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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四条 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未及时报批的,肢解工程变更内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逃避审批的,工程变更手续不全、资料不全的,在工程审计时不予确认,由此而超付的工程款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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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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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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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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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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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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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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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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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外网市政府节点--万兆光模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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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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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二办配电箱HJA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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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土方开挖运输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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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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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额度,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单价或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估算确定。

(一)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业主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市审计中心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二)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5―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工程实施前报市审计中心审核确认。

(三)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10―3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工程实施前提交市审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建设单位领导审批。

(四)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30―50万元的上钅恳抵鞅ㄖ鞴懿棵帕斓及嘧蛹逄致酆筇岢霰涓饧こ淌凳┣疤峤皇猩蠹浦行纳蠛耍ǔN窀笔谐ど笈"para" label-module="para">

(六)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工程实施前提交市审计中心审核,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七)工程造价变更额度。

项目业主应对多次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当累计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或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造价变更,按《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报批。

第十二条 工程的重大变更需有专家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结果,由市审计局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和市公共资源招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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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和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涉及重大变更报原图审机构审核确定。

第七条 《工程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具明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八条 《工程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时确定结算价格;

(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应按合理性原则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交《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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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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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该条款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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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名 称: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9-7-1

颁布单位:临安市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9]2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6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9〕6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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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集体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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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文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格式:pdf

大小:119KB

页数: 1页

针对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出现的不合理因素,首先分析出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出现偏差的原因,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策略进行了研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格式:pdf

大小:119KB

页数: 1页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基本信息

名 称: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8-4-9

实施日期:2008-7-1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临政发〔2008〕105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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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名 称: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09-11-30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9]47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16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临政发〔2009〕161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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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主要环节的跟踪审计。

第三条 市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审计局共同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审计局。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依法确定年度跟踪审计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审计局应当将经批准纳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质量。跟踪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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