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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查核实、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所谓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对拥有房地产的人的权利进行登记,包括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记录。2100433B
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契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成交价格。实施细则第九条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因此,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依据...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
办理类别:国土管理 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主管处室:市局地籍产权管理处 受理部门: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各区国土分局 一、服务内容 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信托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信托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合理利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襄樊 市土地储备供应暂行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住址:樊城炮铺街 3 号,联系电话: 3486000。 被收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 第二条 甲方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面积 平方米 (合 亩),用途为 用地,其四至位置:东: ; 南: ;西: ;北: 。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原土地取得方式 。 第三条 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 (含地上建筑物) 确定为(大写) 人民币 万元 /亩(元 /m2 )(小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登记管理工作。
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效,土地权利人应在1998年5月 31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
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换
(二)其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 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办理入股或租赁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入股或租赁合同、政府批准入股或租赁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入股、 联营联建,下同)的,转让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材料、转让合同、地价评估书、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由受转让者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经政府批准不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双方应于批准转让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批准转让文件、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企业兼并、合并、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或文件、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要求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组建联营企业或者合资企业的,应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联营或合资合同、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建设(拆迁)单位应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由拆迁人持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出售商品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由售房人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复印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房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由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公房(含自管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由售房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和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由售房单位统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
第十四条 转让私有房屋(其中含购买的商品房、 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及拆迁安置房),转让双方应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 包括将土地使用权给他人承包使用,下同),租赁双方应在出租之日起15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材料、租赁合同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承租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租赁双方应自出租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缴纳土地收益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承租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
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的,应按前款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十六条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设立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在签定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评估书和抵押合同,已建有房屋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设定两次以上抵押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和抵押人应按本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因继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因继承房屋涉及该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继承人应自继承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继承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住址的,应在名称或住址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或住址变更登
第十九条 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批准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河流、堤坝等用地,由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利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期满或终止之日前15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直接注销登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三)土地权利期限届满,土地权利人未如期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土地登记,并可处每平方米0.5~0.75元的罚款。 逾期仍不申请土地登记的,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在 3年之内,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土地登记的,属非法转让,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河流、堤坝等公益事业用地登记免缴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土地权利人。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应在60日内予以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按本规定应申请土地登记而没有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8年1月1日起实
地方规章(类别)
在我国,注销房地产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之房地产权利,因权利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房地产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所为之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房屋权利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消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上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照该条例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17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1)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发生侵害,或其使用发生
变化时,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para" label-module="para">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房地产他项权利、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para" label-module="para">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政府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宝安、龙岗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