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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审计整改联动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其他领导)牵头的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并分类督办。同时建立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本单位领导为工作人员。联席会议可视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财务科长或负责财务的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协调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协调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职责包括: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本市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及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等;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的重要文件和规定;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开展重点督查。联席会议成员分工:
(一)市审计局
1、负责在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2、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汇总归纳整改结果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向联席会议报告。
3、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市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市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市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4、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审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检察院: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市(委)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中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市发改委:负责对市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理。
(七)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审计局依法提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所出资企业)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意见、建议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涉及经济犯罪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处理。
(九)市人保局:负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对象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并按其职能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进行处理。
(十一)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审计机关。
(十二)市工商局:负责对审计查出移送的涉及被审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本市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通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达到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审计局要定期汇总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在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及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市审计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遵照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市审计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按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四)市审计局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或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总体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要对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市政府关于相关问题的整改要求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主动向市审计局报告;各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等信息,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对审前自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对审计要求其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查出的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三)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等。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情况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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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内容: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审计局要定期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请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重点督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情况及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应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提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或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单位,市审计局可对其制定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以及列出的整改时间表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督促其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督查催办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其他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责任单位的办理时间,要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执行。对领导要求迅速有反馈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责任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
第十六条 公开途径:政府公报;《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
第十七条 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方案;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按期整改,第一责任人签发后报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按“事实清楚、整改到位、结果明确”等要求审核后,上报有关市领导。凡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续办结果报告。
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人员)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1 — 《合肥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发挥各相关部门 监管合力, 提高审计工作成效, 进一步提升我校管理的规范化程 度。现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 席会议)。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校长召集, 或经校长授权由分管审计工 作的校领导召集。 基本成员部门由计划财务处、 组织部、纪委办、 监察审计处(合署) 、公共事务与国有资产处、校园建设与管理 处、人事处、科技处、校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 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审计工作计划; (二)明确审计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和责任人; (三)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五)通报各项审计情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
联席会议制度暂行
控股公司与产业公司联席会议制度 及部分行政工作规范与要求 (暂行)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秩序,实现控股公司对产业公司月度重点工作的系统化支持和 计划性管理,使管理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会议 1.准备阶段 每月 27 日上午 9:00前,请各产业公司将本公司下月重点工作计划报送控股公司总裁 办公室。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包括: ● 本月重点业务工作: 内容、进度、时限、牵头部门和责任人、 所需条件和主要难点; ● 专题会议:包括需要控股公司决策的专题会议和本公司内部根据业务计划安排的专 业会议,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准备、会议时间等。 控股公司总裁办公室收齐各产业公司下月重点工作计划后,于每月 27 日 12:00 以前, 将汇集后的各产业公司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分送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和各中心。 每月 27日 13:30,召开联席会议预备会,总裁办公会成员参加,就本月各
上饶市召开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会
2013年7月23日,上饶市建设局召开了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会。市、县两级建设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上饶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图审机构、外来工程勘察单位的代表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及前置审查工作精神,并就上饶市开展工程勘察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上饶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人徐建平同志传达了省工程勘察与岩土专业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对上饶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围绕建设工程勘察规范化管理和行业自律各单位代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上饶市建设局副局长姬凌同志对做好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识做好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二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的市场行为,三是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勘察的质量责任,四是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的督查力度。
上饶市胜利路上饶市信州区建设局
上饶市信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龚桃
上饶市信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杨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