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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十三)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条件和供地标准、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否则不予供地或合理削减工地面积。在确定土地出让收入价款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财政部门对不当返还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应予以拒绝。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缓、免和随意返还土地出让金,更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造”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及无法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予以收回,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用地单位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定费用、未全部支付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允许其占地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不得登记发证。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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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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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

(十)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十一)土地收入的收缴,通过“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省级与市、县(市)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进行。为规范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专户,用于存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参与人交纳的保证金。具体收缴程序如下:

1、土地收入的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为依据,确认土地收入应缴金额,向缴款人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

2、土地收入的结算。财政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栏次金额,依据相关政策,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

3、土地收入的收缴。由保证金转入的土地收入,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龙江银行)办理缴款。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划入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需缴款人补足部分,缴款人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补足缴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结算清单》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别划入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同时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收讫印鉴后返还缴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数额,缴款人在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持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保证金票据和《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部门换领《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凭其第三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各种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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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即土地一级市场收入。

(二)转让、处置抵押或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即土地二级市场收入。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后,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补缴的土地差价款收入)。

(六)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出让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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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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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引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行为,更好地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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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严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纪律

(十六)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对重大土地出让金收支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过程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十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随意返还土地出让收入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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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5KB

页数: 3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5KB

页数: 未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基本信息

名 称: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10-7-14

实施日期:2010-7-14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27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建政〔2010〕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文件

建政〔2010〕2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目前正在执行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建政[2007]5号)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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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补充意见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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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简介

《赣州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操作办法》是赣州市施行的办法。

为了明确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分工协作。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相关科室,应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注重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2、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宗地清算。国有土地出让后,当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时,应对该宗土地的出让收入、成本费用、收益分配进行清算。在未清算之前确需拨付部分资金的,只能在预清算确定的额度内预拨,并预留30%的资金待清算后拨付。

4、信息共享。确定一个科室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总体情况汇总,其他有关科室可根据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信息。

二、职责分工

开行项目办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土地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宗地清算、财务报表编制、土地收储出让信息汇总等工作。

综合科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有关全市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的汇总工作。

预算科负责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指标的管理。

国库科负责市本级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核算工作。

经建科负责市国土资源系统部门预算(含土地报批规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有关业务科负责归口部门有关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事项的受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操作流程

1、预算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由开行项目办根据市本级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编制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预算科下达开行项目办执行。

2、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国库科及时提供相关的入库凭据给开行项目办,以便建立备查账,同时提供给预算科,以利于及时掌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3、支出管理。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支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要求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事项,由开行项目办受理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送归口业务科室、预算科会签;企业要求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事项,由企业科受理提出意见送开行项目办、预算科会签。经会签的处理意见按现行程序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指标追加通知(送开行项目办一份),根据指标追加情况开具有关拨款通知,由国库科拨付资金。政府收储土地或存量土地的出让收入,由开行项目办进行宗地清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支出,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开具拨款通知,由国库科拨付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社保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由开行项目办提供数据,预算科会相关科室提出安排意见。

4、决算编审。年度终了,项目办及时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决算送预算科、综合科。预算科汇总预算执行情况向市政府、市人大汇报。

四、其它事项

本规程未尽事宜通过科室协调并报局领导审定后执行。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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