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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等级和路面类型,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路基稳固、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为体现桥路养护并重原则,桥涵养护还应做到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畅通,结构完好无损,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
养护作业和工程实施应注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辖区内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发生交通事故。除特大水毁和较大滑坡、塌方灾害外,一般阻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要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进行绿化美化。农村公路绿化要按绿化技术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满足既稳固路基、减少水土流失要求,又达到绿化国土、美化公路的目的。要建立绿化责任制,加强公路绿化管护,防止或减少人为破坏。
第二十八条 全面实行农村公路挂牌养护制度,在每条公路的起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将管理养护的路线名称、里程、养护单位、单位负责人、管养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十九条 县、乡公路实行以竞争承包并签定养护合同的方式选择养护队伍,进行常年养护;对县城、乡(镇)附近的村公路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养护人员,偏远地区的村公路承包给沿线村民进行养护,努力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第三十条 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对村公路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配合各乡(镇)搞好辖区内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做好乡(镇)交通管理站及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村公路养护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对所管养的县、乡公路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各乡(镇)交通管理站对辖区内的村公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对村公路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特区交通局对辖区的养护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路况质量等进行季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应加强路政法制宣传,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严格划定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控制区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以外的区域,即县公路不少于5米,乡公路不少于3米,村公路不少于3米。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在建公路划定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八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 设置线杆、埋设地下管线和永久性设施;
(二) 进行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三) 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 引水、排水、烧窖、制坯、沤肥; 、
(五) 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公安、工商、水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由特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损坏公路及路产路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万山特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为县、乡、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责任以县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部门为主体”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的管理养护体制,实行“县、乡道县养,村道乡、村养”的管养模式。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健全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特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区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全区路政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第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本级应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并随着养护里程的增加和等级的提高,按规定相应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特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议计划的编报工作,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协调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特区交通部门做好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小修保养的年度建议计划,负责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搞好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保畅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指导工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维护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公路沿线就近合理划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料场。在合理划定的公路建设、养护料场取土和采挖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事业单位。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有区别,分别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处、县乡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农村公路局(所)等,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管理所是事业单位。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有区别,分别有地方公路局、地方公路处、县乡公路局、县乡公路处、农村公路局(所)等,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规划及现有公路技术改造方案,负责全市国道...
第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铜署发〔2007〕49号)规定,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含转移支付用于公路事业的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特区财政应设立农村公路专项养护基金。资金筹集渠道:公共财政投入;向相关部门或企业筹集;农村“一事一议”筹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特区财政按小修保养资金计划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地区财政承担全区小修保养总资金的20%,特区财政承担80%。其标准为:改革后的前三年(2008至2010年)按县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3000元、县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2000元、乡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公路每年每公里400元标准安排小修保养费。2011年后重新核定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特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工资、行政经费、养护资金,按要求开设帐户,进行会计核算。
中央、省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资金,按省公路局规定不变,继续使用特区公路管理所原有资金帐户,继续执行公路养护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拨付程序。
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地区公路处商特区交通局编制建议计划报经地区交通局审核,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审批后,按批准计划实施。
小修保养资金,特区财政应按标准足额拨付到特区交通局,同时应落实村公路养护人员,签定养护合同。
第二十条 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应全额用于村公路的养护。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路政赔(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公路路政赔(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黔交公〔2000〕15号)、省公路局《公路赔(补)偿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黔路发〔2004〕58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特区委、政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与奖励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及乡(镇)长、交通局局长能力考核范围。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一年一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要核减该乡(镇)次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局、公路管理所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特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 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 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 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 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 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 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 案》执行。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
湖南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纳入湖南省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并使 用中央专项资金、 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 包括县道、 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 梁、隧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 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 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 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农
一、认真开展试点
改革试点工作周期为3年(2021—2023年)。各改革试点地区要围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所选试点主题,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紧密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三、强化过程监管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域内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了解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本省份的试点情况报告,一并报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各试点地区工作进展,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试点落地见效。
四、总结典型经验
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提炼改革试点地区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组织现场会、经验交流等方式予以推广,切实发挥好改革试点地区的典型带动作用,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试点周期结束后,各改革试点地区要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组织总结评估,对成效显著、示范价值高、推广效果好的试点地区,优先纳入“十四五”“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予以表彰,同时将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作为中央车购税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应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全文内容
哈密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区交通主管部门统计里程的县(市)道、乡(镇)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公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及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通畅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设施、设备等。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的审定;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所有县(市)道、乡(镇)道要确定具体的管理养护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县农村公路行业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任务,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镇)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由乡(镇)主管副职领导兼任。每个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备路管员,乡(镇)路管员业务上接受县(市)交通局的管理和指导。
各行政村配备协管员(养路专业户),协管员(养路专业户)由公路沿线行政村村委会主管领导兼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村道及行政村内部街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村民自养、自管方针。村道养护办法可由村民委员会确定,确保村道完好、安全、畅通。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在经济、物质方面给予扶持,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
第七条 县(市)乡(镇)公路的养护工作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暂行办法》评定路况,制定质量考核指标,保证公路完好和正常通行。
第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地区行署与县(市)人民政府签定“县道”养护目标责任书,县(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道”养护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公路沿线各行政村签订“村道”养护目标责任书,保证养护责任的落实。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以县(市)为主,积极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积极性,采取“一事一议”的民主方式,以奖代补,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集中义务维护。
第十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质量组织检查考核,年终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不重视,没有安排养护的乡(镇),停止该乡(镇)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和小修养护补助费用。同时,评定结果报送县(市)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考核、评定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市)乡(镇)公路两侧绿化统一纳入县(市)绿化规划,提高绿化标准和水平,增强农村公路绿化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农村公路中村道的绿化、美化采取“谁种植、谁受益”的方式,鼓励沿线群众进行承包种植。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地、县(市)各级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农机、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交通因自然灾害导致中断,交通主管部门难以及时修复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地区农村公路统计里程、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均进行养护。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列入次年度养护计划;未列入统计里程的,经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统计里程。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保持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 县(市)道养护和乡(镇)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工程量大、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镇)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化养护人员的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专业化养护范围:县(市)道及其它较重要农村公路,沿线人烟稀少,车流量小的路段。
群众性养护范围:等级较低的公路,沿线人口密集,车流量大的路段。
第十九条 完善县(市)道、乡(镇)道、专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建立农村公路桥梁养护数据库,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明确桥梁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轮式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征收数额和征收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所征收的养路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节余部分用于本县(市)的农村公路建设。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本县(市)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原则上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地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列支资金用于弥补财政困难县(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资金不足的,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乡(镇)村道路建设资金,视情况安排用于弥补农村公路养护费用的不足部分。
(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地区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资金申请自治区交通厅拨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地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公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对县(市)乡(镇)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乡镇路管员、协管员的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乡(镇)村结合、专业与协管结合的分级负责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依据《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脚外3.5米)最小间距为标准,县(市)道、乡(镇)道不少于10米,专用公路不小于15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保障行车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予以划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中路政管理规定,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新途径、新方法,建立符合本县(市)农村实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侵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地区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成绩较差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缓建、停建建设项目和缓拨、停拨养护工程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交通局会同行署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