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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

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草拟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文印、印鉴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件档案工作;负责信息、年鉴编辑、大事记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协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二)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办公室。

拟订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管线设施项目建设的计划统筹和同步施工管理;组织建设城市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利用;指导编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审批及修复工作;负责管网建设专项施工许可管理。

(三)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组织拟订襄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相关办法,完善名城区域内的保护措施;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资源调研,收集、建立名城保护管理档案资料;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项目建设;参与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的修编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筑方案的评审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名街、名巷、名镇、名村、名寨、传统民居的认证、审核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名城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行政处罚的审核和报批;规范监督协调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指导建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五)市政建设管理科。

综合协调市政工程(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和维护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桥涵、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核、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工程的移交和备案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等维修(护)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新建绿地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防汛排涝;负责市政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审批(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勘察设计与科技科。

依据行业产业政策,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咨询单位和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审核、报批;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项目和科技项目;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砂浆及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建筑业管理科。

组织拟订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全市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行业规章;负责建筑业企业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或报批;指导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公用事业管理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城市公用事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供水、污水治理、污泥处置、中水回用和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负责供水、污水治理、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核、审批或报批;负责办理《排水许可证》;承担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监管责任,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及区域供水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镇减排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

贯彻落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负责村镇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协调工作;监督执行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行业规章;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和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资格认证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检测机构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或报批;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一)人事科。

负责建设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创建规划、开展创建活动;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核、推荐、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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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市政公用业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统一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桥梁、隧涵、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核、审批或报批并指导协调实施。

(三)承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城市主次干道、主要路段和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及管理,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织城市排涝、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市区新建绿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和稽查的责任。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对城市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产业政策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及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规章;监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建设行业标准定额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的责任。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编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网建设专项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审批及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

(十)承担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拟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办法、制度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缴。

(十二)承担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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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原市城管局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村镇规划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

(七)加强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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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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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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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事项

(一)城区涉水事务的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城区河流河道堤防、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区建成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

(二)原市建设委员会、原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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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制度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财务监督职能,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保证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钱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建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收支合法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管用分离原则;

4、专款专用原则;

5、量入为出原则;

6、勤俭节约原则。

二、职责权限

按照襄樊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委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宏观决策权。委主要领导根据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召集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研究决定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2、管理使用权。委主要领导有权或授权班子其他成员依法管理本单位财务事项,并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实施监督。

3、审核签批权。被授权的班子成员主管本单位的财务事项,有权依照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逐项逐笔进行审核签批,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收支情况。

4、监督建议权。班子其他成员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有关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收入管理

1、机关行政经费收入、专项收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集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其他科室、部门不得另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2、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及各项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单位综合财务预算。

3、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门面房出租管理和租赁费收缴工作(门面房出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另行规定)。

4、机关办公楼和家属院用水用电由机关服务中心统收、统支、统管。

5、大宗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通过有关部门评估,实行公开拍卖;其它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应以质论价公开处理,各种变价处理的收入均要据实入帐。

6、及时足额收取建委领导班子核定的其他应收费用。

四、支出管理

1、机关经费支出。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和机关其它收入的预算情况,编制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按照下列顺序开支:一是机关人员工资发放;二是机关办公正常支出;三是专项支出;四是其它支出。预算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2、财务预算以外的各项支出。2000元以内开支,分管领导审批执行;2000元以上开支,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5000元以上开支,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委主要领导可以直接交办,超过规定权限的,开支后应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3、办公用品开支。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购买,并由专人负责验收、保管、领用登记。

4、报刊杂志开支。机关报刊杂志的征订,由办公室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征订。

5、差旅费开支。严格控制外出培训、考察、学习。因公出差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财政部门差旅费开支规定及标准报销。出差人应在返回单位5日内,与财务部门结清借款。在襄樊市辖区内(包括县、市、区)因公开会、学习调研,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途中、住勤补助和出租车费。

6、招待费开支。按机关招待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执行。

7、机关福利开支。委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按月补贴。其中住房补贴40元、煤气补贴30元、交通补贴20元、水电补贴40元、在职人员误餐补贴90元、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暖气费补贴另行核定。

8、机关公务车辆费用开支。车辆维修、保养(含大车、小车、摩托车)加油,实行定点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先申请并经车辆管理责任人检查核实,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9、独生子女学杂费、医疗费开支。独生子女(含高中)学杂费,按50%报销;入托费全年控制在200元以内,并凭据报销。跨年度的不予报销。未满十六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费,门诊费按45%报销,全年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按20%报销;住院费按40%报销,特检费按20%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独生子女就医,必须在指定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一医院和477医院就医;未经允许在其他医院就医的门诊、住院费不予报销。

五、资产管理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列出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领导签批后办理。财务部门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3、机关办公设施实行一室一卡管理,科长(主任)是科室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办公设施管理负总责。

4、科室办公设施因工作需要做内部调整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5、机关干部要爱护公共财产。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

六、财务审批

1、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委主要领导负责财务收支计划、报告的审批,被授权的分管财务领导负责财务收支审核、签批。

2、各种报销单据必须使用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除差旅费、医疗费、过桥过路费等必须由工作人员个人结算外,其他支出结算一律由机关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工作人员报销单据,由个人在票据上注明开支原因、经办人姓名,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4、招待费报销除提供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外,还必须附有“招待费审批单”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否则不予审批和报销。

七、财务监督

1、建委机关一切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财务部门参加,所签合同送财务部门备案留存(正本),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2、建委机关内设社团组织的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业务上由机关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费用开支,按各协会(学会)管理章程进行审批、审核。

3、财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报告一次。

5、机关财务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及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由于不负责任、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会计法》和相关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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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文献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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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合建建管 [2010]20 号 关于对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及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进行审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市政府合政〔 2010 〕11 号文件《关于印发强化“三车” 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 (试行) 的通知》 有关规定, 为了强化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 筑沙石材料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车)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 定,从即日起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安全施工、安全运 输措施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进行审查。现将审查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材料进行审 查并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人工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人工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人工费

格式:pdf

大小:124KB

页数: 4页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 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建标字 [2010]7 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 综合工日单价 的通知》(鲁建标字 [2010]18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 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55 元;装饰工程 62 元,投标报 价不得低于此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 用的计算基础。 三、本通知自 2010 年 8 月 15 日起执行。 二 O 一 O 年八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 [2010]18 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通

襄樊市房地产志(1886-1987)作品目录

  • 封面

  • 襄樊市房地产志(1886-1987)

  • 编志机构

  • 前言

  • 凡例

  • 图片

  • 襄樊市行政区划图

  • 襄樊市市区一九四九年街道图

  • 襄樊市街道平面略图

  • 襄樊市区一瞥

  • 目录

  • 概述

  • 第一篇 机构沿革

  • 小序

  • 第一章 市区机构沿革、职能和主要领导人

  • 第一节 房管(处,会)局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党团组织机构

  • 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 第二章 市辖各县(市)机构沿革

  • 第二篇 城乡房屋的兴建

  • 小序

  • 第一章 市区房屋的兴建

  • 第一节 单位建房

  • 第二节 房管部门建房

  • 第三节 私人建房

  • 第四节 城镇房屋的建筑结构

  • 第五节 建筑形式和格局

  • 第六节 旧城改造

  • 第七节 城市房产年报

  • 第二章 市辖各县(市)县镇房屋的兴建

  • 第一节 老河口市(光化县)

  • 第二节 随州市(随县)

  • 第三节 各县

  • 第三章 市区及所辖县(市)乡村房屋的兴建

  • 第四章 襄樊市建国前后城乡房屋建筑的照片

  • 第三篇 城镇房屋的毁坏及拆迁

  • 小序

  • 第一章 房屋的毁坏

  • 第一节 自然灾害

  • 第二节 战争毁坏

  • 第二章 城镇建没考逼拆迁

  • 第一节 市区房屋拆迁

  •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房屋拆迁

  • 第四篇 房产占有

  • 小序

  • 第一章 房产占有

  • 第一节 市区房产占有

  • 第二节 市辖各市县房产占有

  • 第三节 市区及所辖县(市)乡村房产占有

  • 第二章 私产

  • 第一节 市区私产

  •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私产

  • 第三节 市区及所辖县(市)乡村私产

  • 第三章 学、庙、会产

  • 第一节 市区学、庙、会产

  • 第二节 市区学庙会产的接管

  • 第三节 市辖各县(市)庙、会产

  • 第四节 市辖各县(市)学产

  • 第四章 救济院产

  • 第五章 宗教产

  • 第一节 市区内天主堂,福音堂房产

  • 第二节 市区内清真寺房产

  • 第三节 市辖各县(市)宗教房产

  • 第六章 单位自管产

  • 第一节 市区内单位自管产

  •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单位自管产

  • 第七章 房管部门直管产

  • 第一节 市区内房管部门直管产

  •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房管部门直管产

  • 第五篇 房产行政管理

  • 小序

  • 第一章 交易

  • 第二章 契税(验契)

  • 第一节 契证的效力

  • 第二节 税率

  • 第三节 罚金

  • 第四节 契税附加

  • 第五节 民国时期的契税征收

  • 第六节 建国后的契税征收

  • 第七节 房地产验契(登记)

  • 第八节 清、民时期和建国后房地产证式样(照片)

  • 第九节 全市城镇房屋普查

  • 第三章 房地产税(房捐)

  • 第四章 房地产清理

  • 第一节 1949年对公、学、庙、会、逆产的清理

  • 第二节 1953年对没收、代管房地产的清理

  • 第三节 1970年对城镇上山下乡户房产的清理

  • 第四节 文革产的清理

  • 第五章 私房改造

  • 第一节 1958年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 第二节 1961年对私有出租房屋漏改户,缓改户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三节 1964年对私有出租房屋漏改户、缓改户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节 对1958年以来私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处理

  • 第六章 落实私房政策

  • 第一节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依据

  • 第二节 落实私房政策的组织领导

  • 第三节 市区内落实私房政策

  • 第七章 市辖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

  • 第一节 老河口市(光化)

  • 第二节 随州市(随县)

  • 第三节 各县

  • 第六篇 地产占育

  • 小序

  • 第一章 市区地产占有

  • 第一节 市区总占地状况

  • 第二节 市区建成区占地状况

  • 第三节 市区内各阶层占地状况

  • 第二章 市辖各县(市)地产占有

  • 第七篇 地产行政管理

  • 小序

  • 第一章 土地登记和土地清查

  • 第一节 城镇土地登记

  • 第二节 农村土地清查

  • 第二章 田赋地产税、地租和土地使用费

  • 第一节 田赋和附加的征收

  • 第二节 征收地价税、地产税

  • 第三节 征收公产地租(土地使用费)

  • 第四节 私产地租和地价

  • 第三章 市区建设征地

  • 第一节 征地政策

  • 第二节 土地产权和征收土地丈量费

  • 第三节 负责划拨土地的机构

  • 第四节 土地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 第四章 市辖各县(市)地产行政管理

  • 第八篇 房地产经营管理

  • 小序

  • 第一章 住宅分配

  • 第一节 住宅占有

  • 第二节 各单位住宅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第三节 房管部门住宅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第四节 房管部门住房分配改革

  • 第五节 住宅管理

  • 第二章 住宅商品房

  • 第一节 开展住宅商品化的依据和办法

  • 第二节 开展住宅商品化的工作和效果

  • 第三章 直管房维修改建

  • 第一节 维修队伍

  • 第二节 维修改建情况

  • 第三节 维修改建投资和效益(1950一1985)

  • 第四节 维修改举

  • 第五节 白蚁防治

  • 第四章 房产管理与财务收支

  • 第一节 建国前1933年(民国22年)各县(市)出租学产沿革

  • 笫二节 建国后1950年至1954年会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 第三节 1950年至1954年市财科公产收入和管理状况

  • 第四节 1955年至1957年房管会房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 第五节 1958年至1963年房管会房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 第六节 1964年至1985年房管会(局)房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 第五章 房屋租价

  • 第一节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屋租价

  • 第二节 建国后的房屋租价

  • 第六章 买(典)价

  • 第七章 图卡管理

  • 第一节 1963年绘制公房图卡

  • 第二节 1983年绘制公房图卡

  • 第八章 档案

  • 第一节 资料数量

  • 第二节 资料管理

  • 第三节 票证管理

  • 第四节 资料汇编

  • 第五节 资料的利用和效益

  • 第九章 市辖各县(市)房地产经营管理

  • 第一节 老河口市(光化)

  • 第二节 随州市(随县)

  • 第三节 各县

  • 第九篇 房地产法规

  • 第十篇 大事记

  • 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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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区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保障群众健康,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和《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区(含汽车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州旅游开发区)的公共厕所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市区居民和市区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市区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现行管理范围内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建管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全部水厕、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公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公共厕所建筑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用途。

新城区开发必须按照环卫公用设施规划与新城区同步建设;老城区开发时应按环卫公用设施规划新建或改建公厕,新建或改建公厕的经费,由开发该地区的单位负责。

其他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七条 市区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械拖运的地段。

第八条 下列市区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凡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必须报市公厕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厕具体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结束后,市公厕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应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公厕需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到市城建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占路、破路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和挖掘道路。

市区公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公厕建设有关资料按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报市区公厕具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市、区环卫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市区现有公厕,按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二新建公厕依据产权归属进行管理:

1、市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市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2、城区和开发区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城区和开发区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3、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居住小区、工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附设的公厕,由公厕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4、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厕,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内部设施,由公厕的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

三城市公厕建设投资可逐步实行多元化,依据城市环卫设施规划要求,鼓励社会参与城市公厕的新建或改造,在保证公厕使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与公厕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可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

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可按照社会公共产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公厕逐步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买断经营,逐步实现城市公厕经营与服务社会化。

第十一条 加强对市区水冲式公厕的管理,积极配置、采用先进的节水装置,搞好节约用水工作,保证公厕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占用公厕和损坏公厕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厕的正常使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停用的公厕,必须经市公厕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单位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易地还建。

易地还建的公厕必须符合规划,并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第十三条 由产权单位管理的公厕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洁,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清扫保洁。

公厕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收费公厕应随时冲洗随脏随扫。各类公厕均应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烟头纸屑、无苍蝇活蛆、无积尘蛛网、无污垢、无污泥积水、无臭气;地面净、墙壁净、蹲位间板净、公厕周围净。

第十四条 市区公厕的保洁、疏掏应逐步做到规范化、社会化、标准化和无害化。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清运的单位,必须具备粪便无害化处理所需的大型化粪池、粪库,经二次发酵后方可进行排放和再利用。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所需设备、场所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市区公厕粪便的疏掏清运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市区公厕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二类水冲式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内部厕所达到相应标准并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后也可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市区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用途或占用其规划用地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粪便无害化处理条件擅自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清运,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厕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不按审批标准乱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市、区环卫部门和公厕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厕卫生保洁工作。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公厕清扫保洁工作,公厕卫生未达到"六无"、"四净"标准造成污染的,由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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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政总公司简介

公司现有员工1200余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400余名,专业项目经理100多人,拥有资产1.6亿元及各种先进的机械设备600多台套。其中2000型进口沥青混凝土拌合站,进口沥青混凝土摊铺、碾压设备2套,生产能力160T/h,稳定料拌合站2套,生产能力300~500T/h,大型商品混凝土拌合站3个,大型挖掘机10台,制管机、人行道、路沿石生产设备各2套。公司立足于市政工程市场,中标承建了200多项市政工程建设;同时大力开拓外埠工程市场,先后在武汉、广州、杭州、泉州、北海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中标重建了解放大道等工程30多项。我公司以“高标准、高质量、工期快、文明施工和优质服务”的施工理念,赢得了业主的满意,受到了社会的赞誉,先后获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样板工程奖100多项,其中:汉江大道工程获国家市政金杯奖;夫人城广场、明珠广场、襄阳小北门广场获省优质工程奖;东大街刷黑、环城东路改建刷黑、中原路改建刷黑等获市“隆中杯”奖。

公司地址:湖北襄阳市建华路2号

获得荣誉

2002年公司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7年顺利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和ISO14000:2004国际环境认证体系及ISO18000:2001国际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体系。

2004年度获全国优秀市政工程企业;2005年度获湖北省建筑企业综合实力20强称号;2004、2005年度获湖北省、襄樊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2005、2006年度被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评为全省先进市政企业。

最新工程

2008年在襄樊中标承建了襄樊市内环线道路改建工程西线一标段

2009年在广州中标承建了迎亚运市政道路大中修-广州大道土建工程施工4标襄樊市政总公司机械化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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