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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四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四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符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达到设计能力;

(三)编制了项目全套竣工图;

(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基本完成了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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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云南

  • 胸径35-38cm,高6-8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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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50-60cm,高度8-10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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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42-48cm,高8-9m,冠幅5-7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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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30-35cm,高度7-8m,冠幅4-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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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生云南

  • 地径65-75cm,高度5-7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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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黄馨

  • 自然高m 0.4 36盆/m2
  • 韶关市2020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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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黄馨

  • 自然高m 0.4 36盆/m2
  • 韶关市2019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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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黄馨

  • 自然高m 0.4 36盆/m2
  • 韶关市2019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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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米黄

  • 薄板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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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一般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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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施工现场脚手架、起重机械、配电箱、防护棚等经过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牌,验收牌采用镀锌铁板板、PVC或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尺寸为500×400mm;验收牌为白底红字(标题)、蓝字(内容)黑体
  • 1块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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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1)施工现场脚手架、防护棚等经过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牌;(2)验收牌采用镀锌铁板板、PVC或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尺寸:宽×高﹦500×400mm;(3)验收牌为白底红字(标题)、蓝字(内容)黑体.
  • 1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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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500×400,PVC板,白底红字(标题),其它蓝字,用于脚手架、防护棚搭设后验收
  • 1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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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在离地高度不小于3m的塔吊标准节上悬挂塔式起重机验收牌;验收牌边框用20×20×2mm方钢,中间间隔500mm焊接方钢龙骨,正面焊0.8mm厚镀锌铁皮,面层采用户外车贴制作,尺寸不小于1600×1200mm,且按照塔吊标准节宽度确定验收牌宽度;
  • 1m²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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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500×400,PVC板,白底红字(标题),其它蓝字,用于脚手架、防护棚搭设后验收
  • 1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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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或由省档案局委托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州(市)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四)省档案局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应当组织预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二)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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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二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服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实行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一)省、州(市)、县(市、区)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工作;

(三)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及之后每个年度向省档案局上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

第九条 项目档案检查工作:

(一)项目建设期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管理权限内的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同步监督管理;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共同组织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在建项目档案同步管理和过程控制情况、已通过档案验收的项目档案整改落实情况、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是否通过档案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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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四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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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表格、照片及相关电子文件。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合格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能够记录项目实施的过程,反映项目建设的成果,是项目生产(运行)、维护、改扩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项目档案工作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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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五章 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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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六章 验收内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二)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编制、立卷的情况;

(三)竣工图编制质量;

(四)项目档案分类、整理、编目及保管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对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测评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对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见附件2),对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等情况进行定量检查、测评。

(一)检查、测评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图、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项目档案数量在3000卷以内的,抽查应不少于100卷;3000卷以上的按4%抽取。

(二)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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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七章 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移交的意见;

(四)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报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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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2.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

3.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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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第四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文献

浅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浅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浅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格式:pdf

大小:468KB

页数: 2页

近几年来,公司陆续建成投产几个建设项目,根据笔者参与通过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从项目档案管理者的角度,谈一谈如何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希望能对今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所帮助。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格式:pdf

大小:468KB

页数: 8页

1 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档案局 时间: 2007-11-6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 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转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 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 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国 家 档 案 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00 六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 档案验收 办法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相关报道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今后,由省政府出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将由稽察特派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据介绍,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发展改革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概(预)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等实施的检查。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有3个特点:一是对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进行全过程、经常性检查;二是围绕政府项目综合管理职能,重点对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建设和资金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综合性检查;三是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相配合,共同构筑分工合理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办法》共5章30条,分为总则、稽察范围和职责、稽察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明确了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强调建立从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概(预)算控制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督体系;规定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并对处理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突出了稽察与其他监督制度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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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10号2000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省政府成立了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政府监督。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提高稽察效率和质量,促进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序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列入稽察范围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围绕项目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重点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审计制和管理责任制等“六制”的落实情况。通过稽察促使项目单位全面强化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管理的项目;有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四)省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六)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察项目正常建设活动。

二、稽察内容

(七)根据重点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重点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与设计稽察、工程招标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

(八)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九)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十)勘察与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十一)工程招标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

(十二)分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十三)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和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十四)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十五)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十六)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问题;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十七)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

(十八)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为重点项目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是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十九)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二十)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三、稽察工作程序

(二十一)确定稽察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了解计划、经贸部门对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察项目名单由稽察办公室提出,由省计委负责会同财政厅、审计厅审计(同一个项目应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检查监督),报省政府审定。需要进行专项性稽察的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随时安排。

(二十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组应设法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二十三)制订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十四)现场稽察。稽察组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二十五)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字,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送省计委;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省政府。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可直接向省政府或省计委报告,并及时向稽察办公室通报情况。

(二十六)下达整改通知。针对被稽察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下达包括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在内的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省计委名义下发。

(二十七)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经稽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计委。复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二十八)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稽察办公室应当提请省计委进行表彰。

(二十九)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有政府出资、融资的项目,同时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省财政、审计部门。

四、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进行处理

(三十)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省计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对项目法人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建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4、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冻结或者收回政府投资;

5、建议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还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项目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6、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7、暂停项目建设。

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责任单位,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5、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吊销执业注册证书,一定时期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7、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的,视其情节建议有关部门暂停该部门、所在市同类新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三十一)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成立由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职责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重大和复杂问题,由省计委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稽察办公室要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问题完全解决。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省计划部门和稽察办公室。

2、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的,由项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并将结果反馈稽察办公室。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运作不规范,存在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采购合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同执行存在问题的,由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省计划部门和稽察办公室。

4、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达不到规范和合同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进行报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稽察办公室。

5、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以及监理手段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不规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稽察办公室。

6、项目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进场的业主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过质量事故、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稽察办公室,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报省政府。

7、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的使用不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未按照合同执行的;存在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问题,概算调整未按有关规定报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省投资,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问题的,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报省政府。

8、项目所在地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稽察办公室。

9、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稽察办公室负责查处,重大问题的查处结果报省政府。

(三十二)对稽察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其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对稽察发现涉及省内其他部门和设区市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要以省计委公函的形式移交有关部门和市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和市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涉及省外的问题,上报国家计委另行处理。

五、稽察工作方法

(三十四)对被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并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监测。

(三十五)现场稽察可采取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采取对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的方式。必要时,还可采取对某个环节和某些方面进行跟踪稽察的方式。

(三十六)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等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进行录音、复印、拍卖或摄像。

1、听取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2、查阅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招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签订的各种合同,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项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

3、核实有关情况,包括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合同执行、现场服务和信誉情况;

4、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设备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样检验;

5、与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周围的群众座谈,多方面了解情况。

(三十七)根据需要,可以与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三十八)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向项目单位再次核实情况,以确保稽察的准确性;必要时还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六、稽察办公室的职责及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十九)稽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和建议。

2、了解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情况,提出稽察项目计划。

3、负责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4、负责稽察报告的汇总、审核,报请省计委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5、负责与各市、各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6、承办省政府、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及省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2、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查阅这些单位的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稽察办公室商请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4、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5、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6、在稽察现场发现明显存在的需要立即制止的问题时,可当场责令予以纠正。

(四十一)稽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2、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3、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4、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5、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

6、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十二)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纠正和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十三)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十四)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2、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3、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5、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七、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十五)被稽察单位在接受稽察时享有下列权利:

1、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2、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稽察办公室、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

3、对需要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外界干扰工程建设的情况,可向稽察办公室报告。

(四十六)被稽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2、自觉执行稽察办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及时报送稽察办公室: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开工报告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关于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等方面的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监理月报和向项目法人的报告;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书复印件,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6)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7)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8)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9)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0)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1)稽察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稽察办公室: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变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更换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重要的经验教训现场会议或总结会议;

(8)其他相关的重大事项。

5、对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指出的急需纠正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挽回其造成的损失。

6、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要求期限报省计委并抄送稽察办公室。

(四十七)被稽察项目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之1、3、4、5款规定的;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3、向稽察人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八、附则

(四十八)稽察人员在项目稽察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先由市计委垫付,省稽察办公室每半年与市计委结算一次,各市不得将垫支费用转嫁给项目单位。市计委无力垫付的,由稽察办公室直接结算。

(四十九)各市对市一级政府出资、融资和管理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五十)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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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对省人民政府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草案)》 进行了初步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 1987年2月16日经云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4日公布施行。七年多来,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 认真贯彻这个法规,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做了大量工作,使我省的 土地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建 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土地管理中出 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试行并逐步推广了国有土地由 无偿、无限期、不允许流动变到有偿、有限期、可以流动的土地使用

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开始进入市场流 通,土地既是宝贵资源,又是重要资产的观念逐步建立。为适应形 势的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作了修改。1988年12月全国人大七届 五次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智理法》作了多处修改。在此 期间,国务院又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几个有关土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开发管理的法规。因此我省1987年2月通过施行 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并把试行 办法作为实施办法定下来。_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财经委 委员会议进行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草案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条 文规定与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符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 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议将第四条调整为第二条并改为:“土地是国家的宝贵 资源和重要资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为明确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建议将草案中第二 条第三款写作第五条,下分五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二)

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地产市场和城乡地 箱、地政工作;

(三)

制定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

(四)

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出让建设用地;

(五)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

三、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 处理”删去。

四、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二款改为:“本条第四项规 定的重点保护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国家建设必须 占用的须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以利于保护基本农田及 名、特、优农产品和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五、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后加一款“开发土地用 于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以利于开 发土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六、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集体或者个人联产承包 经营的耕地约使用权,除国家批准建设必须依法征用的外,不得随 意变动,但因怠于耕作弃耕荒芜超过一年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回土地使用权,发包给有经营能力的集体或者个人耕种。“

七、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后加 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对新菜地的开发基金进行 调整。”

八、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全部“农转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其农业建制,组建城 镇集体组织”及第二款的“被撤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删去,将一、 二款并为一款。

九、建议将“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超过批准 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不影响建设规划、交通、消防、采光等,确实 难以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的,处以每平方米100—1000元的罚款。 所建的房屋不得进行营业性活动,不准出租、出让、抵押。核发土地 证书时,超占的土地应予扣除,房屋拆除重建时,超占的土地应当 退回。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超占部分不予补偿作为第三十九 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条款作了调整,对语句、文字作了修改, 这里就不再赘述。

如本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则同时废止《云南省土地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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