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西宁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9〕18号),扎实有序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林改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总体目标

从2010年3月到2012年12月,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逐步建立 “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农村和谐的目标。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制度标识

  • 1、左侧三个尺寸统一为600×430,第四个尺寸为600×620,,样式按此页要求 2、泵房空间有限时尺寸可酌情调整 3、管理信息栏A4文件
  • 13%
  • 深圳市鸿瑞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制度标识

  • 1、左侧三个尺寸统一为600×430,第四个尺寸为600×620,,样式按此页要求 2、泵房空间有限时尺寸可酌情调整 3、管理信息栏A4文件
  • 13%
  • 深圳市润彩标牌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制度

  • 900*600/镀锌板折弯焊接壳造型,表面烤漆,内置龙骨支撑,文字内容丝印;
  • 13%
  • 成都翰道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制度

  • 高清室内写真裱板包仿铝边,60×80cm
  • 13%
  • 江西润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制度

  • 品种:标志牌;规格:0.45m×0.6m;
  • 希尔瑞
  • 13%
  • 西安希尔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自发电一焊机

  • 305A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广州市2010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二氧化碳气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 台班
  • 广州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班级集体文化

  • (1)图纸编号:C11-班级集体文化(2)规格:6970×1300mm(3)边框1.2mm不锈钢板切割焊边成型,表面打磨烤漆处理(4)主为软木板(5)满足导视系统深化方案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 1件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16
查看价格

集体表箱

  • 6位三相
  • 6m²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29
查看价格

"改革开放"

  • 高度860,宽度约860 内置LED光源板2mm厚不锈钢广告字箱,面10mm厚半透明亚克力板广告字外露部分悬空字局部加20钢筋支撑,与不锈钢广告字箱焊接固定均刷白色氟碳漆
  • 4个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8-02
查看价格

实施费用

  • 网络实施费用:包含信息收集、目标网络设计、实施方案编写、集成调试、跳线部署
  • 1项
  • 3
  • 华为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06
查看价格

集体荣誉-逻辑控制卡

  • RS信号采集 信号类型:RS232
  • 1块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19
查看价格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林改范围

全市范围内仍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没有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的集体林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牧场、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权属清楚的集体林地;争议调处解决后的集体林地;已经以各种形式承包到户或者流转,但未办理林权登记,需要对该承包人或者受让人进一步明晰相关权利的集体林地。

纳入改革范围的集体林地类参照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及其数据更新调查结果”确认;林地的公益林类别参照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确认。

纳入改革范围的林地,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的林地。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林改原则

(一)家庭承包、权利平等的原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在坚持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把林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农村林业经营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还山、还权、还利于民。

(二)兼顾各方利益、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障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主协商的前提下给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收益分配或者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实行民主经营管理;要在保护生态,维护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支持农民经营林地,从中获得收益,得到实惠。

(三)尊重民意、民主决策的原则。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方法、步骤、要求等原原本本,完完整整地交给农民,让农民民主选择改革的模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依法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改革让大多数群众满意。

(四)依法办事、规范运作的原则。改革要符合《物权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规范运作。实行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集体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层层制定改革方案。为确保改革符合实际,体现分类指导,要做到一村一案(一社一案),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六)尊重历史、政策连续的原则。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明晰、绝大多数群众满意的,应稳定不变,不得乘改革之机,重新分配或者无偿平调,对已经承包但林权尚不明确的林地以及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林地,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有利于资源保护,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针妥善处理。

(七)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方法,扎实有效做好每一项林改工作任务,抓好每个环节的任务落实,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让绝大多数群众满意。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省政府已将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纳入林改配套政策。我市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把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作为最重要的林改配套政策加以落实。要从农村的社情林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权益平等,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原则,对现行补偿政策和管理办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政策的效益。

(二)完善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在现行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下,国有林场本着“自愿、就近、利益平衡”的原则,可以给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划定公益林管护面积,实行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林场要制定农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天然林管护补助费和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家庭合同制管护公益林的费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的管理细则,规范和强化对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情况的监督,确保这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规范实施。

(三)完善扶持农户营造公益林的政策。要逐步转变造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造林申报制度”,由农户自主申报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等;整合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补助资金、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等,逐步提高公益林造林补助标准。实行公益林“造林奖补制度”,采取以苗代补、达标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发农户营造公益林的积极性。

(四)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和《青海省集体林采伐管理办法》,要明确公益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政策,强化监管工作。

(五)建立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市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林地、林木流转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稳定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林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林权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推动社会资源向林业流动。

(六)落实金融服务林业、支持林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金融支持林改,促进林业发展的各项金融、保险业务。要认真组织试点,开发林业信贷产品、制定措施和管理办法,使涉林金融、保险业务迅速、规范、有效开展起来。

(七)落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林业管护经营协会、农民股份合作制林场等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管理。要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碳汇造林、林业基建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支撑等项目优先安排给管理规范、有一定实力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制林场、公益林管护协会、公益林经营协会等农村林业经营管理组织,并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农村林业经营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

(八)加强乡(镇)林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做到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的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新形势下造林育林和林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十)建立涉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涉林通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当中,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保障其实施,为我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林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落实好保证措施,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真正形成市上统一部署与指导,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社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林改作为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建设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合力推进。

(二)实行责任考核制度。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在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明确考核林改工作情况的指标,市、县(区)、乡、村要逐级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改革的任务、目标、责任层层分解。每年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加强林改干部工作考核,签订林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和任务指标,在年度考核中奖优罚劣,载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领导联点督查和林改办事机构督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市、县(区)、乡三级领导联点督查机制,市级领导联点督查到县,县级领导联点督查到乡,乡级领导联点督查到村,形成三级互动联动,一级督查一级的工作格局。同时,各级林改办事机构要按照工作流程和重点工序,开展经常性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对林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领导小组和上级林改部门报告。各级林改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工作纪律监督工作,要公布林改咨询、举报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咨询台、接访日等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加强林改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员多,要积极落实中央补助的林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予以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外业勘测支出,包括各类器材、聘请技术人员、勘界划定四至、勾图、确定明显地物标志;内业支出,包括电脑、打印机、附图、附表绘制、公示、登记台帐、签订合同、办公用品等;档案支出、培训支出和林权纠纷调处支出。林改工作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组建高素质林改工作队伍。林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推选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甘于奉献、群众信得过的同志,组成林改工作队伍。林业、国土、民政、档案等部门要抽调精兵强将参加林改,抽调人员要完全脱离本部门本岗位工作并及时到位。林改工作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要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的相对稳定。各县(区)林改工作进入全面推开阶段后,每个驻村林改工作组中要保证有1名县(区)派干部、1名乡(镇)干部和1名专业技术干部,驻村林改工作组和村社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组成联合工作组,驻点包村,全程领导和参与林改。

(六)建立林改工作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林改的各项原则和要求,依法规范操作,实行工作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林改工作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在每道工序完成时,都要进行检查确认,上道工序质量有问题,必须整改到位,否则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杜绝质量问题的传递积累。要把保证质量贯穿到林改工作的各个环节、整个过程,确保改革工作的质量。

(七)实行“先试点,后推开”,稳妥推进改革。各县在全面推开林改工作前,先选择一个乡 (镇)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掌握方法,积累经验,完善措施,锻炼队伍,提高效率。试点期间,县政府要抽调县直机关和其他非试点乡镇的工作人员深入到试点乡(镇)所在村社,加入驻村林改工作组,全程参与林改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全面推开林改工作做好准备。(八)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把林改政策、程序、方法、要求原原本本交给群众的前提下,通过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群众表决《村级林改实施方案》,自主选择明晰产权的模式和方法,自主确定集体林地的经营管理形式,自主决定林地收益分配方案。严格执行会议通知送达签收、参加会议签到、表决结果签字、林改方案签字和不准代签字、不准用圆珠笔(铅笔)签字的“四签字两不准”要求;林改方案表决坚持“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履行,坚持改革全程阳光操作,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尊重民意,绝大多数群众满意。

(九)建立部门配合和权属调处机制。在市林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置身于改革当中,积极承担和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建立政府协调、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林改纠纷调处,切实做好各类纠纷的排查,民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行政界线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林权争议等各类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措施,做到组内矛盾不出村、村内矛盾不出乡、乡内矛盾不出县、县内矛盾不出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争议联合调处机制,对重大案件实行分级联合调查调处,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大局。

(十)加强信息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信息交流,做到上下沟通顺畅,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流统计调度制度,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并研究解决。市、县(区)级要分别设立林改工作专用电子信箱,指定林改工作联络员,除涉密敏感信息必须用纸质文件报送外,工作简报、进度统计报表等实行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双报制,确保时效性。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步骤

各级政府及林改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程序和流程图》规定的程序、步骤、环节和要求开展改革工作。

根据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要求,林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

主要任务: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组织培训等。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宣传、国土、民政、农牧、广播电视、金融、保险、档案、统计、工商、税务、监察、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

村社也要以民主选举方式成立由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林改小组,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

(二)组织林改工作队伍。各级林改机构要抽调素质高、作风好的干部组成林改工作队伍,确保每个工作小组都有一定数量的林业调查、土地管理、行政界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干部和乡镇干部。

(三)人员培训。培训采取市、县联办的形式,重点培训乡(镇)党政领导、林改工作组成员和村社两委班子成员,由县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省、市全面推进林改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林改目标原则、内容步骤、程序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林地勘界、登记发证、建立档案、质量监督等工作环节的技术方法和规范等。通过集中培训,达到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规范行为的目的。

(四)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在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坚持形式多样、多方联动;坚持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坚持点面结合、重点宣传;坚持长期宣传、连续宣传的原则指导下,广泛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1、加强舆论宣传。由宣传部门牵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中央、省委和市委林业工作会议、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安排部署,宣传林改典型、先进人物、改革进展、经验和成效。

2、进村入户宣传发动。在营造林改舆论氛围的同时,以村为单位,采取公告形式发布林改政策和要求。同时组织林改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农户林改意愿,讲解政策、答疑解惑;通过集中宣讲、召开座谈会、张贴标语、宣传画、开办宣传专栏等形式,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林改的政策原汁原味原原本本地交给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深入人心不留疑惑,使广大农民理解林改,支持林改,自觉参与林改。 (五)摸底调查。摸清底数是做好林改工作的基础,对所有集体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经济社会、林地资源、林权状况、经营管理等林改基础数据,为确定林改范围、制定本级林改方案提供可靠依据。调查摸底成果包括:

农村社会经济情况调查表;森林资源调查表;林权基本情况调查表;林业经营情况调查表;林地权属争议登记表;农户林改意愿表;农户林改意愿调查汇总表;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农户家庭决策权认定书;农户家庭林改授权委托书;农户家庭资源弃权认定书;林地类型分布图。

(六)制定改革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按照上一级《实施方案》提出的思路、重点、方法和要求等,编制本县(区)、乡(镇)、村各级林改方案。

1、县(区)级林改实施方案。由县(区)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方案要对全县(区)林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县(区)级《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乡(镇)林改实施方案。在县(区)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县(区)级林改实施方案的要求,由乡(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应对全乡(镇)林改工作作出详尽安排,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明晰产权的主要模式和林地经营管理的主要方式,明确组织实施改革的具体措施。方案要对本级林改工作具有规范、保障和具体指导作用。乡(镇)《实施方案》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3、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在县(区)、乡(镇)两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根据乡(镇)改革实施方案,由村林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方案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村实际,尊重民意,内容完整、详细明确,操作性强,达到实施(操作)细则的编制深度。方案要依法经全体村民大会或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全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方案同时报县(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全村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和四至毗邻、国土面积及其土地构成、人口数量及其构成);集体林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林地类别、面积,流转情况、林权状况、经营现状、群众对已流转林地经营管理的意见等主要内容);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制定改革方案的依据;改革的范围;改革时间安排和步骤;明晰产权方式;实施方法;工作保障措施等。

第二阶段:主体改革

主要任务:明晰产权、现场勘界、落实责任等。

(一)明晰产权。在确认村林改小组健全、集体林权已经确认、各类争议已经调处、民主决策程序完成,村级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并正式公布的前提下,方可进入明晰产权阶段,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严格按照村级实施方案确定的模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或者农户,并通过“指界”初步确认落实的宗地界线。

(二)实地勘界。完成明晰产权工作后立即委派专业勘界队伍严格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勘界办法》的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勘界,确定村级林地林权界线和农户林权宗地界线以及其他权利人的林权宗地界线。勘界做到村林地分布图准确,户林地宗地图四至清楚,宗地属性(地类、林种、公益林类别、商品林类别)明确,勘界原始资料完整,并绘制出详细的小班图,标明林地位置、林种分布等。

(三)张榜公布,签订承包合同。林地勘界程序完成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其他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林改组织机构、参改人口、森林资源底数、林权现状、林改方案、确权结果、收益分配及林权登记申请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两委”按照《青海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落实经营管护责任。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

主要任务:审核录入、颁发证书、建立档案、同步跟进配改革。

(一)颁发证书。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录入微机,并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县(区)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权利,由县(区)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

(二)建立档案。档案是林改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林改的历史记录,对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林改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把林改档案建设、管理与林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进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青海省林业局青海省档案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责任人,在林改开始之初就要把林改档案工作安排好,做到早布置,早落实。确保林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从改革开始就有人接收、有人保管,防止林改资料的流失。要规范建档,落实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的归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同时,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移交和利用工作。要落实档案工作经费,在林改工作经费中合理安排档案工作经费,改善县(区)乡(镇)村林改档案管理条件。实行林改工作检查验收档案一票否决制度。

(三)同步跟进配套改革。在推进主体改革同时,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使配套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对当前已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国有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政策、生态公益林营造林申报和奖补政策要在主体改革到位的基础上同步落实。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林业等部门分别负责其他配套改革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

主要任务:检查验收、总体评估。各级林改机构是验收总结工作的责任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总结工作。

(一)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分为年度检查和总体验收。年度检查在每年任务完成时进行,总体验收在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规定,采取乡(镇)自查、市、县复查和省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机制。各级林改机构要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工作严谨、规范。检查验收内容要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程序和流程图》、《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流程解析图》规定的工作环节确定,包括改革组织领导、组织林改工作队伍、培训、宣传、摸底调查、方案制定、民主程序、林权勘界、合同签订、林权证发放、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经费使用、规范操作、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年度检查:

乡(镇)自查以本级和村为单位按照检查验收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作进行整改、完善后,申请上级林改部门进行复查。市、县在开始复查前,必须完成本级自查和整改工作。复查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采取随机抽样方式,乡镇复查率要达到50%,行政村复查率要达到20%。复查完成后,申请省级核查。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都要撰写检查验收报告,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向本级林改领导小组汇报。

总体验收:

总体验收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区)在改革任务完成时,组织县(区)级验收,确认改革各项任务已经完成,存在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在此基础上,上报县(区)级验收报告并提出总体验收申请,由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体验收。

(二)总结评估

分为年度总结和总体评估。年度总结,各级林改机构在完成年度工作后,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林改机构。在完成省级核查验收后,由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林改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总体评估,在全面完成总体验收的基础上,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级林改机构及有关专家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通过对样本的现场调查,对改革质量、成效作出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作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勘界发证、落实责任、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部分。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凡纳入林改范围内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农田林网、苗圃地、宜林地(包括“四荒”地、灌丛地)等各类林地,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按照经过民主决策确定的村级林改方案所规定的模式明晰产权。

(1)实行“均山”的林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2)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林地。在维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把林地面积按人口划分成等份,每等份为一股,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股份”数,按“股份”承担林地经营责任和义务。当林地产生收益时,按照家庭所占的“股份”进行分配。

(3)集体保留林地。对经营状况良好,已经产生收益或者有收益预期的林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不超过该林地总面积10%的林地。对于实行“均山”的村,这部分林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村,这部分林地可以按所占面积折合成“股份”纳入统一经营管理。

(4)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农牧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集体林地。对于确认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重要河道湖泊周边的集体林,应当强化保护和管理措施,引导农牧民以“均股”方式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对于其他林地,宜分则分,宜联则联。

(5)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大户”承包或者公司法人承包、其它经济实体承包的林地,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者流转合同内容不完整、责权不明确的要予以补充完善;承包手续不完整要依法补办手续,签订承包合同;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承包合同要认真核查,确系违法违规操作、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谋取私利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对虽依法签订了承包或流转合同,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责任长达3年以上的,经督促仍然不愿履行造林绿化责任的,发包方可终止该合同,将林地收回纳入林改范围。

对已随草场承包到户、划入草场使用证范围内的集体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等各类林地要进行调查,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进行实地勘界,由承包人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者完善林地家庭承包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对于寺院、学校经营管护的集体林地,在没有任何争议的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其继续经营管护的,要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勘测定界,可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完善经营管护合同,落实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勘界发证。林地界线必须在涉及到村行政界线的土地没有争议或者争议已经解决的前提下,对该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按照村(社)改革方案规定的明晰产权模式落实到户,按户勘测。勘界林地的宗地类别按以下规定确定:林定类别(即地类)按照《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中的“技术标准”确定林种外,还要根据本县“二类调查”成果予以确认;公益林及其类别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县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区分天然林保护区林地和国家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予以确认。县级(以行政村-林班为单位)林地宗地总面积和宗地分类面积合计数如果大于或者小于上述相关资料确定的面积达5%以上者,要分析原因,报县级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单独统计。

市级林改机构中要有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勘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尤其要协调涉县(区)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的调查调解。各县(区)要组织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政管理等机构牵头,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林权勘界队伍负责林改界线(村界线)、林地界线和宗地图的勘测工作。凡行政村涉及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必须在解决争议后进行林地勘测。经努力调解,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先划定林改工作界线,在此界线范围内进行林地勘测。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做到村林地分布图准确,户林地宗地图四至清楚,宗地属性(地类、林种、公益林类别、商品林类别)明确,勘界原始资料完整。为确保勘界工作规范、勘界成果科学准确,要积极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和RS(卫星遥感系统)技术和MPGIS计算机成图系统以及实地丈量等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勘界完成后,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确认核发证书、林权变更登记(包括流转、承包等)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林权登记、确认和发证程序,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确保发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规范,有条件的县要实行林权证计算机数据录入和制图。

3、落实责任。在明晰产权,完成勘界,履行林权登记手续后,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林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承包方(农牧户)依法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依法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限为70年,承包期界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以其他形式承包林地的期限,按有利于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合同书要按照省林改办制作的范本,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制定和印刷,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包方、发包方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护、防偷砍滥伐、病虫害防治等责任;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确保合同文本要约完整规范,符合法律规定。

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实行第三方鉴证制,甲方(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承包方)为农户,鉴证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林地承包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合同的规范化指导,监督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有效履行。

(二)配套改革

1、放活经营权。对于用材林,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培育、采伐各类用材,按经济性要求选择性地更新造林树种,用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可持续经营。

对于经济林,尤其是沙棘、枸杞等生态经济兼用林和生态复合型苗木基地,要提高农民的经营和管理意识,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把生态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对于公益林,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实行“造林申报制度”和“造林奖补制度”,准许对残次林分、低质低效林分进行补植改造、准许对历史遗留的造林失败地进行重造。同时,要加强公益林管护,在实行家庭承包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民成立管护组织,健全管护机制,强化管护措施,提高管护水平。在确保林地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鼓励和扶持农民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林地游憩休闲服务等林业多种经营项目,切实放活农民群众对于林地的经营权。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以转包、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流转,使商品林相对集中于经营能手或者相关行业经济实体之下,依法开展林地的集约开发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对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在不允许转让和确保林地的公益林性质不得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入股方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造林、营林、管护和林下多种经营项目的开展;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5年内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流转。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平台,搞好服务,促进有序流转,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保障收益权。林改以后,农户承包的集体林地上的已有林木以及承包后由承包人自主栽植的林木,一律归承包人所有。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林业、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克扣、征收、摊派、抵押农户应得的合法收益。因勘察、采矿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各项建设工程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和征地管理部门(统征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补偿补助费用足额落实;对因征收林地造成农民生活水平显著降低的,应当依法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经林业部门登记,核发了林权证,签订了承包合同,履行了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直补到户;采取先“均股”后“均利”等方式,林地未承包到户的,要按照相应的利益分配办法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均利方式落实到户。实行国有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制度的,由国有林场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后,按照检查结果兑现管护报酬,并将报酬直接拨付到户。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间安排

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大通、湟中、湟源三县从2010年3月开始到2012年底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同步跟进配套改革;城中、城西、城北、城东区先期做好林改的调查摸底、舆论宣传等工作,待三县主体改革结束后,再逐步推开。

(一)准备阶段(2010年3月—2010年6月)

主要任务:全面完成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所确定试点乡镇明晰产权、现场勘界、落实责任等主体改革任务;成立市县乡三级林改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抽调人员组建林改工作队伍,宣传动员,摸底调查;完成市、县、乡、村林改培训,制定林改方案;公布林改工作咨询和举报监督电话。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6月—2012年6月)

主要任务: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在三县范围内,全面推开主体改革各项工作,各县从2010年6月至2010年底,要确保完成30%的乡(镇)的主体改革任务;从2011年1月至2011年底,要作为全面实施林改的关键性年份,完成不少于50%的乡(镇)的主体改革任务;从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完成20%乡(镇)的主体改革任务。

在不断开展主体改革各项任务的同时,进行配套改革各项措施的研究、试点和制定,各项政策措施成熟一件出台一件,出台一件落实一件,不断跟进配套改革,实现主体改革成果的巩固。2012年6月以后,进入集体林业经营管护的常态化。

(三)验收阶段(2010年10月—2012年10月)

主要任务:完成每年一次的检查验收和主体改革总体验收工作。

(四)评估阶段(2012年10月—12月)

主要任务:在完成主体改革总体验收后,由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林改工作进行总结,组织专家对林改质量,成效进行评估。

查看详情

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献

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4页

1 南山村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稳妥有序的推进进一步搞好本村民小组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工作, 南山村以保护森林为依据, 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 入为出发点,着力转变林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按照南山村 林改实施精神要求,结合全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林改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 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 3、坚持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充分发挥村民在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四公开” ,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对已依法取得集体林地承包经 营权的农户,不能新调整,保持承包经营权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 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 依法确认, 妥善解决,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二、林改目标 从 2010年 1月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全

夹关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夹关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夹关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7页

1 夹关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 成都市、邛崃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 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是“三农”工作的 一件大事,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政策性强,涉及 面广。我镇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 “四位 一体”的总体战略,按照“三个集中”的理念,以“还权赋 能”为核心,以“村民自主”为关键,以农村资产市场化、 基层整治民主化、农业发展产业化为目标,探索集体经济在 农村新的实现形式,破解“三农问题” ,破解林业资源效益 最大化的课题,促进林农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机构 1、镇政府成立由以 党委书记 程光辉任组长, 镇长何杰、 分管副镇长郑还琴任副组长,镇政府党政办、经发办、财政 所、司法所、夹关林业工作站为成员的夹关镇集体

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常州”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绿色常州”建设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有序推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森林资源状况;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眼于提高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保护生态资源、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10月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

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和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集体林地的产权关系不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并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进行确权。

国有林业场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林地和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尚存在林权纠纷的,依法调处解决后再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为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长期收益,承包经营期限应当合理确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依法保护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在林地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经营者负担。

征收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为流转提供规范化服务,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市、辖市(区)林业技术推广、林业科研教学、森林资源监测等单位,可依法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抓紧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保障公平交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区域性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市场,为规范流转创造条件。

(二)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增加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面向农户的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林权抵押贷款等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鼓励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将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辖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级以上公益林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四)加强乡镇林业机构建设

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基层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职能。林业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在相应的机构增挂林业站牌子,明确职责,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配备专职或兼职林业技术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林业技术队伍稳定。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

鼓励发展林业服务机构,引导农户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培育新的林业经营实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建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议程。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改革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农办、发改、财政、农林、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安排好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广量大,各地要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改革有序进行。一是成立机构,制定方案。2010年1月,林区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总体方案。二是广泛宣传,加强培训。2010年1月,林区要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分级组织业务骨干培训。三是上下联动,组织实施。2010年2月至7月,林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认真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四是公示公告,发证建档。2010年8月至10月,要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登记、办证等步骤,及时核(换)发林权证,并做好改革过程中重要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二○一○年一月七日

查看详情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合理有效开发,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煤炭是我省的重要矿产和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建国以来,全省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331亿吨,采出原煤26.85亿吨,保有煤炭资源储量238亿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无偿取得和新设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双轨制”并存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非法转让矿业权、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等矛盾加剧。矿业权的无偿取得,企业无偿占有国家资源,不能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出资人的权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缓解资源供求矛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地反映煤炭资源价值,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为山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推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

经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后,凡属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一律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认真清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已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查清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数量、分布情况,核实每个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数据,采集有关信息,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煤炭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

(三)严格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国有煤炭企业,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向国家缴纳,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折股后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地勘单位在国家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四)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和收益。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由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解缴入库;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由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解缴入库。

2.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分配。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80%,省级分成40%,市、县分成40%(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与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3.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使用。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省留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煤炭资源勘查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三、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至2007年底结束。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清理(2007年1月-3月)。对全省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全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现状;制定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

(二)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2007年4月-9月)。省统一组织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按照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煤炭企业开展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选择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三)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处置(2007年10月-12月)。根据国函〔2006〕102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依法处置试点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缴纳或以折股形式上缴),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大对煤炭资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

(一)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65号)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其来源主要包括: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以及其他省财政性资金等。有条件的市也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二)煤炭资源勘查支持的重点。加快鲁西煤炭基地及黄河北、枣庄-滕州等国家煤炭规划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普查以下的,不再吸纳社会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地勘资金,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编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三)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矿山布局,关闭不合理生产矿山。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大矿周边的小煤矿,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资源储量可靠的小煤矿,要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提高单井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全面提升煤炭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整合后,要按照新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依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正常生产的煤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有关市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市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治理。

(五)贯彻落实好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在贯彻落实好国家煤炭资源税费政策的同时,各类煤炭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六)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对地质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区域,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

(七)严格煤炭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凡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区域,不得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应优先考虑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资源接续。

五、扎实做好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省里成立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安排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为煤炭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贸委、环保局、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督促煤炭企业提足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对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核实剩余资源储量,摸清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底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的监管,促进煤炭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企业要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足额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查看详情

江西省原则通过全面开展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日前,江西省召开第2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据介绍,《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确定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进一步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江西省政府指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坚持改革导向,确保改革任务不折不扣、按时保质完成,以改革提升效能、强化动能。

江西省政府要求,改革事项要坚持应改尽改,将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类型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畴;审批流程要做到能简尽简,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精准服务,确保实现受理前服务最优、受理后审批最短;完成时限要争取能早尽早,做到担当作为、担当尽责,坚决兑现改革承诺,让企业和群众尽早受益。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