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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问题
凡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的项目,如2016年5月31日前全部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可不再追缴滞纳金;如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减免50%;如2016年6月30日仍未缴纳各项行政处罚罚款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对以房产(土地),抵押(抵顶)处罚的项目,滞纳金缴纳政策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关于退地界不足的问题
凡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在建项目,与相邻住宅小区或单位存在退地界不足的,经辖区政府核定确实无法改变,并出具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和信访、法律等问题的承诺后,项目取得土地手续,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关于预留发展用地土地成本认定事宜
对纳入专项整治,已经市政府批准按石政发〔2010〕48号文规定,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通过实物和货币对村集体进行安置补偿的,可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文)第二条,进行土地成本认定。
(四)关于产业项目的土地成本认定事宜
对纳入专项整治,列入省市重点建设的产业项目,项目单位通过实物和货币对村集体进行安置补偿的,可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文)第二条,进行土地成本认定。
(五)关于资金困难项目土地出让问题
对未缴纳安置补偿金的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时,由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后,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金融和社会投资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待出让土地的预期成本和区级分享收入进行测算。土地出让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助金融机构回笼资金;区级分享收入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监管,并与区财政、街道办(镇)、村(居)委会、项目单位及金融和社会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分享资金使用用途,配合金融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实行封闭运作。
(六)关于回迁区供地问题
对纳入专项整治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回迁安置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评估时应考虑回迁安置对地价的影响。
(七)关于旧村外地块土地成本问题
对纳入2013年专项整治、土地尚未出让,但已全额缴纳安置补偿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对旧村范围外地块纳入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的,旧村外地块可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第二条内容认定土地成本。
(八)关于城中村改造回迁面积认定
对纳入专项整治、在回迁安置地块上超容积率建设并已封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该类项目清单,经市整治办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项目单位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辖区政府向市整治办出具“增加面积全部用于村民安置,不对外销售”的承诺,各部门按整治政策处罚到位后,规划部门按现状认定总平图,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增加回迁面积认定手续。对在建项目由辖区政府会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共同确定实际增加回迁面积,经市整治办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项目单位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规划部门按认定面积重新核定规划总平图,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办理增加回迁面积认定手续。该类项目认定截至2016年3月31日结束。回迁区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标准按《补充规定》(市整治办发〔2015〕1号)第五条,第四款执行。
(九)关于项目容积率确定问题
对纳入2013年专项整治,规划部门已在处理意见会签表上确定容积率指标及计算方式的项目,可仍按照原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及计算方式执行。
(一)房地产抵押项目的处理
1对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项目。对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后超容积率建设项目,已签订《四方协议》,以房产抵押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处罚款项的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由市国土局依据《四方协议》出具“已用房产抵押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函,辖区政府提出上述款项收缴方案,出具负责确保全额收缴到位的承诺,市规划、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2对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项目。对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土地尚未出让,已签订《四方协议》,并以房产抵押方式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的项目,辖区政府提出上述款项收缴方案,出具负责确保全额收缴到位的承诺后,市整治办出具“已用房产抵押方式缴纳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的函,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土地收储、出让等手续。土地出让后的手续办理参照上一款规定执行。
(二)对涉及代征代拆不到位项目
对纳入房地产专项整治、土地尚未出让,以现金或房产抵押方式缴纳代征代拆保证金的项目,辖区政府提出上述款项收缴方案,出具负责确保全额收缴到位的承诺后,市整治办出具“已用现金或房产抵押方式缴纳代征代拆保证金”的函,国土部门按《补充规定》(市整治办发〔2015〕1号)办理收储出让手续。代征代拆部分补偿费用按实际评估价计入土地成本,并按包干方式管理。代征代拆到位前,地价中包含的代征代拆成本不予归还,代征代拆保证金不予退还、抵押房产不予解押;代征代拆到位,经市住建局审验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支付包干成本,退还代征代拆保证金。
(三)关于土地出让问题
对纳入专项整治的项目,土地出让时,宗地内有产权清晰,可临时利用的零星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原产权单位出具同意处置的证明,辖区政府出具竣工验收前拆除到位承诺后,国土、规划、住建部门按程序办理土地、规划、建设、预售等相关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前由辖区政府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拆除到位,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如引发信访等其他问题,由辖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关于土地分期出让缴纳超容积率保证金问题
对纳入2013年专项整治,已全额缴纳安置补偿金的项目,在土地分期出让时,先出让地块如涉及超容积率保证金,项目单位可以用未出让地块安置补偿金和未出让地块的拆迁成本冲抵拟出让地块超容积率保证金。
(一)关于在建城中村改造回迁区复工问题
凡纳入专项整治的在建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为自有土地且不涉及农用地的,经规划部门认定总平图,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定回迁区域后,准予回迁区复工。辖区政府负责审定该类项目名单报市整治办备案,由市整治办出具《宽限期内完善手续的通知》,各部门严格按照石政发〔2015〕8号文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二)关于抵押方式缴纳开工保证金问题
对纳入2015年房地产专项整治,土地尚未出让,总平面图已审定的在建项目,由辖区政府牵头,签订辖区政府、项目单位、区财政、区住建四方抵押协议,通过房产抵押方式缴纳开工保证金,《四方协议》到位后,经辖区政府向市整治办提出申请,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政策,给予3个月宽限期复工。
(三)关于按比例缴纳开工保证金问题
对纳入2015年房地产专项整治范围,总平图已审定,确因项目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足额缴纳开工保证金的在建项目,经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可根据项目情况,由住建部门负责,按开工保证金缴纳数额,核定开工面积,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政策,给予3个月宽限期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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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6〕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5年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全省房地产专项整治活动安排,为进一步加快房地产违法项目处理,推进项目复工,在《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8号)和配套文件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对以房产抵押方式,临时抵顶处罚、代征代拆保证金、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项目,需在2016年6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完成各项罚款和费用的缴纳,进行房产解押。项目单位到期后仍无力缴纳前述各项款项的,由辖区政府负责处置抵押房产、缴清所欠款项。市住建局、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对以房产抵押方式,临时抵顶处罚、代征代拆保证金、超容积率代征公益项目土地补偿款、超容积率土地出让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提出房屋抵顶处罚申请,由辖区政府组织参照上一款执行。
(三)对已采用分期方式履行处罚的项目,在分期交款到期后仍未能缴清的,项目单位按照《补充规定(二)》(市整治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房产抵押方式提供未出售等价值房屋,按程序签订《四方协议》,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完成各项罚款和费用的缴纳,进行房产解押。到期后仍无力缴清各项罚款,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周政 [ 2011 ] 4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 设法治政府目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 〔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 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 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实现建设法 治政府目标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 《纲要》、《决定》和《意见》实施力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 和能力
石家庄居民拆迁补偿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石家庄居民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 “城中村”改造建 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 结合本社区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 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 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公布拆 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 “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 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由 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 仍然不搬迁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 (时间未定———本报注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6〕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5日
文件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意见
为提升建筑品质,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产业化水平,促进钢铁产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8号)之附件16《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