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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责成被审计单位(部门):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预算收入;
(二)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预算主管机构核减下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机构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和审核、批复财务决算的;
(三)提供虚假数据、合同、发票,编制虚假预算、决算的;
(四)隐瞒预算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五)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六)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转移、虚列预算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决算前清理。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进行决算时,是否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上下级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是否及时办理结算。
第二十六条 决算的编制。预算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决算编制办法进行决算;是否存在把已纳入本年度预算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或者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是否存在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预算外,或者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预算内等随意调节收入、支出现象;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和有关的会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指标分析是否科学。
预算主管机构汇总决算的各项数据,是否以经过核实的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数据为准,是否存在以估计数字替代基层单位数据,或者随意调整、编制虚假决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决算上报和批复。预算单位决算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上报;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进行批复;批复决算与上报决算不一致时,预算单位是否及时调整决算。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乱收费、乱摊派;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截流、转移、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预算外收入项目和罚没的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计缴各项税款;预算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资金拨付审计。审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是否根据投资计划与批复的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有关支付程序和手续申请领拨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是否存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是否存在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预算经费问题。
(二)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各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相互挤占、挪用或改变支出用途,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
(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和损失浪费;项目支出有无用于基本支出;是否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列支;项目的变更、调整或终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管理是否建立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第二十条 绩效审计。审计单位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行政单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向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事业单位是否完成了事业任务,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情况的好坏;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对其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业务活动产生的社会效果;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节约,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计。审计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组织方式、运作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检查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审计。审计预算单位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完整,各类结存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长期投资是否达到预期效益,资产的处置、处理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审计。审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账户以及账户之间违反规定相互划拨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审计。审计单位预算执行中办理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预算、改变预算用途问题;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划转方案,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及时办理预算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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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审计
第十五条 预算报送审计。审计单位预算的编制与上报是否符合"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是否根据预算编报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审查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严格审查预算单位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与批复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及时下达各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是否按规定及时批复预算;批复的预算是否细化到项目或项目单位;预算分配的方式、程序、资金投向是否合规,有无越权化整为零审批项目,造成资源配置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情况;是否存在预留分配指标以及超预算、无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批复预算问题。
第十条 预算编制依据审计。审计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是否依据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编制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在认真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地测算编制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申请和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人为低估、隐瞒收入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审计。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计算编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否依据有关定额标准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同一项目有无多渠道申请资金,重复编列预算项目的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审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采购标准的采购品目和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报告审计。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报表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第七条 预算组织管理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第八条 预算管理制度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
第九条 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综合预算、收支平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 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水监[2004]496号
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2004年12月1日
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汇报
近年来,为了全面落实群众公认五条要求 ,开严格执行干部选任 责任追究制度,收到明显效果。 一是严把条件资格关,把知情 权交给群众。 新提拔的局科级干部必须具备《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干部推荐前 ,组织部把推荐的职位、条 件、资格进行公布,让干部群众提前知晓。 二是严把民主推荐 关,把选择权交给群众。 在推荐乡镇领导班子人选时,我们采 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参加 推荐会的有乡镇机关全体干部,乡镇所在地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村支部书记。 并有意识地选择党委领导成员、机关党员干部、 村支部书记中的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对推荐人选的意见。 在推荐县级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时, 由机关全体干部、 下属单位负 责人参与推荐。 对个人向组织推荐的人选,仍要在党员、干部 和职工中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推荐, 对多数人不拥护的, 不能作为考 察对象。 三是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1 — 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 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 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 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 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 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 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财务〔2012〕45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我部制定了《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1.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
2.《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编写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
2012年10月23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预算执行审计风险控制原则
提高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素质,整合审计人力资源;强化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是预算执行审计风险控制最关键的控制环节。预算执行风险控制的好坏取决于执行控制决策和程序以及人的素质和观念,所以控制预算执行审计风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进行控制。
(二)用制度进行预算执行审计风险控制
预算执行审计人员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难免会出现偏差或错误,只能用制度去控制预算执行审计人员的行为,才能降低预算执行审计风险。例如建立预算执行审计风险控制体系、预算执行审计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和预算执行审计质量复核机制等。
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执行考核
努力开创水利部预算执行工作新局面
——水利部财务司司长吴文庆就《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出台后备受关注,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按照财政部预算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党组将水利预算执行和保障水利财政资金的安全、效率与效益摆在水利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水利部预算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但同时还存在各单位抓预算执行主要依靠外部压力,缺乏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部门预算执行压力大,预算执行序时性均衡性不够等问题。2012年5月,陈雷部长在全国水利财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在预算管理机制上下功夫,“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统筹考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统筹考虑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条件和年度计划安排”。为全面贯彻部党组决策部署,李国英副部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财务司汇报,研究提出建立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考核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三项机制”。在部领导的直接指导下,财务司组织有关单位,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广泛征求有关司局和单位意见,起草完成了《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并经今年9月28日第10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已于10月23日正式印发施行,另外两个办法也将尽快印发施行。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能有效地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部属单位强化自身内在动力,促进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提高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动我部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地资金保障。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过程。
答:按照部领导的要求,财务司举全司之力,发挥全司集体智慧,会同预算执行中心,从部直属有关单位抽调人员,搭建专门起草《办法》的工作班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归纳了近几年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围绕构建“预算执行考核机制”这个核心目标,设计和完善了相关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着力强化了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初步搭建起《办法》的框架。为了验证《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拟订了模拟测试方案,分别选取了部直属10家预算单位开展了3次模拟测试打分,模拟结果基本上进一步验证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制定过程中,部领导高度重视,李国英副部长2次召开部长专题办公会听取汇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相关要求。财务司4次召开司务会进行专题研究,3次发文征求部机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意见,并2次书面征求了财政部预算司、农业司、国库司和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家意见,同时还派员进行了当面沟通。可以说,《办法》是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突出影响预算执行的关键环节,办法条文简单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兼顾奖惩、公开透明。兼顾奖惩既要体现约束,又要体现奖励;公开透明要做到考核标准及过程的客观化,杜绝暗箱操作。三是量化考核、预算挂钩。量化考核要尽可能使用量化指标,减少非量化指标;预算挂钩即将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主要通过什么指标来考核?
答:《办法》共分五章,计22条。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考核原则。第二至第四章,共计17条,分别是考核的组织及方式、考核内容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等。第五章是附则,共计2条,明确《办法》参照执行及施行时间等。
预算执行工作涉及到单位预算执行管理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办法》的制定中,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按照影响预算执行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因素,将预算执行考核指标分为三大方面,包括:预算执行管理、资金安全和支付进度。这三大指标基本上能够涵盖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讲,预算执行管理是保证预算执行的基础,体现单位对预算执行的重视程度、运行机制和管理水平;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要确保在资金使用资金合理、规范、安全使用。加快支付进度既是财政部对预算执行管理的要求,也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客观需要。
问:《办法》涉及到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是不是要对所有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进行考核?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与第二十一条结合进行。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水利部负责对水利部机关本级和部直属二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考核。二级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这一规定,使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效地开展预算执行考核工作。规定体现了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问:《办法》有什么突出的特点吗?
答:《办法》特点可以用三个“注重”来反映:
1.注重《办法》的系统性。与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监控机制相衔接,使三大机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在考评内容中,将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发现的问题纳入评价体系,予以扣分;在考评结果运用中,对考评结果与各单位部门预算规模和领导干部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2.注重《办法》的科学性。一是体现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设定的科学性。二是体现年内季度得分修正系数的科学性。三是体现年内季度得分权重系数的科学性。四是体现年度间考核结果权重系数的科学性。
3.注重《办法》的可操作性。《办法》条款不多,但内容全面,注重了实际考核中的可操作性。《办法》的考核主体十分明确,考核程序规范严密,考核指标客观合理。整个考核工作环节清晰、程序规范,考核指标全部量化,易于理解和操作。
问:《办法》中实行的预算执行考核结果是如何体现的?
答:依据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水利部对各二级单位进行相应的奖惩。
一是实行预算执行督导整改制度。二级预算单位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水利部对其进行督导约谈。
二是实行预算执行考核结果与部门预算挂钩制度。根据考核时点所计算出的各单位得分,分别与部门预算“一上”“一下”预算挂钩。
三是实行预算执行与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挂钩制度。将年度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作为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
问:《办法》已正式印发施行,直接关系单位预算执行工作。对于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一是分层次组织对预算执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具体规定,吃透《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对《办法》理解不扭曲、不错位,使大家依照《办法》顺利开展预算执行考核管理工作。
二是各单位要层层督导,抓好落实。各单位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履行好赋予自身的职责,以《办法》出台为契机,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统一,措施上配合到位,保证预算执行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办法》。做到相关人员耳熟能详,促进各单位切实提高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全力以赴做好水利部预算执行及考核工作。
四是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