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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是一款条例章程,生效时间是1996-03-11。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基本信息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苏政发〔1996〕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淮河、太湖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199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苏政办发〔1994〕111号)。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政策执行4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为治理淮河、太湖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保证,开辟了依靠社会力量兴办水利的新渠道。

“九五”期间,全省治理淮河、太湖和开挖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区域性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任务也很艰巨。为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尽力增加水利投资,同时要面向社会筹集一部分水利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同时,不重复征收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九五”期间,全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征收标准按照“八五”既定政策不变,征收办法也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强化征收手段,确保此项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对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防洪保安资金是农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筹集,分级配套,集中使用。“九五”期间,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治理淮河、太湖和开挖通榆河、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在此前提下,各级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可以安排10%至20%用于河道工程的维修、管理,设区的市可以在本级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修。要加强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的项目管理,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省防洪抗灾能力和水资源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业投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各项征管措施,筹足、管好、用好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征收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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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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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文献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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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 93 号令 )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 93号令),自 2013年 1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 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 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 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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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 2006〕60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四日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在 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 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 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 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 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 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 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 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 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切实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5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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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省级收取的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提取3%。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提取3%;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提取3%。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原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已转为省级收入,由省财政直接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提取后,根据各地上交的数额如数直接返还各市财政,专项用于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其中南京市不少于15%,徐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不少于10%,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泰州、南通、盐城、宿迁、淮安市不少于5%。县级市、县城提取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四)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十五”期间,在省级集中征收的预算外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定5年不变。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规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后,原从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公路运输管理费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数额,由省级财政在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四、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门实行统一计划,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13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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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在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2、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下同)在职职工;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外和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及其职工;

2、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3、修建公路、铁路和机场征用土地(不含其附属设施:如修建加油、修理、票务、食宿、停车场等服务性配套设施征用的土地);

4、残疾职工;

5、月工资在305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6、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公室审批);

7、驻湘部队、武警以及军工企业和现役军人(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和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

8、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三、征收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部门

1、各级财政机关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并直接负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征收;

2、地税部门负责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在职职工以及有其他收入的事业和在职职工的征收。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征收。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直接征收,其余非统一核算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地税部门征收;铁路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其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属地原则征收。企事业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地税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3、工商部门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个体工商户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工商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4、国土部门负责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征收;

为便于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各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的征收部门。

(二)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时间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或按次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分两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结算;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缴;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含委托审批)属哪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就由哪一级的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数量一次性收取。由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所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年终由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公室与市州结算,属市州部分全额返还。

(三)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票据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征集防洪保安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各级征收部门到当地财政部门领用“专用收据”。

(四)防洪保安资金的稽查

各被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不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或漏交、少交。拒交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部门有权通知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并按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资金管理

(一)防洪保安资金收入管理

各级征收部门应设立“防洪保安资金过渡户”,并于每月或季末5日内,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开设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二)防洪保安资金支出管理

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病险水库的处理和其他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以及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业务支出等。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资金的具体安排,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上财政、水利部门应在每年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后,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和群众监督。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五、各级财政、水利、地税、工商行政、国土部门应完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征管工作。

六、本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七、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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