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公文处理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昆明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须呈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签。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研究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研究确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凡属副市长、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市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市长:费高云常务副市长:韩九云副市长:张耀钢、王成斌、尚建荣、张云云、方国强、史志军 费高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2年12月加入中国,1993年8月参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主动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繁荣稳定,建设平安昆明,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着力打造“蓝天永驻、碧水长流、绿润昆明、花香满城”的世界春城花都,努力把昆明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示范城市、“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政务服务“七办”,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八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支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等实行“一岗双责”。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副市长、秘书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政务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上级机关掌握情况、精准决策、科学施政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报送政务信息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查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健全规范督查工作机制,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九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十条 改进政务督查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法,注重倾听基层意见和建议,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六十一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把政务督查工作与全市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成果在综合考评中的运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条例》和省、市有关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并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执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备,并向市委报告。
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二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地方,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2015年11月9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政发〔2015〕4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在市委领导下,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总 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委管局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相互配合地做好工作;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履行协管职责,并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政策。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八、常务副县长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县长、咨询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副县长报告。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长、副县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涉及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的,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部门突破预算经费问题,须先由涉及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报告,财政部门向涉及部门的分管县长汇报研究后,方可向县长汇报研究决定。专项资金使用先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县长决定。
十四、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县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报县政府备案,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十九、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及县政府出台的各种制度、决定等重大决策性文件,应由法制办审查后再按有关程序送签。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解释,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二、县政府应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见或建议,组成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应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积极纠正。
二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按照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络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政府决策和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畅开群众监督渠道,欢迎群众投诉举报,并及时认真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十七、县政府年度重大工作、月重点工作发文部署,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月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在下月月初汇报。重大工作实施情况一事一报或在每月20日前集中报告。
县政府在每周星期一提出周工作安排,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实施。
会议制度
二十八、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会议、专项问题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由政府决定,随时召开。视情况可通知双管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省、市领导机关的重要批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县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讨论的事项。
三十、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和政府党组成员组成,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计划局、人劳局、财政局、经贸局主要领导及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经济研究室负责人常任列席会议,提报议题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人武部、工会领导指导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省、市领导机关及县委重要指示和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发展政策及重要工作、中心工作和需上报的请示、报告;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等议案;
(四) 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五) 讨论决定县政府机构、职责、工作制度、机关建设及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 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委管局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 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一、县长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政府办有关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二)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交流汇报各自所分管的工作情况;
三十二、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于会前两天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送请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四、报请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并签报议题单,对所上会研究的事项,应由部门领导和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方面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报县政府;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的,不予安排议题。凡属县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的议题,不得上会。凡报请审议议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当次会议不予审议。其它列席部门正职因故不能列席的,应请示县长同意后,可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列席。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会议的纪要,经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签发,重要、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请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签。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三十五、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召开的,一般应于会前报县政府审定,并尽可能采用合并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需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
公文审批
三十七、审批公文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汉中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急事项及绝密事项外,均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而不得直接呈送政府领导审批。
三十九、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四十、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纯蓝、蓝黑或碳素墨水、墨汁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一、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公文和县政府出台的决定决议等公文,向县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公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经县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四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拟文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把关,经政府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发文,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签发,拟文单位负责打印发送。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拟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把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事项送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拟文单位负责打印发送。
四十三、根据县政府领导交办意见向县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需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四十四、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定、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无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除函件外,一般不得发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文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行文时注明经县政府同意。
联系汇报工作制度
四十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一般应用正式文件请示报告。如需口头向政府请示汇报时,应事先联系,领导做出安排后再做汇报。
四十六、请示、汇报工作不得越级。一般由政府组成部门主要领导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向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和分管县政府领导一起汇报。县政府认为应当向其他领导和监督机关汇报通气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或部门主要领导汇报通气。归口部门、挂靠单位、内设机构需汇报工作,应先向主管部门汇报,确需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时,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领导汇报。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在请示汇报工作时,必须说明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供领导决策。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必须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再向县政府请示汇报。
公务活动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庆典、照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的,经县政府批准。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县政府领导出席部门会议或活动,县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以及其它政务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由政府办公室安排,报道内容要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重大问题请示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
五十、县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县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外事活动,由本人提出活动意见,经县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
应急管理制度
五十一、县政府实行县长总负责,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轮流值班制度(一般实行值周制)。值周政府领导一般不得出境,确需外出应和政府办总值班室保持联系。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的值班工作,必须24小时有带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值守,并保持与县政府总值班室联络畅通。县政府组成人员、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一有应急工作,应在最短时间赶到。重大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县政府。
作风纪律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参加集中学习,不断开展自我学习。县政府可适时组织组成人员、乡镇政府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在乡镇就餐应在乡镇机关食堂,严禁饮酒。禁止收受礼品、有价证券。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省、市、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外出以及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外出2天以内须向县长请假,3天以上在向县长请假的同时,由政府办向县委报告;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3天以内向分管县长请假,3天以上向分管县长请假并经县长同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2天以内向县政府请假,3天以上向县长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超过请假时间的,向准假的领导再请假并讲明情况,同时报经县长同意。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务实高效、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严禁相互推诿,越权办事,严禁不作为、慢作为、软作为、乱作为。
工作落实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和乡镇政府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县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示。县政府督查室、考评办根据工作部署及时进行跟踪督查并定期通报。
六十、坚决实行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拖延不办政府的决议、决定或失职导致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工作效率低下,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不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未完成交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刁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不按本规则办理以及其它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附 侧
六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