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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城乡规划和城市更新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二)负责了解本区的发展设想和建设意向,并提供土地、规划和城市更新的指导和服务。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土地保护、利用、整理、复垦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以区为储备主体的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贯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村庄布点规划初审工作,参与辖区内村庄规划审查,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统筹指导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验收工作;研究辖区内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起草村镇规划管理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指引;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名镇名村、美丽乡村、中心镇等村镇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具体规划管理工作。
(七)参与组织辖区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辖区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辖区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节约集约土地利用;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负责辖区内留用地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九)参与拟订地籍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标准;负责辖区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
(十)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测绘工作规程、计划,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辖区内基础测绘、土地测绘等工作。
(十三)负责核发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以外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十四)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规划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参与辖区内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和规划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等各类城建档案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全区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测绘及现状调查工作;负责协助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制定全区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
(十八)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监管考核工作;负责协助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筹集与分配工作。
(二十)负责审查具体项目的改造方案并报批,承担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各项审批审定事项。
(二十一)承办市国土规划委、市城市更新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其他由省、市和区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不动产登记。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3.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对象(以下简称“保护对象”)的具体规划管理。
4.统筹指导辖区内名镇名村、美丽乡村、中心镇等村镇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5.其他由省、市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地理信息管理职责,原增城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原增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的职责,原增城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的林权登记职责,原增城市农业局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划入区国土规划局。
2.将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直管房管理、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等职责划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
2.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3.加强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工作。
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方案>的通知》(穗编字〔2015〕109号)、《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撤市设区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增委办发〔2015〕1号),设立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委)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依法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人、财、物由区管理,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规划委党组为主。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工程监理工作任务,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即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公文处理、会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年鉴、地方志编写工作;组织协调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统筹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务网站管理;负 责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机要、保密、统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审批管理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组织辖区行政审批改革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对辖区国土规划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研究和优化调整工作;负责辖区政务服务窗口管理,组织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引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综合协调;负责辖区集中审批、核准和审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局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政策,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局法制工作,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本局重大、复杂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国土规划,组织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参与编制、修改、调整和贯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指导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辖区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核收耕地开垦费;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指导开展土地开发、垦复、整理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负责区内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
(四)土地征收和利用管理科。
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用地批后结案工作;配合、协助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批后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留用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办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五)不动产登记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合署办公,挂广州市增城区土地纠纷调处办公室牌子)。
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确认,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分析和评估;负责辖区内地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辖区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地图协审;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测绘工作规划、计划,负责管理辖区内基础测绘、土地测绘等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基础测绘项目,参与辖区内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工作,统筹指导辖区内测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六)城市更新科。
负责组织本区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测绘及现状调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协助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本区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负责收集城市更新项目审批各项申报资料,组织审查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负责组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报批工作和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对区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助组织区城市更新项目政府安置房的筹集与分配。
(七)城乡规划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用地规划条件、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初审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和初审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中历史文化保护方案的审核;参与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申报和公布工作;参与组织辖区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辖区内村庄布点规划初审工作,参与辖区内村庄规划审查;指导辖区其他村镇规划工作。
(八)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参与组织辖区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辖区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辖区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外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查;负责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参与组织编制辖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以外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参与研究辖区内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协助起草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配合提供对辖区内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除跨区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名镇名村、美丽乡村、中心镇等村镇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九)市政规划管理科。
参与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地下各地下管线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管线普查及其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十)监督检查科。
负责局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业务工作督办;负责本局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配合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地质矿产管理科。
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十二)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干部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统战、侨务、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指导工、青、妇工作。
区国土规划局行政编制2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划入区国土规划局管理,为区国土规划局分支机构,均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依法管理辖区内土地;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农田保护区,切实保护耕地;参与制定镇街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办镇街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地籍管理,调解土地权属纠纷;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协助上级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制止乱占土地;维修测绘标志;协助做好地名管理;承办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执法 专项编制数 |
领导 职数 |
备注 |
1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新塘国土资源管理所 |
15 |
4 |
|
2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荔城国土资源管理所 |
11 |
3 |
|
3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石滩国土资源管理所 |
9 |
3 |
|
4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中新国土资源管理所 |
9 |
3 |
|
5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永宁国土资源管理所 |
9 |
3 |
|
6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仙村国土资源管理所 |
7 |
3 |
|
7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增江国土资源管理所 |
7 |
3 |
|
8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朱村国土资 源管理所 |
7 |
3 |
|
9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派潭国土资源管理所 |
5 |
2 |
|
10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正果国土资源管理所 |
5 |
2 |
|
11 |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小楼国土资源管理所 |
5 |
2 |
|
合计 |
89 |
31 |
(一)区国土规划局加挂广州市增城区城市更新局牌子。
(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在职在岗人员数7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职责分工。
1.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协助上级拟订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管理、共享和归档;组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及公开查询机制,建立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机制。
2.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区农业局会同区国土规划局等部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权属纠纷;过渡期后,改由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区农业局协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纠纷。
3.区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济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区国土规划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4.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监管;协同区国土规划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协同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
(四)关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区住房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管线普查及其信息化建设的工作。
(五)关于事业单位划转问题。
1.将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增城市土地房产交易所、增城市房地产登记所、增城市土地房屋估价所、增城市土地开垦中心、增城市国土资源测绘院,原增城市城乡规划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挂增城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增城市城乡规划测绘院、增城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成建制划转区国土规划局管理。
2.将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增城市荔城房管分局、增城市新塘房管分局、增城市石滩房管所、增城市中新房管所成建制划转区住房建设局管理。
3.区国土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机构及人员编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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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甘政办发〔2010〕4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六日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28号),设立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正处级建制,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城乡规划、测绘、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研究拟订本辖区规划、测绘、房产管理的规定和办法,依法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涉及本区的大连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并负责与其对接;制定本区城市拓展区规划编制计划、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指导组织专业设计。
(三)依法为本区城市拓展区的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审批项目进行批后监督管理检查。
(四)负责对重要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审批的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并负责施工前验线及竣工后规划核实工作。
(五)负责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及建筑立面装修改造项目的审查。
(六)协调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城市拓展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
(七)负责本区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协调处理房屋权属矛盾和纠纷;负责该项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八)负责规划、测绘、房产行业业务知识培训等工作,在保密前提下,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负责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规划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各科室拟订年度目标岗位责任制;负责全局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负责机关制度建设;负责区规建领导小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安排,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机关公文、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妇女、后勤、接待、福利、工会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财务计划及预算工作;负责局内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规划、测绘、房产方面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工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拟订本区城市拓展区规划、测绘管理及房产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本区城市拓展区测绘工作,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负责组织本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前验线及竣工后规划核实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规划技术科
负责本区城市拓展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编制涉及本区的大连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并负责与其对接;拟订本区规划编制计划及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指导组织专业设计;负责组织重点、重要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的专业编制、专家论证;负责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重点项目与市直部门的协调衔接工作;负责处理规划选址方面的矛盾纠纷工作。
(四)建筑规划科
负责依法审批本区城市拓展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临时建筑及建筑立面装修改造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重大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负责组织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会;负责对审批的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参与区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做好与市直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负责处理规划建筑方面的矛盾纠纷工作。
(五)房产管理科
负责本区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屋转让、交换、租赁等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注销登记工作;指导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工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拟订房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经上级批准后实施;负责处理房屋权属方面的矛盾纠纷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暂控编制1名,机关工勤编制2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规划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