电平衡测试计划。各级能源监测(监察)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企业的电平衡测试。

(八)严格执行能效标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未注明能效标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监等部门进行抽检(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依法进行查处。

(九)做好电力消费的统计信息发布

各级统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做好能源(电力)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

省经贸委定期制定并公布《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各类先进节电技术、产品,由生产开发单位或中介代理(代销)单位,依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申请,经“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评审推荐,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

(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等节能市场机制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鼓励节能、节电产品的生产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经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公布的企业和产品,可直接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鼓励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其他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先进实用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

(十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节约用电。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具,使用节能灯,杜绝长明灯,带头节约用电。添置和更新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节能要求,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产品。

(十二)大力开展节能宣传。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节能、节电宣传和节电专项科普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用电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的节电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大力表彰节能、节电先进单位,引导社会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全面推进节电工作。

四、政策与扶持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节电改造工程,支持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各地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节电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节电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对开发、生产和推广使用国家明确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经省、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确认,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三)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等部门要按照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耗电(能)行业的发展。

(四)大力支持绿色照明、冰蓄冷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集中供热示范项目。

五、监督与考核

(一)各市、各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的节电工作目标和计划,年底检查执行情况。

(二)节电改造项目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当地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分析报告。

(三)各级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节电改造项目节电绩效的监测(审计)工作,并出具监测报告(结果)。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监测报告(结果)及其他资料对节电项目进行验收,对节电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用电企业(单位)的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对单位产品电耗超过国家限额或违法、违规用电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题词:电力节约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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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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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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