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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是一部地方法规。发布日期是1960年10月22日,生效日期为1960年10月22日。发布目的是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当前化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公告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196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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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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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壁厚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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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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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架

  • 品种:救生器材类;类型:消防器材架
  • 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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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州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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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架

  • 品种:救生器材类;类型:消防器材架
  • 鸿安
  • 0%
  • 泰州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销售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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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架

  • 品种:救生器材类;类型:消防器材架
  • 鸿安
  • 0%
  • 西安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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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架

  • 品种:救生器材类;类型:消防器材架
  • 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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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化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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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柜

  • 1600×1400×400
  • 珠海市2019年6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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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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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柜

  • 1600×1400×400
  • 珠海市2018年1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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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0×1400×400
  • 珠海市2018年6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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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柜

  • 1600×1400×400
  • 珠海市2017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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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

  • (空白)
  • 1.0个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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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作

  • 1.电位范围:±10V 2.最大电流:±250mA连续,±350mA峰值 3.恒电位仪上升时间:小于1ms 4.恒电位仪带宽(-3分贝):1MHz 5.所加电位分辨:电位范围的0.0015% 6.
  • 1台
  • 2
  • 非进口,2家不同厂家报价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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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通道电化学工作

  • 至少包含3个测试通道,每个通道都可做直流及阻抗测试、最大应用电位:±12V、槽电压:>20 V
  • 1台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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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作

  • 详见原档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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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通道电化学工作

  • 详见原档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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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当前化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工业企业的消防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化学工厂,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管理计划,在布置、检查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并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竞赛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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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结合当前化工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工业企业的消防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的消防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化学工厂,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管理计划,在布置、检查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并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生产竞赛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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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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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建筑结构

第四条新建化学工厂的厂址,应当由市、县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设置;对已建立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的化学工厂,应当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逐步予以迁移。

第五条化学工厂区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试验室、化验室应当单独设置,并与主要车间、锅炉房、变电间、高压线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化学工厂的易燃、易爆车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芦席或草席搭盖;烘房、锅炉房应当单独建筑,建筑材料不得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第七条设计部门在设计化学工厂的时候,必须贯彻以上各项要求,并应取得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八条非化学工厂所办的化工子厂,亦须遵守本条文的规定,厂址一般不得设在母厂厂区或靠近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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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 化学工业的布局和建筑结构

第四条新建化学工厂的厂址,应当由市、县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禁止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设置;对已建立在市区、居民点和风景区内的化学工厂,应当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逐步予以迁移。

第五条化学工厂区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试验室、化验室应当单独设置,并与主要车间、锅炉房、变电间、高压线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化学工厂的易燃、易爆车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芦席或草席搭盖;烘房、锅炉房应当单独建筑,建筑材料不得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第七条设计部门在设计化学工厂的时候,必须贯彻以上各项要求,并应取得县、市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八条非化学工厂所办的化工子厂,亦须遵守本条文的规定,厂址一般不得设在母厂厂区或靠近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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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 各级行政领导职责

第九条厂长职责:

(一)领导全厂职工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布置、检查和总结消防工作;

(二)制订、修改本单位的各种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结合生产和各项中心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组织群众适时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堵塞火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科(室)长、车间主任职责:

(一)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教育;

(二)督促职工切实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要求工人违章操作,也不得默许工人违章操作;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使用、保管、搬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组织新工人生产时,负责交代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上班前、下班时做好生产设备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利用收工会议,对工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评比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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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职责

第九条厂长职责:

(一)领导全厂职工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布置、检查和总结消防工作;

(二)制订、修改本单位的各种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结合生产和各项中心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组织群众适时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堵塞火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科(室)长、车间主任职责:

(一)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教育;

(二)督促职工切实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要求工人违章操作,也不得默许工人违章操作;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使用、保管、搬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组织新工人生产时,负责交代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上班前、下班时做好生产设备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利用收工会议,对工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评比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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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 职工守则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产操作时应集中思想,准确地掌握仪表和机械运转,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

第十五条认真学习生产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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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职工守则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产操作时应集中思想,准确地掌握仪表和机械运转,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

第十五条认真学习生产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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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各车间应共同遵守下列制度:

(一)非该车间人员,严禁随意进入;

(二)车间禁止吸烟和使用非生产的明火,因生产需要而使用明火者,应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并须符合明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各车间通道禁止乱堆杂物,保持经常畅通;

(四)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贮存用量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五)车间内的消防设备,应当分工负责,注意维护保养,不得移作它用;

(六)新工人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正式或单独参加生产。

第十七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对电气、机械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

(四)在电炉及其他发热电气设备上严禁烘烤衣物和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五)禁止将电线架设在蒸汽管道和热源上;

(六)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七)电线需穿过墙壁、地板、芦席或与其他可燃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安装绝缘套管。

第十八条反应锅的生产操作,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时严格控制温度和压力;

(二)向放热反应锅内加料时须缓慢进行;如发现温度或压力剧增等不正常情况,应即停止加料,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土制反应锅,在投入生产前应作耐压试验,耐压强度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四)生产易燃、易爆物反应锅的操作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使用铁器敲击和穿铁钉鞋。

第十九条使用蒸溜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溜温度,不得超过蒸溜物及油浴的着火点;

(二)蒸溜易燃、易爆物品时,操作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如必须用明火加热蒸溜,应采取隔绝措施;

(三)进行水浴蒸溜时,必须经常保持相适应的水量。

第二十条安装、使用各种管道,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汽管道表面温度在摄氏九十度以上者,不得直接穿过或沿着可燃结构铺设;

(二)禁止在各种管道上烘烤衣物;

(三)管道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种管道应经常保持畅通,保证绝对密闭,阀门保证灵敏。

第二十一条使用煤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经常检查,保证安全,一旦有破漏,应当立即修理,检修时严禁明火;

(二)燃点煤气时应先点火,然后开启煤气阀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三)停用煤气发生炉时,应先停鼓风机后关闭煤气阀门;

(四)煤气设备应有防爆安全装置。

第二十二条锅炉房,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每日检查排气阀门、水位表、压力表,机械仪表设备,发现故障,立即修理;

(二)定期检修锅炉、烟囱,及时清除烟灰;

(三)司炉人员,应当经常察看温度、压力、水位等仪表。

第二十三条烘烤、熬炼,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烘房应用蒸汽加热,对明火加热,应用不燃物质制成烘架,并在直接导热部位用防火材料隔离;

(二)烘烤、熬炼,应当严格控制温度,并装温度自动控制报警或其他有效设备;

(三)按时检查并翻拌烘物,按时调换上下层烘物位置;

(四)在烘房内及熬炼油锅附近,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烘干物品应及时搬运;

(五)用于熬炼的油锅,应当装置油槽和铁皮防火罩;

(六)不得在烘房内烘烤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试验室、化验室,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各种化学物品,均应张贴标签,注明名称、性质、注意事项等;

(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严禁接触明火;

(三)试验新产品时,应当作好预防事故的准备;

(四)电炉、喷灯、酒精灯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人员不得离开;

(五)进行油浴、沙浴操作,应当严格控制温度。

第二十五条进行焊接、切割操作,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前,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立即进行检修或调换;

(二)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严禁明火接触;

(三)在氧气、氢气、乙炔发生器之间,焊接和切割操作地点之间,均须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在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场所进行焊接切割。

第二十六条存放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对于进库物品,应当分清性质,分类存放,并且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如有破漏渗透,应即改装;

(二)搬运和堆放化学物品时,应当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复;

(三)氧化剂、压缩空气和闪点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下的易燃液体不得放在露天爆晒或蒸气管道等热源处;

(四)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当采用防爆照明装置,并将开关装在门外;

(五)开启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不得使用铁器敲打;开启电石桶,不得使用喷灯烧熔封口;

(六)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熟悉,并具有一定消防知识;

(七)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回收,登记制度;

(八)仓库区域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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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各车间应共同遵守下列制度:

(一)非该车间人员,严禁随意进入;

(二)车间禁止吸烟和使用非生产的明火,因生产需要而使用明火者,应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并须符合明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各车间通道禁止乱堆杂物,保持经常畅通;

(四)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贮存用量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五)车间内的消防设备,应当分工负责,注意维护保养,不得移作它用;

(六)新工人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正式或单独参加生产。

第十七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对电气、机械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

(四)在电炉及其他发热电气设备上严禁烘烤衣物和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五)禁止将电线架设在蒸汽管道和热源上;

(六)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七)电线需穿过墙壁、地板、芦席或与其他可燃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安装绝缘套管。

第十八条反应锅的生产操作,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时严格控制温度和压力;

(二)向放热反应锅内加料时须缓慢进行;如发现温度或压力剧增等不正常情况,应即停止加料,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土制反应锅,在投入生产前应作耐压试验,耐压强度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四)生产易燃、易爆物反应锅的操作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使用铁器敲击和穿铁钉鞋。

第十九条使用蒸溜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溜温度,不得超过蒸溜物及油浴的着火点;

(二)蒸溜易燃、易爆物品时,操作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如必须用明火加热蒸溜,应采取隔绝措施;

(三)进行水浴蒸溜时,必须经常保持相适应的水量。

第二十条安装、使用各种管道,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汽管道表面温度在摄氏九十度以上者,不得直接穿过或沿着可燃结构铺设;

(二)禁止在各种管道上烘烤衣物;

(三)管道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种管道应经常保持畅通,保证绝对密闭,阀门保证灵敏。

第二十一条使用煤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经常检查,保证安全,一旦有破漏,应当立即修理,检修时严禁明火;

(二)燃点煤气时应先点火,然后开启煤气阀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三)停用煤气发生炉时,应先停鼓风机后关闭煤气阀门;

(四)煤气设备应有防爆安全装置。

第二十二条锅炉房,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每日检查排气阀门、水位表、压力表,机械仪表设备,发现故障,立即修理;

(二)定期检修锅炉、烟囱,及时清除烟灰;

(三)司炉人员,应当经常察看温度、压力、水位等仪表。

第二十三条烘烤、熬炼,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烘房应用蒸汽加热,对明火加热,应用不燃物质制成烘架,并在直接导热部位用防火材料隔离;

(二)烘烤、熬炼,应当严格控制温度,并装温度自动控制报警或其他有效设备;

(三)按时检查并翻拌烘物,按时调换上下层烘物位置;

(四)在烘房内及熬炼油锅附近,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烘干物品应及时搬运;

(五)用于熬炼的油锅,应当装置油槽和铁皮防火罩;

(六)不得在烘房内烘烤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试验室、化验室,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各种化学物品,均应张贴标签,注明名称、性质、注意事项等;

(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严禁接触明火;

(三)试验新产品时,应当作好预防事故的准备;

(四)电炉、喷灯、酒精灯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人员不得离开;

(五)进行油浴、沙浴操作,应当严格控制温度。

第二十五条进行焊接、切割操作,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前,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立即进行检修或调换;

(二)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严禁明火接触;

(三)在氧气、氢气、乙炔发生器之间,焊接和切割操作地点之间,均须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在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场所进行焊接切割。

第二十六条存放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对于进库物品,应当分清性质,分类存放,并且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如有破漏渗透,应即改装;

(二)搬运和堆放化学物品时,应当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复;

(三)氧化剂、压缩空气和闪点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下的易燃液体不得放在露天爆晒或蒸气管道等热源处;

(四)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当采用防爆照明装置,并将开关装在门外;

(五)开启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不得使用铁器敲打;开启电石桶,不得使用喷灯烧熔封口;

(六)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熟悉,并具有一定消防知识;

(七)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回收,登记制度;

(八)仓库区域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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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七条各化学工厂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在五百人以上或虽不足五百人的工厂,由于项目重要,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都应当建立经过严格训练的十至十五人的兼职消防队,在工厂保卫科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消防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化学工厂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种类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

(一)各厂均须备有各种灭火机、黄砂、滑石粉、太平桶(缸)、手揿泵浦等灭火器材;

(二)在还没有专职消防队的工厂或规模比较大的工厂,应当根据条件,逐步设置大型机动泵浦或小型消防泵浦车;

(三)所有消防设备,都应当合理分布,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修理;

(四)结合基本建设,设立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如果水量不足,可以建造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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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论集体或个人,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表扬奖励:

(一)模范地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带头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二)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成绩优异者;

(三)积极进行消防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进消防工作、促进生产有一定贡献者;

(四)及时发现火患,采取先进防火措施有一定成绩者;

(五)英勇地扑救火灾,对保卫工厂安全有一定贡献者。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并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防火制度和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者;

(二)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或违反防火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

(三)造成火警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将防火安全列为评比竞赛内容之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必须做到生产好、安全也好;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应及时奖励和表扬,对忽视安全的,应及时批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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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论集体或个人,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表扬奖励:

(一)模范地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带头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二)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成绩优异者;

(三)积极进行消防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进消防工作、促进生产有一定贡献者;

(四)及时发现火患,采取先进防火措施有一定成绩者;

(五)英勇地扑救火灾,对保卫工厂安全有一定贡献者。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并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防火制度和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者;

(二)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或违反防火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者;

(三)造成火警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将防火安全列为评比竞赛内容之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必须做到生产好、安全也好;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应及时奖励和表扬,对忽视安全的,应及时批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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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各化工厂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的消防实施措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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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各化工厂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的消防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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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文献

消防工作论文 消防工作论文

消防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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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坚强, 即使受过伤, 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 --------------------------------------------------------------------------------------------------------------------------------------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 论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扑救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 高层建筑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地拔地而起。 高

消防工作对接确认 消防工作对接确认

消防工作对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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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对接确认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报修电话 □ 维保范围 □ 抢修 □ 合同范围 □ 施工期内 □ 其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范围:(见反面,统计列出,列出后,详细注明、点位 <具体位置 >及品牌、需更换修复内容 < 安装内容 >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 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

(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 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 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

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有害物质排放量计算方法按附录二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一填写。

第五条 大气监测

(一)大气监测范围为厂区及厂属的生活区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监测布点以网格布点为主,结合考虑人群与建筑物分布等因素。

(三)大气监测中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不少于3次

(五)监测项目的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应与工业废气监测基本一致。

(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按附录三执行。

(七)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二填写。

第六条 车间(装置)废水监测

(一)车间(装置)废水指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排入厂总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按附录四中所列项目进行有害物质监测。

必测项目为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汞、砷、铅、六价铬、镉。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以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二)每月监测3次,采样点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在正常生产时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按附录五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三填写。

第七条 厂(矿)外排废水监测

(一)厂(矿)外排废水指工厂(矿山)排到城市下水道或河流湖泊海洋中,亦即排出厂外的废水。所有外排放口都必须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二)每月至少监测3次,在正常生产时期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还有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外的监测项目。

(五)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按附录五执行。

(六)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四编写。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数据的审核与管理

(一)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二)应建立原始记录、监测分析报告台帐及试验数据台帐,字迹要工整。

(三)各种台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原始记录已建台帐的保存1年,监测分析台帐和试验数据台帐长期保存。

(四)各监测站(组)应建立差错判定制度。

(五)数据须经核对及监测站(组)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方可报出。

第九条 有关监测质量保证的几项规定

(一)各监测站(组)使用的标准溶液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制和标定,盛装标准溶液的试剂瓶应标明有效期,超过规定有效期必须重新配制和标定。

(二)玻璃刻度仪器应按规定校验方法校正(包括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标准计量器(包括天平、温度计、比重计、流量计、秒表等)应由国家规定的校验单位校正后,方可使用。

(三)分析所用仪器的准确度及监测中所用标准曲线的校验应按有关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规定进行。

(四)监测分析方法,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采用《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统一方法中未列入或不适用者可自选方法,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应验证合格,并将方法来源及依据报上级监测站。

第四章 监测报告制度

第十条 化工环保监测报告制度采用季、年报。三级站向所属二级站报季报和年报,二级站汇总向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报年报,环保监测中心统一汇总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季报:三级站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内上报二级站。年报:三级站在次年1月15日前报二级站,二级站在次年第一个月内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在次年第二个月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条 二级站、三级站每年年终均要编写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一月份内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三条 各级监测站在参加污染事故调查与监测后,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站。

第十四条 二级站、三级站在向上级站报送报表与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因某种原因(如停车、停产等)不能进行监测的,应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站、三级站可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制订本站工作细则,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按《化学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站汇总按本细则中的监测报告制度向化学工业产环保监测中心报送报表与报告。

第十七条 在国家正式发布废渣监测分析方法之前,暂不进行废渣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分析,但应调查废渣名称与废渣成分,并进行废渣排放量的测算,测算方法参考《环境统计手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附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表一 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废气监测报表

附表二 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附表三 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附表四 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报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有机化工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总烃、硫化氢、苯类、

酚、粉尘、一氧化碳、氯、氯化氢等。

氮肥 一氧化碳、氨、硫化氢、酸雾、二氧化硫、粉尘、氮

氧化物等。

磷肥 二氧化硫、氟化物、酸雾、粉尘等。

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氯化氢、氯乙烯、汞等。

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粉尘。

硫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硫酸雾、粉尘等。

染料 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氯化氢、光气、汞等。

橡胶 二氧化硫、硫化氢、苯类、粉尘等。

农药 硫化氢、氯、氯化氢、苯类、硫醇、光气、汞、粉尘

等。

油漆 苯类、酚、粉尘等。

焦化 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烟尘、苯类、硫化氢、氨、酚、

苯并(a)芘等。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每小时排放量 有害物质每小时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1000000(kg/h)

废气流量应采用实测值,若不能实测,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经验系数法求取,或用铭牌标定值,但铭牌标定值应校验。

季排放量 有害物质的季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季生产时数÷1000000(kg/季)

年排放量 每季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为四个季度累计值。

每年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全年生产时数÷1000000(kg/年)

检出率与超标率 排气筒与烟囱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检出数据个数

————————×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废气超标率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进行计算。

超标数据个数

超标率=—————————×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无排放标准的项目暂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测定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季任一次检出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检出率取四个季度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测定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任一次超标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超标率取四个季度超标率的算术平均值。

各测点日平均浓度,按各次监测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

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度参加日平均浓度计算。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日平均检出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年日平均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日平均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日平均超标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C),根据每个测点日平均值及其代表的面积(S)

,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即:

_ _ _

_ C1S1 C2S2 …CnSn

C=————————————

S1 S2 …Sn

_

式中 C——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浓度值;

_ _

C1··· Cn——各测点某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值;

_ _

S1··· Sn——各测点所代表的面积。

全厂区(生活区)季平均浓度值,取5天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全厂区(生活区)年平均浓度值,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超标率计算中,“标准值”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

B3095-82)中的三级标准,远离工厂的生活区选用二级标准。无环境标准的项

目不计算超标率。

全厂有害物质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检出率公式:

总个数中检出的个数

季外排出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每季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检出率。

全年外排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超标率公式:

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外排超标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季节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超标率。

全年外排超标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铬盐、石油化工、硫酸、黄磷工业废水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42

83-88计算超标率;其他行业的废水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计算超标率。无标准的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硫酸 pH值(或酸度)、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铜、铅、锌、

镉、砷、汞等。

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汞等。

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氨氮、氯化物等。

铬盐 pH值(或酸度)、总铬、六价铬等。

磷肥 pH值(或酸度)、COD、悬浮物、氟化物、砷、磷等。

氮肥 COD、BOD5、挥发性酚、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砷

等。

橡胶 COD、BOD5、硫化物、六价铬、石油类、苯、多环芳烃

等。

有机化工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

氰化物、有机氯、苯类、硝基苯类、硫化物、石油

类等。

塑料 COD、BOD5、铅、砷、汞、硫化物、氰化物、石油类、有

机氯、苯类、多环芳烃等。

焦化 pH值、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氰化物、石

油类、氨氮、苯类、多环芳烃等。

农药 pH值、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砷、有

机磷等。

染料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硫

化物、苯胺类、硝基苯类等。

颜料 pH值、COD、悬浮物、硫化物、汞、六价铬、铅、镉、砷、

锌、石油类等。

油漆 COD、BOD5、挥发性酚、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苯

类、硝基苯类、镉、铅等。

合成脂肪酸 pH值、COD、BOD5、悬浮物、油、锰等。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各排放口月平均排放浓度

_  1 n

C=——∑ Ci

n i=1

_

式中 Cm--某有害物质月的平均浓度值(mg/L);

Ci--某有害物质第i次监测浓度值(mg/L);

n--某有害物质月的监测频率(月监测总次数)。

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

度参加月平均浓度计算。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年)平均排放浓度。

季平均排放浓度,取三个月的算术平均值。

年平均排放浓度,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

_

Qj=QmT

式中 Qj--第j个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_

Qm--第j个排放口季平均排放废水流量(立方米/h);

T--季开工时排水时数(h)

_

若没有条件监测废水流量,Qm可采用水平衡法推算值或经验系数

推算值

年排放废水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各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

_

Gj=Gj×Gj×1000

式中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季);

_

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平均排放浓度值(mg/

L);

Qj--某外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全厂有害物质排放量为全厂所有外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之

和。

n

G=∑ Gj

j=1

式中 G--全厂某有害物质排放量(kg);

Gj--第j个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

附表一

19 年  季(年)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费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1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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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排放标准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废气排放量 │ 全厂汇总数

│ │ ├───┬───┬───┤ ├───┬───┬───┼───┬───┤ │ ├──┬───┼────┬────┬────

监测│污染│监测│ │ │ │季(年)│ │ │ │ │ │最大│有害物│ │ │全厂工艺│全厂燃烧│全厂各类

企业│ 源 │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 监测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检出率│超标率│超标│质排放│ m │m (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有害物质

名称│名称│项目│ 高度 │ kg/h │ 浓度 │ 次数 │ 高度 │ kg/h │ 浓度 │ %  │ %  │倍数│ 量 │(标)│ /  │ 总量 │ 总量 │ 排放量

│ │ │ m  │ │mg/m │ │ m  │ │ mg/m │ │ │ │ kg/ │ /h │季(年)│ │ │ kg/

│ │ │ │ │ │ │ │ │ │ │ │ │季(年)│ │ │ 季(年) │ 季(年) │ 季(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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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二

19 年  季(年)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2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

┃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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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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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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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三

19  年 季(年)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3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

┃ │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

┃监测企业│车间│车间排放│监测│标准│季(年)├───┬───┼───┬───┤排放废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排放去向 ┃

┃ 名称 │名称│ 口名称 │项目│mg/L│ 监测 │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 │ 次数 │ mg/L │ mg/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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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四

19 年  季(年)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表

表号:化年监4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监测站(组)名称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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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各口外排 │  各 口  │ 全厂外排 │  全 厂  ┃

┃监测企业│厂外排放口│监测│标准│ 季(年) ├───┬───┼───┬───┤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名称 │名称或编号│项目│mg/L│监测频率│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次  │ mg/L │ mg/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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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服概述

消防工作服又称消防服、防护服、消防防护服、消防战斗服等。

消防工作服是保护活跃在消防第一线的消防队员人身安全的重要装备品之一,它不仅是火灾救助现场不可或缺的必备品,也是保护消防队员身体免受伤害的防火用具。因此,适应火灾现场救助活动的消防工作服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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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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