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一)统筹推进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要有计划,分步骤,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配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协调的原则,坚持原址改造,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外来农民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四)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一)建设要求和标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定向开发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限定最高销售价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应占总建筑面积的60%。
(二)供应对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建筑面积的80%的家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首先满足本单位无房家庭;其次是现有住房未实施房改政策的家庭;第三是现有住房为自有产权或实施过房改政策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准的家庭。
(三)严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权属登记机关在相关权证上注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购买面积、所属单位等内容。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一)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常住非农户口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内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市区户籍,但在市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房源来源。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是新建、改建、配建、回购、企业自建、社会捐赠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为主,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四)资金来源。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一是国家及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是贷款、债券;四是企业自筹资金;五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六是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五)保障方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程序按照廉租住房供应程序执行。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一)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应退出福利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供应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权属登记部门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买受人不得出租、闲置或私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十二五”期间,全市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要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实物配租保障能力,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要逐步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十二五期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要达到80%以上。
(四)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改建、配建、回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比例等事项,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由政府出资相对集中建设。
(五)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三是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四是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五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六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七是社会捐助资金;八是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债券、贷款和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履行配建条件而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
(一)十二五期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着力健全完善三大体系:
(1)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扩大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2)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制度。以政策完善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住房支持体系;
(3)进一步实施城乡住房改造工程,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健全完善提升旧住宅区群众居住质量、居住环境的住房更新体系。
(二)目标任务
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给,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住房;全面完成我市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通过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问题。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三)基本原则。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的原则;坚持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根据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和退出程序实施保障,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开发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申请审核。
实行《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制度,对经审核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发放《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并注明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作为城镇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的资格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证城镇居民的保障条件符合性实行年度复核。
积极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
(一)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应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明确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五)社会向政府捐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六)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合理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并建立市级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勘测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管理;住房困难标准的确定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保障对象的登记核准;租赁补贴发放的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住房保障具体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等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租金收支以及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市规划勘测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和事项;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负责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核定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车辆所有情况的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下岗、失业等困难家庭的认定,负责对社会保险缴纳和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的认定;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标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及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利用公积金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我市保障性住房有关办法、实施细则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 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0公里,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市、县(区)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17%。(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住建厅、卫计委)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全面开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各市、县(区)应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
(三)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4年9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等部门建成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各市、县(区)政府应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实现安防电子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住建(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当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水利、住建(供水)、卫生、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卫计委、公安厅、电力公司)
(五)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国有水务企业。到2020年,全省城市供水规模150万吨/日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集团企业达到3~5家,今后逐步将全省城市供水企业整合到10家左右。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六)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七)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应根据原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八)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市、县(区)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九)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要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经信委)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福州、厦门、泉州市的供水企业检测能力应达到106项指标,其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2014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分别争取达到106项、42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城市应在2020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5年起开始实行,各县(区)从2020年起全面实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住建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调整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同时,2015年到2018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重点加大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县老旧和落后管材更新改造的扶持。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的城乡统筹项目,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受益的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补助标准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当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跨区域的省内城市供水集团企业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供水企业将自来水水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用于配套的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净水厂、供水管网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担保。鼓励供水企业发债融资,并积极对接项目收益票据、永续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促进供水企业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自来水水费收益权信托或理财产品创新,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用地,当地政府应以净地划拨的方式交付供水企业使用。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四)完善政策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力争2014年完成《福建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省住建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和补贴办法,并制定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住建厅、财政厅、物价局)
(五)落实责任和督查。市、县(区)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县(区)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国资、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卫计委、物价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为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宜昌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当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努力建设全方位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旧房屋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市、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均应于2008年底在城区和县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2010年应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货币补贴主要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三)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亦可在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直管公房住户中试行实物配租的转换工作。新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社会捐赠资金等。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资金筹集规模,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发放、新建或回购廉租住房、维修及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等工作程序,应严格按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保障对象经过一定时期后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停发货币补贴,限期退回已发放的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十一五”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30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00万平方米,各县(市)共计30万平方米。城区应按不低于当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总量的20%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于上年12月中旬前报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般情况下按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标准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回已购租的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回购。已经享受房改福利分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建筑套型限定为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及上市交易管理。各地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在办理权属证书时,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满5年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交易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纳土地收益后的购房人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五)从严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交易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抓紧制定城区1.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危房和5000户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各县(市)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屋较集中的片区,亦应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提出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要求,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科学确定改造内容及标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三)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较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及“城中村”改造,均应考虑农民工居住需要,按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要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中介机构积极为住房困难居民和农民工提供租房服务。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千方百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积极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商品房销售均价和职工收入变化,合理确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安排资金,办理贷款。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效率。清理公积金贷款收费,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
(三)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职工,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四)严格防范风险,努力增加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并保障供应。市、县(市)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在每年年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住房保障的完成情况,政府每年应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报告。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召集人,房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公积金、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沟通、配合与协调,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在房产主管部门内明确具体承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房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县(市),要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建设、房产、价格等部门要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资源能源
宿政发117号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