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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 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环境监测保证制度。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实施对下述监测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制度;

(一)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二)环境影响评价本底监测;

(三)“三同时”验收监测;

(四)工程项目治理和对外技术服务性监测等。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设置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专用实验室。

区(县)环境监测站和行业主管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情况设置专用实验室或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环境监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标准物质的量值和计量器具应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应接受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凡承担例行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现状调查、污染纠纷仲裁、课题研究等任务并报出监测数据者,均应参加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在岗位未取得合格证的环境监测人员,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监测数据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应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的规定和制度,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对在环境监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参加国家或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质控考核和先进站评比。

区(县)环境监测站和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参加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质控考核和先进站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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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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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类型:空气电台AIS;智能系统:新风控制;
  • 智家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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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鸿宇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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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类型:空气电台A2G;智能系统:新风控制;
  • 智家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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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鸿宇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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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类型:WIFI式;智能系统:新风控制;
  • 智家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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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鸿宇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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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类型:空气电台A2SE;智能系统:新风控制;
  • 智家物联
  • 13%
  • 武汉鸿宇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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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 株洲中车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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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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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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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2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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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6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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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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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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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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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 环境监测
  • 3台
  • 2
  • 按说明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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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软件

  • Unilumin系统平台,用于管理调控各个功能模块,包括显示屏、环境监测仪、照明调光
  • 1套
  • 3
  • 台丰、智慧空间、远景慧视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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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软件

  • Unilumin系统平台,用于管理调控各个功能模块,包括显示屏、环境监测仪、照明调光
  • 1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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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

  • 环境监测管理包括环境温湿度、氧气、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水位的监测与报警,功能:1、具备设置各类监测值的预警、报警功能;实时监测,可通过设备状态(报警、故障、正常)等维度快速筛选查看各类环境监测数据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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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装置

  • 1.名称:环境监测2.功能:湿温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辐射、紫外、PM2.5、PM10、噪声
  • 2台
  • 5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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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沈阳市环境监测网是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的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协调组织。

环境监测网由市、区(县)环境监测站、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组成。成员单位间系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环境监测网的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网的主要任务是联合协作,在对全市的环境进行调查、监测,汇总、整理监测资料,交流环境监测信息。

环境监测网受各级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业务考核和质控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使用的监测技术、规范,应接受环境监测网的监督考核。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在技术上有困难的,可提请环境监测网协调解决,也可根据需要向监测网索取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环境监测站是市环境监测网的固定成员。各行业主管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入市环境监测网的,必须先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报告其人员构成、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开展的监测项目等,经技术考核合格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发给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

取得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的单位,视为通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考核。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不符合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要及时整顿调整;

(一)凡属环境保护系统的成员单位,要对监测人员重新进行上岗资格考试;

(二)凡属行业主管局或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要重新进行入网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吊销其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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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 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 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监测站分为两级;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区(县)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环境监测机构。

第七条 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环境监测站是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法定监测机构。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须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并在各级环境保护局的规划组织安排下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对本市大气、水土、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及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库;

(三)负责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修理;

(四)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下同)”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定期培训环境监测人员,参加区(县)环境监测站晋级考核,对市环境监测网络成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污染事件和应急事故的监测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裁定;

(七)参加制订、修改地方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八)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等工作;

(九)负责对市重点污染源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等。

第九条 区(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统一规划下,参与制定本区(县)的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本辖区内的各项环境要素、污染源进行监测与调查,定期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完成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四)负责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参加有关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市环境监测网的统一计划和要求,对本系统内的污染源和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与本行业系统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受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承担有关“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竣工的验收监测。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测;

(二)建立本单位污染档案;

(三)制定合理的污染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第十二条 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本单位向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以及对单位进行指标化考核、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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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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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使环境监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测的任务,是通过对沈阳市环境中各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综合分析和研究,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沈阳市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不得私自转让。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向外界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成果时,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我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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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章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工作均实行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呈报程序为: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监测报告,并抄报上级环境监测站;

(二)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在向区(县)环境保护局和主管局报告的同时,抄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报告形式分为:环境监测简报,环境监测季报,重点污染源状况报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五年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监测年鉴。

第二十七条 环境监测简报由各级环境监测站和行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为一月一报,于次月上旬报出。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测季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每季一报,于每季第一个月上旬报出。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状况报告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国家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保局报送。

第三十条 环境监测年鉴由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于每年七月底前报出。

第三十一条 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写,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

第三十二条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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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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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文献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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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1 第九章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 一、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分析监测实验室基础知识,监测数据的统计处理和结果表述方法,介绍了实验室质量 保证的程序和方法,以使其监测结果准确可比。要求同学们了解和理解标准分析方法和分析方法标准化的 概念和有关知识;了解环境标准物质的分类、制备和定值过程;了解环境监测管理的内容、原则和基本程 序;了解质量保证检查单和环境质量图的应用方法;掌握可疑数据的取舍标准,有限次测定的 t 检验、 F 检验应用对象和计算步骤,线性回归的具体应用方法,以及质量控制图的运用和使用过程。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a) 解和理解标准分析方法和分析方法标准化的概念和有关知识;了解环境标准物质的分类、制备和 定值过程;了解环境监测管理的内容、原则和基本程序; b) 了解质量保证检查单和环境质量图的应用方法; c) 掌握可疑数据的取舍标准,有限次测定的 t 检验、 F 检验应用对象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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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暂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环保局 颁布日期 1991.01.11 实施日期 1991.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的有关条款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 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 时计划 同时实施 同时检查 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 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 经考核认证 持证上岗 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 报出数据 第四条 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 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 强化实验 室管理 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各地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三)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

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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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

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

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三)

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

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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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二)

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三)

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

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五)

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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