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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对含油污水污水,主要用油污分离器进行处理,除此以外,关键是在源头上进行控制,一是要加强管理,二是船上的设备要尽量少漏油。至于溢油及化学物品事故,目前,主要是建立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
对船上的生活垃圾处理,主要的方法是收集到岸上处理、在船上焚烧、磨碎排放等。收集到岸上处理的方法用的最多,目前已有多种类型的收集装置,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实用,缺点是食品类垃圾容易腐烂,如果垃圾量大,需要容器的体积大,增加了船体的重量,此外,转运成本高。在船上焚烧,最大的优点是减量比例大,能达到90%以上,还能彻底消灭病菌,缺点焚烧炉投资比较高,要产生大气污染,至于焚烧炉的技术设备较成熟。磨碎法,因为只改变了污染物的物理形态,在内河上,只能和其他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海船,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排放)。
对船舶生活污水来说,主要的处理方法有在船上直接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第一种是达标处理后,直接排入江河,第二种是收集到岸上处理。目前,国际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主要有英国HAMWORTHY公司、WelBen公司、美国Red—Pox公司、日本SASAKURA公司等的生化法处理装置。它们的处理工艺多为活性污泥法。因为水力停留时间(HRT)长,装置容积大,虽然符合船检标准,但却不适合中国国情及船舶航运经济发展和效益要求。国内出现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主要有三种,ST型(活性污泥法)、WCB型(活性污泥和接触氧化法)及CSWA系列(两级生物接触氧化——AB法)。它们虽几经改进,但都因为装置容积大而不适于人数较多的客货轮。另外,国内外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技术仍停留在传统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上。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容积较大主要是因为船舶生活污水多为厕所粪便冲洗水,比城市生活污水具有较高的BOD和SS,好氧微生物由于受供氧的限制在较高的负荷一起处理,需要较长的时间来降解污水中的有机物。为了缩短生化处理时间,减少冲击负荷及运动效应的影响,近年来各种生化处理方法的优化组合被试验和应用。其中厌氧法愈来愈受到重视。对于安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原理简单,但运行成本较高,适用范围有限。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来讲,方向还是在船上直接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只是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要降低成本。日本在船用生活污水处理器的研究方面,处于世界的领先水平,他们研究的SBT型系列船舶污水处理装置,能实现轮船直接达标排污,但价格较贵,对我国的大部分船东来说,很难承担。国内,在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自主研究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中日合资重庆大晃康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SBT-40型船舶污水处理器,主要也是引进日本的技术,其原理是先把粪便污水汇总到柜式容器里,4~5天全封闭鼓气加氧后,通过发酵和投药方式杀死大肠杆菌等致病菌,经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再排放,价格比进口的要低一些,但仍然较贵。
各国的政府验船机构或船级社为了船舶入级或维护船舶航行安全而公布的一系列关于船舶结构、性能、系统、 装置、 设备和材料等在安全质量方面的技术规定。船舶规范是船舶设计、 建造、 维修和检验的主要依据,也是...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书是2010年8月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该书系统讲述了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务人员和平常使用都有方便的参考。本书从建筑工程专业的需要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
船舶污染具有以下特征:
多样性。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类物质,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流动性。海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决定了由船舶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国家。
侵权性。污染物进入水域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就是说污染行为是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在这种侵权行为关系中,与船舶污染有关的人为侵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受害人为沿海国家、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
危害性。船舶污染使水质受到损害,水中生物的栖息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本身的调节功能,给海洋生态环境、生物资源、渔业生产等带来严重的危害。
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是指人的粪便水,包括从小便池、抽水马桶等排出的污水和废物;从病房、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出孔排出的污水和废物;以及与上述污水废物相混合的日常生活用水(指洗脸水、洗澡水、洗衣水、厨房洗涤水等)和其它用水。船舶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的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工作用品的废弃物和船舶运行时,产生的各种废物,主要有食品垃圾(米饭、菜肴、干点、饮料、糖果等)、塑料制品垃圾(聚氯乙烯制品、合成纤维制品、玻璃钢制品)及其他垃圾(纸、木制品、布类制品、玻璃制品、金属制品、陶器制品等)。油类系指船舶装载的货油和船舶在运营中使用的油品,包括原油、燃料油、润滑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和油性混合物。船舶油类污染可以分成船舶油污水(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舱底残油、)和船舶溢油两类污染
1、船员和旅客的生活设施:主要指粪便水、洗涤水、固体废弃物和垃圾。
2、货物和全船性设施:主要形成化学剂、核辐射、废气、蒸汽、压载水、洗舱水、固体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
3、轮机设备则会产生益油、燃油和滑油处理后的残渣、舱底水等污染。
污染物就其性质可以分为化学类污染(石油及其制品是最普遍和最容易观察到的污染物,还有其他散装的毒液体)、生活污染物(病原微生物)和物理污染物因子(振动、噪声和辐射)。
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对周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产生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三类,另外,也将产生粉尘、化学物品、废气等,但总的说来,对环境影响较小。政府间海洋委员会(IOC)把海洋污染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的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水的使用等。4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1 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
排放浓度(毫克/升) |
内河 |
不大于15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
不大于15 |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
不大于100 |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
内河 |
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
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
生化需氧量 |
不大于50 |
不大于50 |
|
悬浮物 |
不大于150 |
不大于150 |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
大肠菌群 |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
内河 |
沿海 |
塑料制品 |
禁止投入水域 |
禁止投入水域 |
飘浮物 |
禁止投入水域 |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
禁止投入水域 |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指以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具有以下4个特点:
一是船东可单独投保。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扩大。
三是费率更加科学合理。
四是赔偿责任限额增加。
在颁布实施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对中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进行了规范,统一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并建立起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及培训制度。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质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对外建设、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业务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可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只有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才有资格组织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没有取得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协助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讯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最终提出处理建议。对于肇事船舶逃逸的,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或者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等情况,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可进行事故协查。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实施注册管理,分为助理级调查官、中级调查官和高级调查官,每一个级别都有明确的任职条件。
多管齐下打造绿色海洋经济
受访专家表示,清洁燃油增加航运运输成本,并进而影响部分港口的竞争力,这也是我国船用油标准迟迟未出的原因之一,但海洋经济的效率和环境保护不应顾此失彼,建议通过区域联防联治、船舶污染排放标准法定、经济手段促良性互动等方式,确保海洋经济在环保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编制船舶排放清单,同时制订区域联防联治等法律法规。深圳市人居委副主任李水生建议,国家可组成专门机构,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尽快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船舶重油污染排放标准,同时,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增加我国港口船舶污染联防联治的内容,全国港口统一实施船舶重油污染控制。
二是在部分区域先行先试,将示范区成熟经验在全国推广。深圳市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魏伟坚表示,港口船舶污染的治理亟须从国家层面统筹推进,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在部分海域设立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区,并争取在2017年前向国际海事组织申请设立“硫排放控制区”,为我国船舶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待时机成熟后予以推广。
三是通过经济手段调动船舶治污积极性。洪汇勇表示,美国纽约、新泽西港、西雅图港、加拿大温哥华港和新加坡港等先进地区通过港口费用减免、燃油补贴等经济手段,成功鼓励远洋船泊岸转用低硫油,值得我国效仿。只有通过国家、地方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实施船舶转用低硫燃油和岸电使用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才能逐步提升其使用比例。 2100433B
法律法规
序 文件名称 文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主席令 第 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国家主席令 第 21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家主席令 第 28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主席令 第 4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 第 60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家主席令 第 65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主席令 第 69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 第 70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主席令 第 83号 10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 第302号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44号 1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 第352号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9
造价法律法规
第一章 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一、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复习内容: 第一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造价咨询管理 三、分值: 13.5 分 第一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法》施行时间: 1998 年 3 月 1 日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教材 1 页) 1.许可证申领: (1)时间:开工前, (2)谁申请:建设单位 (3)申领机构: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 (4)哪些工程可以不领取许可证: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 在 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 ②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 2、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 1)用地批准( 2)规划许可证(
2015年3 月30 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就主要修订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修改规章名称?
《办法》于1996年制定时,船舶污染主要是水域污染问题,所以规章名称定为《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当前,船舶所造成的大气、噪声污染问题逐渐凸现,有必要对船舶污染进行全方位的防治。为此,本次修改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二、为什么将内河水域纳入适用范围?
《办法》制定时,"上海港"的概念仅指海港区域,不包括内河港口。目前,《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港口章程》都明确规定"上海港"包括海港和内河港口。另外,从国家对船舶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随着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交通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的实施,内河水域的船舶污染防治要求不断提高,已与海域的防治要求相接近,制定适用于全港的污染防治规章的条件已成熟。为此,《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包含海港和内河港口在内的全上海港。
三、《办法》对船舶大气污染作了哪些规范?
为减少船舶对大气的污染,《办法》综合国际海事组织的《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污染大气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目前,本市已在外高桥等地区部分码头建设了岸电设施,今后还将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二是特定时段内,限制船舶开展产生大气污染的作业活动。在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规定船舶不得从事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三是对船舶用油作出规定。目前,船用普通燃油的含硫量是车用柴油的数百倍,对空气的污染较为严重。为此,《办法》明确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并鼓励船舶使用低硫油、清洁能源。四是规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市环保局等部门已就制定地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研究。
四、《办法》如何规范船舶噪声污染?
为尽可能减少船舶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办法》作了三方面规定:第一,船舶在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少用或者不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第二,船舶在毗邻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航段、码头航行或者作业时,排放的噪声要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第三,鉴于挂桨机船噪声污染严重,明确禁止其在黄浦江和本市所有内河通航水域航行。
五、《办法》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作了哪些规定?
本市青草沙、东风西沙、陈行和黄浦江上游四大饮用水水源地,或位于黄浦江或毗邻长江航道,有必要制定特别严格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船舶污染水源地。为此,《办法》规定:一是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二是规定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不得冲洗甲板;三是鉴于消油剂本身有一定的污染危害性,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禁止使用消油剂清除油污。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设置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六、《办法》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对一些易产生污染的船舶作业活动加强监管,《办法》要求船舶在作业前主动报告,作业中采取防范措施,作业后做好记录等,以形成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以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为例,在正式开始作业前,要求船舶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作业活动进行监控。作业过程中,作业双方应当严格对照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中的各项防污措施,逐项加以确认落实。作业完毕后,船舶应将作业情况记入相应的记录簿中,并保存备查。
本报海口11月19日电(记者闫旭)近日,海南海事局印发《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自今年12月1日起,船舶在海南省主要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船上所有燃油设备应使用低硫燃油,以加强到港船舶燃油质量控制。
《通知》中明确,在海口、三亚建立并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基础上,到2018年,在海南全省沿海各主要港口全面落实该项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闭环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物的去向不明和二次污染。同时,要强化对到港船舶的现场检查,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
《 人民日报 》( 2017年11月20日 15 版)
作者:闫旭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由原来的仅仅针对水域防治污染转向全方位防治,新增防治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的规定,减轻船舶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产生的污染。
据上海海事局副局长刘亮介绍,上海港现行的相关规定是制定于1996年的《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船舶污染防治的新需求。随着进出上海港的船舶密度急剧增加、船舶种类越来越多,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现行办法缺乏对防治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的规定,且近年来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对上海港防治重大船舶污染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实施后,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将不局限于水域,船舶大气、噪声等污染也包括其中,上海港也从仅限于海港范围,修改为包含海港和内河港口在内的整个上海港。
《办法》在防治船舶噪声污染方面,要求船舶在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少用或者不使用声响装置;船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航段、码头航行或者作业时,排放的噪声要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并新增明确禁止噪声污染严重的挂桨机船在黄浦江和上海所有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