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七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各分项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内,按照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表》编制年度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并上报中国地震局,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编制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报送项目法人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确保项目按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课题方式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年度投资预算、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和资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列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结转资金需经财政部核定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因项目进度确需超比例返还的,应提前30日向中国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垫付资金的归垫,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如有结余资金,在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的70%上缴国库;其余30%的单位留用资金,须报财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违规用于发放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由发展与财务处统一管理。具体财务核算和管理由项目财务管理组承担。
第六条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报送项目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按年度预算和工程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三)负责项目预算执行,提供项目财务分析和建议。
(四)负责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核。
(五)编制项目资金支付月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
(六)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账套核算。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各级财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支用资金。
(十)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资产的核算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更多含义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更多含义试行办法相关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试行办法,2004年11月16日发布。基本信息中文名 建设工程项目...
统一对项目进行统计,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工程项目管理它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设计、设备询价、施工、签证、验收等系统运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执行、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项目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单位法人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原则: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专款专用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应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分别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会计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内容,结合项目验收、竣工决算以及资产交付使用需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一)单独设账、独立核算。
(二)在会计科目设置的同时,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设置单项工程核算和单位工程核算的辅助账。辅助账的设置应满足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核算、查询需求。
单项工程包括:震害防御服务系统、应急救援服务系统、地震预警示范系统。
震害防御服务系统的单位工程包括:数据获取与数据库平台、震害防御信息分析处理平台、震害防御信息服务平台及系统集成。
应急救援服务系统的单位工程包括:宏观灾情获取与报送平台、地震紧急响应平台、应急救援联动信息服务平台。
地震预警示范系统的单位工程包括:地震预警观测平台、地震预警信息处理技术平台、地震预警服务平台。
(三)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2、设备投资。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工程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图书资料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设置“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项目软件费用,应列入“设备投资”,在“不需要安装设备”中核算。
购置设备发生的运杂费以及设备的调试费在“不需安装设备”科目下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应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的台(套)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
3、待摊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并应按照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试运行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培训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信息安全风险测评费、规程编制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发生“待摊投资”支出时,必须按照“待摊投资”的二级明细科目设账,并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的内容进行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明细核算。二级明细科目比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项目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4、器材采购。核算项目实施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5、库存设备。核算建设项目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6、应付设备款、应付工程款。本科目应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合同中的乙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费。管理费严格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管理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分年度据实列支。
(二)监理费。项目监理费根据概算批复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支付工程建设监理费。
(三)勘察设计费。项目勘察设计费根据概算批复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10%。
第三十条 分项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编制分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项目总会计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 、历年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合同文本、工程结算单、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清理各种材料、设备(软件)、工器具等各项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依据批复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对项目形成的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国有资产辅助账,在辅助账内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对设备(软件)、工具和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供货商、资产国标代码、单位、数量、单价等明细进行登记,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备(软件)验收合格后,在国有资产辅助账中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统一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付行为,规定如下:
(一)零星采购2000元以内,须经分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零星采购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须经分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主管局长签字审批后办理。
(三)万元以上重大支出,须由分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详细支出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批准;工程项目及大型设备、关键设备采购项目支出要同时经项目监理签字;签订合同须经法人签批。
(四)会议费、招待费、咨询费、评审费、临工费支出,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及主管局长审批。
(五)购买项目所需用品及消耗材料必须由供货方提供明确的物品名称、价格的原始发票。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必须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组应根据生效合同,办理资金支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组支付合同款项时,必须核实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和付款条件等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组应做好项目合同的保管和登记工作。按单项和单位工程登记合同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编码、签订日期、合同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合同金额、采购方式、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期付款)、合同付款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1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为确保工程施工项目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该项目工程 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该施工项目实际情况暂定本办法。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配备项目会计、出纳各一名。 会计由财务部会计兼任,出纳在该项目部总监及项目经理的领导 下、财务部的指导下完成其岗位职责; 2、设立蓝田县图书馆项目专用银行账户,对该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项目会计职责: a、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及合同、协议,计划、预算等书面文件控 制资金使用,确保工程项目资金 (公司垫资、甲方拨付、项目部自筹等 资金 )的正常使用; b、按照有关财经政策、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填制凭证、登记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计提各项法定税费及其它费用,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 确、帐目清楚; c、负责指导出纳工作,定期核对工程款、往来款、实物等账目, 清理债权债务,核对银行、现金日记账,做到表、账、证、证、实相符;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要点
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要点 施工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从项目接受到项目完工这一施工生产过 程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的财务管理。 为加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 , 实 施有效的成本控制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做到项目财务管理科学、细 化、过程控制,特拟定我公司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要点。 一、工程项目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资金流动 ,工程成本的发生、工 程价款的结算 , 都能够按项目进行可靠地归集和确认 , 完全能够独 立考察其成本效益情况。 我公司财务部采取按施工项目实行项目独立 核算财务管理体制。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 项目部成立财务机构 , 配备财会人员 , 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 项目经理不得自行调换。 项 目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 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在独立核算财务管理体制下 , 工程资金回收与使用建立科学的 资金预算管理
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9号。
天津市地震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管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任务是:促进项目建设规范、顺利进行。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审计实行建设单位法人责任制。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两级管理。
中国地震局为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一级审计单位,中国地震局监察司按职责对项目审计行使宏观管理;项目法人受中国地震局委托,对项目审计实施具体管理;建设单位为二级审计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审计。
第六条 项目法人审计职责
一、组织制定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项目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预算、资金执行和项目资产的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进行监督;
五、组织汇总建设单位季度审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
六、负责提交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和竣工审计总报告;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协助上级审计部门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审计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二、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审计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对本单位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与资产安全实施全过程追踪监督和审计;
四、负责本单位项目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的审核;
五、负责提交本单位季度审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竣工审计报告;
六、督促本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七、协助上级审计部门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 审计监督重点
第八条 对项目采购的审计
一、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采购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购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第九条 对项目合同的审计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国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门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二、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对方是否具备合同执行能力、双方的责权利是否对等、合同签订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条 对项目资金的审计
一、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问题;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
准问题;
四、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是否健全;
五、施工现场津贴、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列支是否超标,
是否合规;
六、对项目质保金及银行保函是否进行规范管理;
七、项目预算是否变更或调整,变更或调整有无按规定
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对项目会计核算的审计
一、是否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财务规定,财务支出是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立设账,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建设成本归集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产的审计
一、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二、项目资产是否做到采购验收、登记建卡、保管使用规范健全,资产是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审计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三、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彻底;
四、未完工程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四章 项目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以建设单位为主开展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项目法人可通过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财务核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档案备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审计分项及子项名称及审计时间;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记录;
三、审计人员及复核人员姓名;
四、审计账簿、凭证索引号及页次;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如有需要,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中国地震局监察司和法人单位介入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法人单位提交季度审计报表(详见附件1)、年度审计报告(详见附件2、3)和竣工审计报告(详见附件4、5)。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审计后要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做为附件与审计季度报表一并提交法人单位。审计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审计方式;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建设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并严格执行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审计文件资料,待项目竣工后,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
审计档案包括:项目审计规定、审计报表、审计意见书及工作底稿、年度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上级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法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管理,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遵照《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同时结合社会服务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工程属于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的组成项目之一。社会服务工程按建设内容分为:震害防御服务系统、地震应急救援服务系统、地震预警示范系统。按建设单位分为39个单位子项目,单位子项目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程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为中国地震局。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程建设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中国地震局为一级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指承担社会服务工程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是社会服务工程法人。
第七条 项目责任人代表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单位子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节 项目法人和责任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将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职责:
(一)按《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与中国地震局各司室沟通。
(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
(三)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中国地震局;
(四)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五)组织编制建设单位预算;
(六)提出预算内的设计变更意见,报中国地震局;
(七)负责投资控制;
(八)负责进度控制;
(九)负责质量控制;
(十)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实施中国地震局集中采购;
(十一)提出设备和软件的技术指标,报中国地震局;
(十二)负责财务的管理;
(十三)组织项目培训;
(十四)每月向中国地震局汇报项目进展和下阶段工作;
(十五)每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
(十六)负责项目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七)在中国地震局主持下,组织单位子项目竣工预验收;
(十八)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负责项目总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职责:
社会服务工程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代表项目法人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实现项目的目标。同时对整个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采购、合同等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实行“三师”即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三办”即总设计师办公室(简称总设办)、总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工办)、总会计师办公室(简称总会办)管理体制。
“三办”在项目法人和“三师”的领导下工作,“三师”对项目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法人的领导下,主持总工办工作。根据项目设计,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项目建设中有关工程技术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和根据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预算内修改设计的建议;审核项目建设依据、技术规程,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一)对项目法人负责,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对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协调和咨询;
(二)负责起草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制定项目相关技术规程;
(三)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的组织工作;协助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相关内容的编制;
(四)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五)负责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
(六)负责审核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七)负责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项目统一集中采购的招标组织工作,组织编制项目采购招投标和合同文本,负责合同的执行管理;
(九)负责建设单位项目进展汇总工作,编发项目简报,检查和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十)负责组织编写项目验收报告;
(十一)承担对各建设单位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配合项目一级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审计监察,并负责项目审计监督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并配合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档案进行验收;
(十四)负责与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沟通联系;
(十五)负责项目的宣传与报道;
(十六)承办项目法人和项目总工程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总设计师职责
项目总设计师在中国地震局相关业务司室和项目法人的领导下,主持总设办工作,负责项目设计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写;协助指定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项目总设计师办公室成员对项目的预算内设计变更或调整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总设办职责
(一)对总设计师负责,协助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审核项目的预算内设计变更或调整;
(三)协助项目及分项开展测试大纲和验收大纲的编制;
(四)承办项目总设计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职责
项目总会计师在项目法人的领导下,主持总会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有关财务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审核项目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十七条 总会办职责
(一)对项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参与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五)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提供项目财务分析和建议;
(六)组织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总会办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上级财务及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承办项目总会计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单位子项目责任人,对单位子项目的管理负责。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建本单位社会社会服务工程管理机构,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控制本单位项目投资概(预)算执行和工程进度;
(五)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进度月报编制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施工图设计;
(八)负责本单位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工程、设备及软件等的招标;
(十)负责本单位项目资产的管理;
(十一)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资料及档案的管理;
(十二)配合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十三)负责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审计追踪工作;
(十四)负责本建设项目的宣传及保密工作。
(十五)协助、配合投资部门、一级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年度投资概算由项目法人汇总审核,报中国地震局,经批复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完善投资控制的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预)算编制年度预算,作为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和单位工程建设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际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指标内。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概(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重大技术变更不涉及投资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报项目法人,经总工程师和中国地震局主管业务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因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投资的,建设单位必须报项目法人,经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中国地震局主管业务司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预算调整上报文件内容包括:
(一)调整理由: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内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概(预)算、技术规范和其他内容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变更方案与原方案在设计目标、具体技术指标、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上的比较分析;
(四)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设计方与监理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洽商。单位工程具体施工方案的设计方在签发涉及投资变动的设计变更前,需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发生重大技术变更或涉及投资调整的情况,由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二十一条执行。在现场涉及经济性的洽商需严格签字程序,一般情况下需由单位工程的施工方、监理方和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形象进度、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对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项目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等,严格监控工程实施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各项实施环节与建设成果实施监管。
第五章 进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应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并通过项目网站、文件、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项目进度。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阶段性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例会制度,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项目法人。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形成周、月、季度报告,并及时报项目法人。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阶段建设任务的,视情况报请中国地震局给予通报,并责成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进度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第六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招标投标制。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如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核准方案》中的招标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采购,应按规定提前向中国地震局申请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过程中各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合同管理制。项目合同文本必须采用国家工商管理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条 项目合同必须经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后方可签订。项目财务部门按照生效后的合同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合同文本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建立合同处理机制,控制和有效处理合同变更、索赔,妥善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权限,对财政资金管理和支付,要认真执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责成专人负责相关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验收手续,设置项目资产核算的必要辅助账簿或数据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质保金保管安全,清退有序无误。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批复后,对交付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在项目建设期间要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项目财务人员,要函告项目法人备案。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档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和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要按照项目法人列出的项目档案归档目录,责成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密的档案材料,要按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并适时做好档案的解密、销毁等工作。
第十章 审计和监察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计监察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配合中国地震局对各建设单位概(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与资产及违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概(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与资产及违规问题的审计监督,并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项目审计监察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要按照《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注重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预算执行、项目合同签订及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计监察部门要配合上级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并协助查处项目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一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一)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二)单位子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主持,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三)单位子项目的技术验收由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主持,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四)单位子项目竣工预验收由中国地震局主持,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在中国地震局的领导下组织验收工作;
(五)项目验收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位子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95%以上,经试运行合格,并通过项目技术验收、档案验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方可向项目法人单位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所有单位子项目竣工预验收通过基础上,编制总体竣工财务决算,方可申请进行项目总验收。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进行。各建设单位完成单位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六十条 验收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组织编制的验收大纲执行。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地震局对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环保节能、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严重超概算、建设质量低劣、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采购结余资金。
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以及采购结余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