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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局党务、行政、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后勤事务等工作。
三、负责局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信访投诉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局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工作。
公路监督科: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履行监督职责。
二、负责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履行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以及具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及时向局领导及相关科室(检测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科)提供工作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建立监督工作台账。
三、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及鉴定工作,参与处理监督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举报及投诉,参与质量事故调查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四、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及时督促其完善和提交项目档案。
五、负责对分局工作归口管理。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其他科室的工作。
水运监督科: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履行监督职责。
二、履行对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以及具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及时向局领导及相关科室(检测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科)提供工作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建立监督工作台账。
三、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及鉴定工作,参与处理监督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举报及投诉,参与质量事故调查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四、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及时督促其完善和提交项目档案。
五、负责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所辖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其他科室的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科: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项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负责指导业务科室(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负责对报监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三类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审核报监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情况。
四、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公路水运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及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受理已报监项目的安全生产问题投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全局各监督组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信息资料,定期分析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七、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其他科室的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科: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负责我省交通工程造价行业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及修订海南省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养护工程定额,编制及修订海南省交通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办法。
三、负责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受省厅委托对交通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含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算)进行审查。
四、负责建立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平台,发布交通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交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培训、考试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工作。
检测管理科: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履行监理、检测行业管理职责。
二、负责交通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监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工作,试验检测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考试组织、工作检查和职业资格管理,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动态管理。
三、负责交通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考试组织、工作检查和职业资格管理,负责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信用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所用的重要原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关键部位的抽查、检验工作。
五、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建立不合格品监督台帐并跟踪处理结果,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门鉴定。
六、负责配合其他科室做好监督检查的检测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检测工作,组织和指导专业检测机构的交(竣)工检测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工作。
分局: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履行监督职责。
二、负责履行对所辖区域省道项目的质量以及具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三、负责指导所辖区域内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县道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
四、接受公路监督科归口管理。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及鉴定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其他科室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制定我省交通工程补充定额。
(二)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仲裁工程质量争议。
(三)负责全省交通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交通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审查、预(决)算监督检查、造价信息发布和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等工作。
(四)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对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投标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人员、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七)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9年12月,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正式成立。
2009年7月经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正式更名为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同时,挂“海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牌子。
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1. 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
我觉得你们单位变为行政单位的可能性很大,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明确行政和事业的界限,明确公共服务与行政管理的界限,从而精简庞大的事业机构,减少财政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你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工程质量监督,其实...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浅议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随着国内城市化不断加快的进程,国家交通项目工程建设的规模愈来愈大,项目质量要求愈来愈高,这不但是国内交通项目质量进步的一定要求,也是国内交通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一定要面对的挑战。增强国内的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能够帮助更加主动应对多面对的挑战,让这个行业获得很好的生存环境。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本文根据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以科技创新的理念,应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介绍了所开发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相关情况,阐述了系统研发思想与目标、系统的结构设计与功能,以及实际应用所产生的效果。
兴化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有关管理工作。
兴化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长安南路1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情况;
“(六)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财政部门管理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十)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镇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是镇江市正东路5号
镇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对全市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等级核定,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实施定额和造价管理,对全市交通系统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进行管理。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