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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省级收取的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提取3%。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
(一)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提取3%;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提取3%。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原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已转为省级收入,由省财政直接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提取后,根据各地上交的数额如数直接返还各市财政,专项用于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其中南京市不少于15%,徐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不少于10%,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泰州、南通、盐城、宿迁、淮安市不少于5%。县级市、县城提取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四)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三、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十五”期间,在省级集中征收的预算外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1.5亿元作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一定5年不变。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规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后,原从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公路运输管理费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数额,由省级财政在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四、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与防洪保安资金、财政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水利部门实行统一计划,统筹使用。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年度之间可以结转使用。
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领导,确保征足用好,发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7〕13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
可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找2011年9月29日以字号为苏财购【2011】19号的文件,公开招标限额100万元。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算和缴纳。计提分录: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缴纳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
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财农字[1997]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财农字[1997]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苏政发〔1996〕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淮河、太湖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199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苏政办发〔1994〕111号)。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政策执行4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为治理淮河、太湖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保证,开辟了依靠社会力量兴办水利的新渠道。
“九五”期间,全省治理淮河、太湖和开挖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区域性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任务也很艰巨。为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尽力增加水利投资,同时要面向社会筹集一部分水利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九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同时,不重复征收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九五”期间,全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征收标准按照“八五”既定政策不变,征收办法也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强化征收手段,确保此项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对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防洪保安资金是农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筹集,分级配套,集中使用。“九五”期间,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治理淮河、太湖和开挖通榆河、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在此前提下,各级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可以安排10%至20%用于河道工程的维修、管理,设区的市可以在本级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维修。要加强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的项目管理,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省防洪抗灾能力和水资源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业投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各项征管措施,筹足、管好、用好防洪保安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征收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宁政发〔1999〕75号1999年6月2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根据财政部对我区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将我区原征收用于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资金等项目,统一合并为水利建设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
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统一降低25%
北京于2019年起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计给单位和个人减负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