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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对部机关本级及直属预算单位申请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规划先行、细化规范;科学论证、确保质量;绩效管理、透明公开。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各单位开展项目储备至少比预算编制年度提前一年。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五条 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是:项目申报、审查、入库以及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新增的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申请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项目以及延续项目有新增经费需求或主要工作内容变动的应申报储备。
第七条 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项目储备的相关具体工作。部机关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工作。
(2012年12月水利部印发 水财务〔2012〕498号)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二)符合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
(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已实行预算项目规划管理的必须依据预算项目规划进行申报;
(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
(一)必要性论证。必须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并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二)可行性论证。项目总体目标应满足业务工作的要求,并分解到具体的实施阶段。项目工作内容应与目标密切相关,符合单位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到具体的工作活动和工作过程,并对每项具体工作活动进行量化说明。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和条件。
(三)预期效益分析。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出明确、可行、量化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四)经费预算论证。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定额标准为依据,按工作内容逐项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没有定额标准的,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并详细说明。
资产购置应结合配备现状,详细说明购置理由。对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设备、物资购置,应提供至少3家供货商的产品报价单。
(五)前期工作论证。对可能制约项目执行的关键环节、条件以及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对预案和保障措施。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应说明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许可等关键条件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水利部。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组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对公益性行业科研、基本建设等项目申报文本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续项目的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并单独对新增需求、工作内容变动情况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由多个部直属预算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明确协作的必要性和分工,各协作单位应同时分别编报项目申报文本,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严格控制对外委托。申报对外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需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验、测量和维护的;
(二)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审查和验收的;
(三)因地域、行业因素,需要有关单位和地方部门协助开展资料和数据收集整理、服务及技术保障的;
(四)需要专业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和招标代理服务的;
(五)因其他客观原因不对外委托无法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对外委托的原因,并明确受托单位应具备的专业资质、实施能力与条件等相关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内容,并依据细化的工作内容、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对外委托经费测算。
项目申报应明确受托单位的确定方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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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由水利部、二级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度分级组织开展。
总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项目和新增需求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延续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审查。
总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增项目和新增需求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延续项目,由二级预算单位组织审查,并由水利部组织复核,水利部也可根据项目影响大小、专业技术复杂程度或组织实施难度等情况,重新组织项目审查。
第十六条 水利部组织的项目审查采取专家评审与机构审查相结合的形式。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等单位(以下统称"审查机构"),承担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和机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审查工作计划和季度审查实施方案,原则上应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审查。二级预算单位未按审查工作计划和审查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申报项目,导致审查机构无法完成审查的,该项目当年不得入库。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包括合规性审查、项目评审、意见反馈和异议处理,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包括完整性审查和是否重复申报的审查。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及时向二级预算单位反馈修改建议;经修改后仍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评审。重复申报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储备。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应从水利部项目专家库相应专业领域中随机抽取,同时应邀请一名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方式分为函审和会审。总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电话或视频答辩,其他项目,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及组织实施难度等情况,也可进行答辩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提出修改建议,由各成员分别填制《水利部预算项目专家评审赋分表》(见附件2),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经算术平均形成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70分(含)以上为通过评审,70分以下为不通过评审。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修改建议提出经费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向二级预算单位反馈评审意见及修改建议。
评审通过的项目,应于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并报审查机构进行复核。逾期或未通过审查机构复核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二级预算单位如有异议,可于下一个审查季度申请复审,并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复审。最后一个审查季度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于当期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负责对二级预算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复核,主要复核项目申报文本和评审报告的完整性、项目是否重复申报以及是否拆分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报告和复核情况,正式出具机构审查意见报财务司。
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应按照基本建设相关程序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设立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符合储备要求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
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财务司应定期向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申报与审查情况,机构审查通过并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项目,正式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纳入储备的项目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预算单位通过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三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中本单位项目进行清理,主动提出清理意见。预算执行中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二级预算单位的申请等,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经二级预算单位确认后,报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连续三年未安排的项目应清理出库。清理出库的项目如需再次入库,应按项目储备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预算编制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纳入项目库,并以经审查入库的申报文本上报。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年度预算的,也应从纳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中选取。
第三十二条 未在预算编制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纳入储备的项目,需申请年度预算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需要新增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新增的;
(三)部党组明确要求开展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新增的;
(五)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补充提供建设用地等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的;
(六)因其他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新增的。
同时,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补办项目储备手续:
(一)二级预算单位应于预算编制年度4月30日前,向水利部正式提出项目储备申报,并对储备依据和紧迫性进行说明;
(二)财务司在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储备申报提出建议,并报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经审定同意申报的项目,应于预算编制年度5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手续;
(四)经财务司审核后建议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随水利部"一上"预算一并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于年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二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涉密项目储备的保密要求按《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水利部财务司司长吴文庆就《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前不久《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印发实施,近日又相继印发了《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储备办法》)和《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控办法》)。请问后两项办法印发实施有何意义?
答:随着《储备办法》和《监控办法》两项办法的出台,再加上已印发实施的《考核办法》,水利部就正式建立了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考核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三项机制”。“三项机制”整体推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组合拳”效应,将有力地促进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全面推动我部预算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已实施的《考核办法》变“要我执行”为“我要执行”,从机制上解决了各预算单位抓执行的内在积极性问题,而项目储备是保证预算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动态监控是确保预算执行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水利部预算执行的实际工作中反映出,一些项目预算编制还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有的项目由于前期工作不扎实、重要前提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执行难的情况,说明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储备办法》的施行能有效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部属单位紧密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统筹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超前谋划,充分论证,风险分析,强化审查,以进一步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促进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
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始终是预算执行的重中之重,我部预算管理级次多,预算资金规模较大,如何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是我们长期以来面临的非常困难的问题。《监控办法》为建立预算执行监控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依据,为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监控系统奠定了制度基础。通过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地实时监督与纠偏,可以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既保证预算执行效果,又可以进一步促进预算项目储备和预算编制质量的提高。
问:《储备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储备办法》共分6章,计36条。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储备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储备原则、储备程序、项目分类和管理体制。第二至第四章,共计23条,主要明确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入库及项目库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第五章是储备项目预算申请,共3条,主要明确项目储备与预算申请的关系。第六章是附则,共计3条,明确《储备办法》参照执行、保密要求及施行时间等。
我们在《储备办法》的制定过程中,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将预算项目储备工作分为四个主要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入库以及项目库管理,同时,明确了储备项目申请年度预算的要求,涵盖了预算项目储备工作的全过程。具体来讲,各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必须开展充分的评估论证,按照统一规范的文本进行申报;项目审查要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方式和标准进行;审查通过的项目要经过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才能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问:《储备办法》的实施将对强化预算项目管理产生哪些推动作用?在项目申报和审查方面与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按照《储备办法》规定和水利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从各单位开始申报项目到水利部正式报出预算,主要要经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各单位组织项目论证和申报;二是审查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三是专家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审查机构进行经费审核;四是审查机构对各单位项目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和异议处理;五是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项目申报与审查情况,项目正式纳入储备;六是各单位从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预算;七是财务司对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我部预算建议;八是部长办公会审定预算建议,正式上报财政部。这八个环节环环相扣,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部预算管理,对于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为水利中心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资金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与以往相比,《储备办法》对项目申报和审查提出了更为细化和规范的要求:
首先,项目申报应进行更为充分和细化的评估论证,主要是从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经费预算和前期工作等五个方面开展论证。特别强调了基本建设项目要说明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许可等关键条件落实情况。
其次,项目申报要严格控制对外委托,符合《储备办法》规定的要求,详细说明对外委托的原因,明确受托单位的条件、确定方式,并提供细化的对外委托经费测算。
再次,项目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和机构审查相结合的形式。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并根据《储备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打分。审查机构主要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具体经费审查、项目复核和相关异议处理。
问:随着《储备办法》和《监控办法》的出台,水利部预算管理三项机制已经建立。下一步对抓好贯彻落实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重视和抓好预算管理三项机制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利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加大对三项机制和三个配套办法的宣传。促进各单位切实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做好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工作,促进资金安全。
二是分层次组织对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执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每个办法的具体规定,吃透办法精神实质,确保对办法理解不扭曲、不错位,使大家依照《储备办法》超前开展预算项目储备,按照《监控办法》要求动态监控资金安全,按照《考核办法》认真开展预算执行考核。
三是强化对贯彻落实的督导。督促各级预算单位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履行好赋予自身的职责,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统一,措施上配合到位,保证预算储备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部属预算单位的动态监控,抓好预算执行的量化考核,约束和激励并重,最大限度发挥三项机制的整体效力。
四是注重总结分析和完善提高。对三项机制对应的三个办法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和归纳,以便对办法组织进一步修订完善,确保办法始终保持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文件 水办 [2003]369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 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 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有序 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 水利业务应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 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 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和地方水利信息化建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经水利部2014年第一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该《办法》,是水利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严格程序、强化问责、保证资金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3号)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邢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财政、规划、监察、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建设、房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十)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市储备中心收购,不得擅自转让或开发。
第九条储备土地前,规划部门应出具地块详细规划和控制指标以及道路坐标、控制红线图等,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依据。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及附图,并且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条储备中心拟定的土地储备和供地方案,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的供应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遵循土地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划拨的以外,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储备土地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遵循出让计划公开、供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充实周转金;
(二)银行抵押贷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条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非法转让、出租、买卖或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物资储备结构,从储备所处的领域来看,有生产储备和流通储备或称销售储备;从储备所处的环节或机构来看,有生产单位储备,供销机构储备,国家储备。生产单位储备和供销机构储备隶属企业,而国家物资储备隶属国家,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单独的储备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有时也委托一些部门或企业进行代管或代储。
法规名称: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