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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按本办法规定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收储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收储交易中心未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可依法提出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纠纷,双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收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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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五章 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收储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收储交易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每年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十七条土地收储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八条土地收储资金应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土地收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土地基金预算中安排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提取的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收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益;

(六)上述资金在土地收储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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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收储交易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拆迁和前期开发利用或者处理。

(一)拆迁:收储交易中心接收储备土地后,可以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和规划用途,依法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实施拆迁安置。由收储交易中心委托拆迁的,应当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二)前期开发与整理:收储交易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需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前期开发由收储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收储交易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出租储备土地须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四)抵押: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储交易中心可依法以储备土地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抵押贷款,筹措土地收购储备及开发整理资金,并按规定按期还本付息。

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贷款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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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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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招拍挂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储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储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储土地招拍挂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储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收储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初步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收回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收购申请:凡符合本办法之规定需由收储交易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收储交易中心予以收购。同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凭证;

6、原用地红线及平面设计方案;

7、宗地图及坐标成果;

8、主管部门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市政府批准或交办收储的土地,可不经过申请程序。

(二)实地勘察(地籍调查):对需收储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用途:收储交易中心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收储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实施方案和具体资金补偿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七)收购补偿: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收储交易中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收储交易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征收、置换的程序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收储交易中心持有关部门依法收回的有效文书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依法征收的土地,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收入土地储备库。

(三)以置换方式进行收储土地,经过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收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收购补偿费用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进行评估;

(二)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收益比例确定。补偿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收储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评估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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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二章 国土资源收储交易机构

第五条唐山市国土资源收储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机构。

唐山市国土资源收储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开发及招拍挂供应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收储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产信息的调查、登记、整理、储存、管理及政策、信息咨询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土地招拍挂出让供应计划”;

(三)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编制土地收购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政府通过依法收购、收回、征收、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并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公开出让;

(五)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负责已收储土地的拆迁、土地平整及前期开发;

(七)其他与土地收购储备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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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包括土地收购、收回及土地储备两个环节,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收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土地收储管理应遵循规范运作、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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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土地收储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的土地收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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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文献

唐山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唐山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唐山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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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2页

唐山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001~2010年) 唐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2 0 0 2 年 11 月 1 目 录 前言..............................................................1 (一)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目的 ................................1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任务 ....................................1 (三)编制规划的主要依据.........................................2 (四)规划对象 ..................................................3 (五)规划期限 .......................................

建筑材料第六章第六章砂浆 建筑材料第六章第六章砂浆

建筑材料第六章第六章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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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0页

建筑材料第六章第六章砂浆

云浮市中心城区(云城区)2020年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简介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各级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服从大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精心谋划,把土地收储和出让工作动员好、组织好、部署好,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一)市中心城区(云城区)2020年土地收储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完成中心城区(云城区)收储土地9宗,面积约1404.6亩,总征地包干费用约16325万元(不含云浮东出入口周边地块的征地拆迁费用);二是使用省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补助资金收储土地1宗,面积约15309亩,征地包干费用约144477万元。

(二)市中心城区(云城区)2020年土地出让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出让中心城区(云城区)土地14宗,面积约1126亩,主要为商住用地,出让收入预测约200149万元,其中缴入市财政专户约155029万元,缴入区财政专户约45120万元;二是出让云城区东部片区的工业用地2宗,面积约5468亩,出让收入预测约82020万元,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云城区和市自然资源局要根据《云浮市中心城区(云城区)2020年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建立好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为责任人,亲自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攻坚克难,抓好落实。同时,定好责任领导、人员、时间、目标、责任,将土地收储和出让相关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实行层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市中心城区(云城区)2020年土地收储和出让工作任务。

三、共同配合,形成合力。云城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早抓好征地拆迁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市财政、住建、投资促进、自然资源和林业等部门,要注重协调联动,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收储和出让任务。各级要加强信息沟通,保证信息畅通,并及时将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四、依法征地拆迁,确保社会稳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同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抢建抢种”和扰乱政府正常征地拆迁工作的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定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动态,避免群众因合法权益受损而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使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行为。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被征地拆迁群众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督促落实,强化督查。市政府不定期召开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工作会议,听取云城区、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各地块的征地拆迁和出让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针对各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法,推进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大督查力度,由市委督查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云城区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和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进度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全面完成2020年土地收储和出让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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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完成370套公租房社会化收储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完成了370套公租房房源的社会化收储工作。据了解,该市此次收储的公租房包括16套现房和354套期房,除部分房源2015年年底前交付外,现房待装修后即可投放住房保障市场,供满足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入住。

为顺利完成此次公租房房源社会化收储,淮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以及法律界等相关人士组建专业团队,与开发商展开了竞争性议价谈判。专业团队选择70平方米以下户型,保证既能满足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又便于其花最少的钱实现住有所居。同时,所选房源分布在全市各个区位,收购价格大部分低于楼盘成交均价。

相关人士表示,过去,政府统一建设公租房,一般需要4到5年的周期。现在,通过社会化收储,不仅可以快速形成公租房房源增量,还能在房源位置上进行合理配置,较好地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就近生活工作的需要。今后,将加大公租房社会化收储工作的力度。

另据了解,今后,淮安市公租房将主要采用实物配租模式,配租对象应付的租金为公租房指定的租金费用直接减去政府给予的货币补贴。因不需要住房困难家庭先期支付全部租金,资金压力相对较小,此种模式能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体有机会享受公租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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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产业收储机制

温家宝视察有色金属收储机制,正式被纳入到产业振兴规划中。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下称《振兴规划》)中提出,抓紧建立国家收储机制。

“铝、锌等有色金属价格已跌至成本价以下,对部分有色金属产品进行收储,可以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价格。”

2008年12月,云南省宣布建立有色金属储备制度,计划在未来13个月内收储100万吨有色金属产品,其中包括15万吨铜、30万吨铝、15万吨铅、30万吨锌和10万吨锡。

2008年12月底,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下称国储局)从中国铝业公司等八家企业收储29万吨铝,其中收储中铝15万吨,其余七家各2万吨,收购价为12350元/吨,较当时的现货价约溢价10%。今年2月20日,国储局再度收储30万吨铝,价格略高于市场价。

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已经实行的数次收储带有较明显的“救企业”的色彩,而且存在释放错误市场信号等争议。

《振兴规划》对淘汰落后产能也提出了要求。《振兴规划》指出,要严格控制总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会议同时决定,国家将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并调整产品出口退税率结构。

此外,《振兴规划》还要求,稳定和扩大国内市场,改善出口环境。调整产品结构,满足电力、交通、建筑、机械、轻工等行业需求。支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出口;加大技术改造和研发力度,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企业重组,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提高产业竞争力;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建设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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