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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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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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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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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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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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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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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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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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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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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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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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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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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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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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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渣土

  • 工程渣土
  • 1000m³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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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安全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4、系统建设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系统运维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等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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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 1.名称: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提供规范化的点位建设管理流程及信息维护、统计等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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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消纳

  • 渣土
  • 1000m³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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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渣土

  • m3
  • 11000m³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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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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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受理点应严格规范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批情况每月报区城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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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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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登记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全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需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单位或需回填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

(二)申报条件:

消纳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等设施;专用消纳场地还应当配备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及照明设施。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1份);

2.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3.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场地地理位置图、进场路线图、场地平面图、计算场地容量的有关图纸;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场地的地理位置、设置条件、场地容量等;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备案登记的,填写消纳场地登记证明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备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所在辖区受理点。

(六)工程渣土消纳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相关单位应在停用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各审批受理点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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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余杭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定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申报条件:

建设工地出入口的道路硬化长度不少于5米;工地出入口内应配备冲洗设施,并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防止污水外溢和车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船)应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申请报告(1份)(包括工程渣土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地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置场地证明);

3.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有关图纸(《工程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桩图》或《基坑图》);

5.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复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工地出入口冲洗设施设置情况,审核施工图纸,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核对申请人申请报告说明的处置量(数据);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制作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所在辖区受理点。

(六)涉及多个镇乡、街道的道路工程需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由区城管办统一办理,并及时抄告相关镇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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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领建设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在余杭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自卸车密闭化厢盖侧开闭系统技术要求规范》安装密闭化装置。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车辆(船)申报登记表(1份);

2.车辆达到密闭运输的证明资料或照片(前后各一张,照片显示的日期应在申领一个月内);

3.车(船)属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属个人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车辆(船)行驶证(复印件1份);

5.道路(港航)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须将所属车辆集中停放,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车辆密闭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制作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和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六)工程渣土准运证发证情况,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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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工程渣土消纳场地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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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渣土的消纳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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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六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临时消纳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建设和管理需要,将工程渣土专用或临时消纳场地建设纳入辖区建设规划。

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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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区工程渣土管理包括渣土消纳场地管理、建设单位的渣土处置管理和渣土运输车辆(船)的管理。车辆(船)须同时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方可从事渣土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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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区按属地管理模式,设立工程渣土审批受理点。临平城区受理点设在区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其余受理点分别设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城管服务中心或村镇建设办。各受理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登记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审批受理和证件发放。

(二)区城管办负责全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对各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全区工程渣土审批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许可文书的印制;统一受理和发放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并定期登报公示。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落实具体举措,建立防控机制,做好相应的宣传、劝导、制止和监管工作;对本辖区内设置渣土消纳场地出具意见,并负责对已设立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全区施工单位及建筑工地的监管工作,及时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抄报区城管办;根据区城管执法局的抄告,对多次违反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做出处理。

(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对从事工程渣土准运车辆密闭化改装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渣土运输路线审批管理;负责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的查处。

(六)区交通、国土、安监、环保、林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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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泥浆、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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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产生、运输、处置、消纳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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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切实维护全区渣土运输管理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遏制违法运输和倾倒工程渣土行为,实现我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的有序管理和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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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名 称:关于转发《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10-6-9

实施日期:2010-6-9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22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0〕119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余政办〔2010〕119号

关于转发《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城管执法局(城管办)拟订的《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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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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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文献

[江苏]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活动及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活动及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活动及监督管理办法

格式:docx

大小:26KB

页数: 未知

[江苏]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活动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

余杭区建设局详细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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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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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六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条 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渣土;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

第十二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在处置工程渣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并将选择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后,应当取得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回执,并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工程渣土准运证、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借、转让、涂改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渣土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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