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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2由市发改委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3由各县(市)、区(含市内各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及有审批权的政府派出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对于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用煤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在已完成上年度和确保完成本年度省、市下达的减煤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进一步加强用煤项目审批管理,对未落实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用煤项目不得核准建设。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6〕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压煤区搬迁补偿办法要文件,或者详细的补偿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7〕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是指新建用煤项目年设计用煤量,以在用的拟拆除或上年已拆除的用煤设备的用煤量进行替代。所有新建用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指标为我市1500万吨减煤任务之外的、本年度当地耗煤统计数量以内的用煤量。属于规模以上的工业煤炭替代指标,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前三年用煤量的平均值确定替代量(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规模以下的工业及其它行业煤炭替代指标,经当地环保、住建、工信和发改部门按上年度实际用煤量共同认定替代量(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确认表)。新建用煤项目的年设计用煤量不得大于煤炭替代指标。
按照省、市行政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核查工作。新建用煤项目落实煤炭替代量后,项目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环保、统计部门配合,组织煤炭替代核查工作。经确认,新建用煤项目达到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出具新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或分散燃煤锅炉承诺、煤炭替代方案、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替代指标清单、煤炭替代核查确认报告等相关材料,请示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核准程序要求,县(市)、区发改部门办理用煤项目的核准手续。用煤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开工建设。核准后,将新建用煤项目的核准文件、煤炭替代核查、政府拆除承诺等相关材料和影像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查。
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需落实的核查工作有关资料:
1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2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量清单及替代企业的工业产能或燃煤锅炉淘汰拆除承诺。
3《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消费量核查确认表》(一炉一表)。
4县(市)、区政府淘汰工业产能或拆除分散燃煤锅炉承诺书。
5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拆除前后的相关影像资料。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项目简介。包括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工艺路线、用煤量、建设年限等。二是项目工艺和设备情况。新建用煤项目属于高耗能项目的,要说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是否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三是用煤替代指标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各替代源用煤量,所有替代源总用煤量能否达到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涉及供热的用煤项目要有工业民用供热能力和管网替代的具体方案,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承诺关停拆除时间。四是对当地完成减煤任务的影响。新建用煤项目竣工投运后,应不影响节能、降碳、减煤目标任务的完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编制内容及格式
2石家庄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煤炭消费量核查确认表
3石家庄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消费量核查确认汇总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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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2)
1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 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5-22 【失效时间】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 意见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 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 根据 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办字〔 2009〕119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以职能定位为主线, 整合现有投融资平台职能,组建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1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 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5-22 【失效时间】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的 意见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规范投融资平台管理, 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 根据 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办字〔 2009〕119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级投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以职能定位为主线, 整合现有投融资平台职能,组建政府
工信部周二网站消息,日前工信部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出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
实施办法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所谓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实施办法还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其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工信部将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明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提出,“2 26”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编制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方案,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我省从2013年10月开始,对新上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减)量替代,为进一步规范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煤炭削减任务,需制定煤炭替代管理办法。
2017年初,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家政策规定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份相关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增强可操作性,先期征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发展改革委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逐条进行推敲,力求把握好治污染、稳增长、惠民生的平衡点和结合点,经修改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分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6月30日,桐利常务副省长召开会议,听取了《办法》有关情况的汇报,按照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研究和补充完善。8月3日,《办法》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会后,按照会议研究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能源局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办法》共二十八条,分为五章。
第一章:总则。提出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适用范围、定义、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地区差别政策。
第二章:煤炭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明确煤炭替代的来源、测算方法和完成时限、比例。
第三章:煤炭替代方案与审查。规范煤炭替代方案的内容、审查权限、审查时限、审查内容、核查费用和审查意见的有效时限。
第四章:监督管理。确定组织管理、信息沟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对违规市(县)、项目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一)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系数实行差别化政策。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实行区域和行业差别政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实行减量替代,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以《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正式发布时间为准),依次递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数依据空气质量指数参照确定;其他城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替代系数为1.0。同时,为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将六大高耗能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定为1.2,其他行业用煤项目及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系数为1.0。
(二)用煤项目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顶削煤目标任务。为确保完成全省削煤任务,自2014年以来,每年将削煤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并对各市加强督导和考核,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十三五”期间还将继续延用。为保证必要的用煤项目既能够上马,又不影响削煤任务完成,《办法》明确“煤炭替代不得抵顶削煤任务”,即各市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量应在削煤任务之外超额实现,如果本市域内无法解决,可通过开展用煤权交易跨区域解决。
《办法》对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量、替代来源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使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更加规范,是严控高耗煤项目、从源头上减少排放和污染的有效措施,对完成削减煤炭消费和治理大气污染目标任务、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100433B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