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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体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政治历史原因
根据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创立的中国共产党. 由于共产党领导是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体现是不能同其他政党瓜分领导权的,这是一条根本原则,所以社会主义不能实行竞争性的政 党政治、不允许各党轮流执政,只能实行在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是中国政党制度与西方政党制度的差异之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这种执政性不仅体现在党通过权力机关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还客观体现在行政组织成员的构成上,尽管不乏有民主党派及非党派人士.但党在行政组织成员中的执政性是客观存在的。
(二)经济方面
建国后前3O年,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下造成政府对经济实体统的太死、管的太严,违背经济发展规律;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从理论上讲政治体制改革必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但现实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同样已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进一步深化政监督体制改革已是必然趋势。
(三)文化方面
政治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文化影响下形成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政治主体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并非是凭空产生而是历史的、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综合作用的产物。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古代中国在纲常礼教氛围中,民众顺命而又期望“明君贤相”自然也不会有民主的要求;对于古代行政主体,把自己据为“父母官”的地位从而形成“官本位”思想。这些文化对今天的民众、行政主体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中国行政监督改革受到阻力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之一。2100433B
1.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独立.
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任何形式的监督所必需的条件。而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却往往受到侵蚀。第一,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受影响。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但在实际上,人大的行政监督作用远没有如此力度。第二,司法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不独立。从宪法地位上,各级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财政花费要靠同级政府通过预算拨付,这使得它们在经费、工资、福利等方面都要仰政府的鼻息。在此情况下,让司法机关把行政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实在难以想象。
2.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制建设不足
严格说来,行政监督就是一种法制监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支撑。尽管我国立法机关在健全行政监督法规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相当成就,但当前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制建设仍然不足。一方面,有些重要的关于行政监督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另一方面,有些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监督只是宏观性的,缺乏微观的操作性规定。
3.行政缺乏透明度
行政透明或政务公开,即“阳光行政”是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监督的前提。没有政务公开,公众在对权力的运行状况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所谓的行政监督。但问题的关键是,当前缺乏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没有硬性规定要求有关行政部门或人员公开其行政运作过程。并且也没有立法赋予公民对政务活动的知情权。这就为暗箱行政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从宪法学的角度讲,暗箱行政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不利于公民监督和公民参与,往往是滋生权力寻租和其他行政腐败等丑恶现象的温床。
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看起来比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更复杂、更完整。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通过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几个主要监督主体在中国和西方国家中监督功能的比较,可以发现两种体系间的差异。
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
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行政的监督权。从理论上讲,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所有的监督形式中,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在许多方面难以深入。之所以不能深入,是由于在对政府的监督中可能会直接监督到同级党委的头上去。
西方国家议会的权力虽然并不高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但它能真正起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牵制和平衡。由于有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议会能采取实在的措施行使监督职权,采取建议、质询、调查、不信任表决、倒阁、弹劫、审查法案等方法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和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监督的有效性,防止和补救公民权益被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所侵害,在议会中专门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
2.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
我国的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监督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与此相比照的是西方国家已实行了监察权独立,即监察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3.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公民请愿权的监督比较。
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有规定,因此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本不应该成为问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不大,不把群众监督放在眼里的现象和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行政机关中,一些行政领导者,以权谋私、腐化享乐等等腐败现象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但却奈何不得。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群众监督严重存在着名实不符的现状。西方国家对公民请愿权的尊重,使得公民的诉求只要提出,行政机关就对其所做出的决定进行核查,核查的过程既是对行政官员的检查过程,也是保护公民利益的体现。由于有切实的保障,公民自然会主动、积极地监督行政活动。
4.新闻舆论监督的比较。
虽然新闻监督本身并不具有制裁力,但却具有动员群众的实际能力。舆论监督对政府和行政官员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和保持官员的廉洁。就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舆论监督也发挥了不小的实际效力。但是由于舆论宣传制度上的制约,新闻自由的效力尚未得以充分发挥。在西方各国,新闻媒介的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工具。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报道、评论和调查。西方许多政治学家认为,舆论自由的存在和舆论工具的多样化将会增加对自由的捍卫,公共讨论本身就是对政府专横地使用权力的最好制约。在西方国家中,舆论监督对政府官员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因此西方许多学者把舆论监督与立法、执法、司法等并列,认为是现代社会的四大支柱。
通过上述比较看出,虽然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和西方各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大致相同,但由于是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运作,监督主体实际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也是事实上最重要的监督主体,它的监督功能发挥的好坏是行政监督是否有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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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但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 年代中期。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西方各国都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一般看来,它们行政监督体系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1.立法机关的监督。
西方国家宪法或习惯法都赋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以此制约行政机关的活动,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人事监督。主要是批准政务官员的任命,此外还能够直接对重要政府官员的职业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监察,对不称职者有权弹助、批评。美国众议院道德委员会,就是履行这一职能的专门机构。(2)财政监督。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机关便具有“政府钱袋监督人”的职能。立法机关要派出专门机构按一定时间、程序和方式对政府预算和支出予以审议监督。(3)质询、调查、弹勤、投不信任票等方式的监督。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它最早起源于瑞典,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行政、军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情况。战后这一制度被许多国家采纳和应用。监察专员通过对案件的调查,来监督、检查政府中存在的管理不善的行为,并公布于众加以批评,提出给予受害公民以合理补偿。这样,议会行政监察专员通过受理控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批评建议等,就形成了独特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方式。
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西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身监督有多种方式,但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请愿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指人民就某项事情,向国家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另一种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为了更有效地加强行政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许多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各种检查约束机制。如美国1978年后,在各行政部门设立监察长的制度。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由国会参议院同意。监察长直接向上级首长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地位相当于副部长。
3.司法机关的行政监督。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违宪审查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违宪审查监督至今已有190年的历史,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制度。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各国不尽相同,美国等由最高法院兼管违宪审查。而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则设立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行政诉讼监督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益。该公民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撤销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公民请求审理并做出裁决,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的制度。
4.社会及新闻媒介的监督。
西方各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两种。利益集团形形色色,监督形式也多种多样,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日益加强和联合,似乎将会把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整合为种种集体监督行为。西方国家新闻传媒常享有“第四权力”的美称,因为它一手握威力无边的舆论自由利剑,一手执人民有“知情权”的盾牌,经常冲入权力运作圈内,对公众人物采取紧迫盯人式的监督,甚至不时使出揭人隐私后添油加醋大肆渲染等手段。利益集团和大众传媒共同构筑的社会舆论监督,前者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有形的压力,后者对政府和行政官员产生无形的约束。
此外,西方国家的在野党的监督也很有特色。在野党不仅在大选中抨击执政党的施政纲领和内外政策,在平时尽力搜罗、寻觅执政党的“弊端”和丑闻,而且组建“影子内阁”,或者借助其他监督方式对执政党发起攻击,其监督效果特容易引起轰动效应。
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的思路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廉政建设、建筑市场秩序。近年来各地在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在预防和治理工程交易腐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串标等问题突出。为此.本文拟就如何改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问题谈些看法。
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问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就十分明确地表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及对社会公共安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这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应尽职责、权利和义务。
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建议:完善监督体制
监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监理市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制,防止恶性竞争,给予监理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杜绝地方保护,落实公平、公正原则。全社会也应给予监理行业关注,重视监理企业在社会基础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同时也要监督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以促进监理单位不断搞高自身业务水平,使我国的工程监理市场真正得到健康发展,造福社会。
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任务;其次,也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的法律的行为。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空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人员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概念也是行政人员的本意词语、平时最常使用的概念 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作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从事行政活动的人员。行政人员是行政过程的第一要素,他们肩负着实现行政目标的任务和使命。
广义的概念 除了上述的行政人员而外,还指非行政机关的各厂矿企业、公司等独立经营单位的、不直接参与生产、销售、采购等一线作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管理人员,简称“行管人员”,“行管”。
摘要:我们所处的社会已经分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私人领域中,经济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活动可以自然地生成权利义务休系的总体,进而实现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公共领域中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如果说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仅不是恶,而且能够最终在权利义务的总体中转化为善;那么,行政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共权力的主体,他的行为如果不是善的,就必然是恶的。所以,行政人员的行为体系不仅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外在性规定上,而且需要在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上保证行政人员的自我实现。
关键词:行政人员;道德价值;公共利益,公共权力
一个急遽变动的社会必然反映在道德领域,在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模式及其行为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反映在行政道德上。公共行政领域中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除了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之外,也有着道德方面的原因。人们往往把道德因素看作是一种软约束,不能在治理贪污腐败和以权谋私等方面起到强制性的作用。其实,道德的价值远不是这样的,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建设只能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如果要在根本上消除腐败,还需要通过道德建设才能实现。所以说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一般性的,而道德的意义才是根本的。因此,研究行政道德,特别是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既是一项超前性的工作,也在反腐倡廉的现实运动中有着重大的价值。
一、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
行政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需要拥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价值取向,又必须具有作为行政人员特殊的价值取向。而且在行政人员的职业生涯中,他的那种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他的行政行为的准则。他只有时时刻刻用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校准他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社会公众所期望的合格的公务人员。当然,行政人员的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在他作为社会成员而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生成的,而是在他作为行政人员的职业活动中产生的,是市场经济的公共要求在行政人员思想意识深层的凝结,也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备的条件。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这个社会分化为公共的领域与私人的领域,活动于公共领域或活动于私人领域,对道德价值取向的要求也就不同。对于活动于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探讨。但是,对于活动于公共领域中的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的探讨是在20世纪的后期才开始的,应当说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为了搞清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我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也需要沿着学术史的路径前进。
在市场经济的早期,亚当"para" label-module="para">
尽管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是在他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中派生出来的,但却是现实的。因为,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不是仅仅停留在愿望的状态,而是转化为行动的话,那么他立即就要面对着他的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他的个人利益如果希望得到长期实现的话,他就必须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他的个人利益在一次性的实现中就不再得到延续,甚至会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经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成为持续的可能性,必然要在自己的行为中包含着道德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把经济人与自私自利的个体划等号。这也就是哈耶克所评价的:“毫无疑问,在18世纪伟大作家的语言中,人类的‘自爱’甚至人类的‘自我利益’,都描述成是‘普遍的动力’,并且通过这些术语,他们首先认为这样的理论观是应当被大众广泛接受的,但是,仅从一个正常人的眼前的需要这一狭义角度看,这些术语不意味着利己主义。”③
亚当·斯密的经典论述是理解经济人道德价值取向的锁钥,但却不是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价值准则。因为,对于经济人来说,他在普遍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可以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就如亚当"para" label-module="para">
首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同。虽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更多地带有理论抽象的性质,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在私人领域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益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中,个人利益的存在任何时候都是恶的源泉。不仅因为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必然破坏着公共利益,而且也会侵蚀着私人领域的健康,破坏私人领域的契约平等。特别是当个人利益要求得不到遏制的时候,公共利益就会荡然无存,并置私人领域于无序的状态,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当然,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政府都极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也是人们所极力推举的方法。然而法律制度的手段只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无法起到直接遏制个人利益要求的作用。所以,只有寄托于行政道德,才有可能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要求加以遏制。
其次,行政人员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单就私人领域来说既没有权力也无所谓权利,但是,就对私人领域的理解而言,我们经常看到关于经济人的权利问题的议论,其实私人领域中的所谓权利是由公共领域所赋予的,是公共领域根据私人领域的运行规律赋予了经济人以自由、平等等等权利。但是,在私人领域中却存在着关于人的人格的价值判断,并且在近代社会得到了公共领域的肯定和确认,成为人们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建立起契约关系体系。所以,私人领域只有在与公共领域所构成的系统之中才可以看到权力的作用,即使这样,它也是一个被作用了的领域,而对私人领域的单独分析中,我们是无法看到权力的存在的。没有权力,就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理论上也就不存在假以他人力量而进行的排他性占有,更不具有借用公共力量而对公共资源和他人物品的侵占。而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就是一个权力结构,行政人员就是专门被选择出来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权力任何时候都首先是一种支配力重,是由公众的力量所凝结而成的,是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协调私人领域中的契约关系、捍卫个人权利的公共力量。这种力量一旦背离其公共性质而被行政人员用以服务于个人利益,就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即使权力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后果也是有害的。然而,恰恰是在公共领域中,普遍地存在着行政人员不当运用权利甚至是滥用权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大都倾向于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加以纠正。其实,监督制约机制必然会使权力的运行陷入公正与效率的二律背反。所以,谋求行政人员内在的道德制约与外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相互补充是必需的。也就是说,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存在价值的客观要求。
上述两点是最为基本的和最为主要的,它们决定了行政人员道德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因为行政人员是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人,所以他不同于经济人,他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所以,行政人员必须无条件地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同样,由于行政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使他拥有了可以支配他人、公共资源以及他人物品的权力,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种权力,有效地发挥这种权力的作用。如果他不能使这种权力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或者改变了这种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向,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而且在这个问题上,行政人员不仅不应当满足于遵纪守法,而且必须有着更高的道德自律。这些都是经济人所没有的特殊道德要求,却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价值取向。
二、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确定的意义
行政人员与经济人的区别决定了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也不同于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是权利主体,他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自于外在的压力;而行政人员则是权力主体,他的道德确定必须来自于行政人员的内在自觉。
在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人的主观价值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源,在受到社会科学的肯定之后而成为一种科学价值被人们承认和接受,在被现实的制度设置所包容之后则成为一种法理价值。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是在契约关系中得到实现的。契约关系建立的前提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契约关系得以存续则依靠经济人的诚实守信,即要求每一个经济人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就义务。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经济的约束力量,而且在契约关系的总体中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约束力量而存在的,经济人无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多大的主观性,但在接受权利和义务的总体性约束力量制约的过程中是没有选择的。所以这是一种客观价值,也就是经济人的道德价值。
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是在经济人的权力义务的总体中实现的。具体地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经济人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无一例外地要依赖其交换共同体才能成为现实。所以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就会自然地形成经济活动的惯例、规则和建立起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契约。在进一步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又形成了维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法律制度,以一种强迫性的力量为经济人道德价值提供保证,使经济人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加强彼此利益的相容性和相互促进彼此的利益最大化,这也就是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对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说,经济人的权利义务总体包含着三个层次:第一,是市场行为的惯例体系;第二,是市场活动的规则和契约体系;第三,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三个层次所构成的总体无处不在地调节着经济人的行为,把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纳入到道德价值的范畴之中。
这种权利义务的总体在行政人员那里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行政人员是权力主体,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可以随时随地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使权利和义务发生畸变。当然,近代社会以来,人们在行政人员与经济人同等的意义上思考权利义务关系,探索了一整套规范行政人员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但是,这类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只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它可以在形式上把行政人员的行为纳人到合理合法的范畴之中,却无法保证行政人员拥有道德价值判断的能力,更不用说行政人员能够依此实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所以,法律制度的体系以及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来说是一种永恒的外在确定,它并不象在经济人那里一样,能够转化为一种遵循惯例、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和诚实守信等的内在确定。道德价值的确定实际上也就是内在确定,行政人员缺乏这种内在确定,也就意味着他无法达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
当然,就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人而言,他也有着自己权利以及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但是行政人员一旦被选择出来作为行政人员,他就不再被作为一般的社会人来看待,或者说权利和义务只是一般的、不事执掌公共权力的人的价值形态,一个人一旦执掌公共权力,权利义务就不再是他唯一的或基本的价值形态,甚至也不是他的存在的主要的价值形态。那么,对于行政人员同时也是社会人这一点如何理解呢?答案就在于行政人员是社会人的二重化,一方面,他是社会人,有着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他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人,是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也许人们会把行政人员的这种二重化看作是理论的抽象,即把行政人员仅仅看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实这决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抽象,虽然我们通过理论抽象达到了这一层面的认识,但行政人员的二重化却是公共领域的根本性质的现实要求,即要求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在他的公共生活中必须放弃他作为一般社会人的权利义务意识,追求作为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
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对于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关系到兵团基层单位工作效率的重要问题。
一、 行政人员素质包含的内容
新形势下建设高素质基层行政干部队伍的总的要求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根本宗旨,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行政工作的方法;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具体来讲,行政人员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身体、素质。
二、 更新行政管理理念,增强管理能力
1、 行政管理理念的更新
这主要是指树立新时代的行政效率观念和时间观念,增强行政效率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将新时代的行政效率观念根植于心,才能深刻影响行政行为,从而实现高效行政。现代竞争的焦点之一就是时间的竞争,可以说,行政人员的主要能力之一就是驾驭时间,因此科学地利用时间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点。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处处珍惜时间,事事讲究实效,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2、 管理能力的增强
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使行政工作人员面临严峻的挑战。传统的工作方法、管理观念已经逐渐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和人民的需要了,因此行政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探索,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自身的行政能力。
(1) 敏锐的洞察力和政治鉴别能力。
这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保证方向性作用。行政人员应切实提高这两种能力,从而明辨政治是非,坚定正确立场不动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行政决策、工作方针、策略的正确,使工作沿着良好的轨道运转。
(2) 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行政工作人员不能墨守成规,应善于接受新事物,敢于创新,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方法、通过不同途径,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要增强为民服务的能力,拓宽服务空间,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三、 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
1、 积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是建立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精神,提高干部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的根本是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行政人员的头脑,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通过深入细致地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全体行政人员的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行政人员利用一定的时间集中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要围绕中心工作,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从尊重人、理解人、爱护人出发,以诱导为主,循序渐进,采取分类、超前、对比等多种形式对广大行政人员深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法律知识教育和廉政教育。
2、积极组织开展延伸文化教育。
抓好学习培训,是提高行政人员自身业务文化素质的主要手段。根据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使所学的东西能更扎实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去。
3、 积极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
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是我们党深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素质教育的着眼点。因此,要想使各项机关行政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从思想入手,从实际着眼,虚心并举、双管齐下,才能取得应有效果。也就是要不断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
总之,建设高素质行政人员队伍是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我们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就一定能够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人员队伍。
1、行政人员必须能够熟练地准备统计报表、书面报告以及做管理方面的演说。要求熟练掌握个人电脑技术、MS Word、Excel和PowerPoint,以及创建多种专业文件的经验。
2、分析性思维很重要,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轻重缓急的判断,并且要对公司的发展和表现进行逐步地监控。
3、行政人员需要有非常好的组织能力,传播公司的正面形象并很好地反映在组织工作中,熟悉如何进行控制。
行政职位以相对固定的职务和责任为构成要件,而不是以特定的人员的存在为构成要件。相应行政职位一经设立,无论是否有人担任该职位,该职位仍然存在。所以西方学者认为职位的特性是职务与责任的结合,不能与现任人员混淆。但是在中国,有时将“职位”与“职务”通用,例如,“职务聘任制”、“职务等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就是职位的意思。职位是公务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务员任用的先决条件。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所谓职位分类,是根据公职系统内各职位的业务性质、内容及责任,对各职位进行准确定义,公正地加以评价,并按一定顺序排列,以作为人事管理的依据。
职位分类起源于工商管理。首先引入公务职位分类的是美国芝加哥市(1908年),美国联邦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职位分类法》,以职务分类管理政府公务职位,以后逐步推广到加拿大、日本和世界各国,成为现代公共人事行政的一项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