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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对其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和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其他人员人均贷款额度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以贴息。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限度和最长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和其提供的反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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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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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在金融机构中无征信不良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本市或外地来石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普通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 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贷款用途:

(一)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二)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除外);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贷款用途明确。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的微利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五)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反担保条件及有关材料:

(一)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二)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正式在编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1.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担保中心统一印制);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开具制式的单身证明。

第八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及用途:

(一)申请企业(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在石家庄市依法登记注册,资产总额、销售额和在册职工人数等,必须符合工信部联〔2011〕300号文件有关小企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六)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七)符合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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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融资作用,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到期还本”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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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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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30日

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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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及贴息标准

第十二条 对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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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市本级负责办理市内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非直管县(区)、矿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矿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井陉县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省直管县(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十五条 市内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7.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9.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择业期以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8.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10.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将贷款资料及反担保资料提交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四)担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联合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担保中心须对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经办银行须对贷款申请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贷款资料进行联合会审,担保中心依据审批通过意见签章,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放贷。

(六)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10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时需携带的资料:

1.《石家庄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及其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按规定项目上报电子版;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7.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担保中心负责受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初审。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联合会审、实地审查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做出审批决定。

(四)担保中心将审批后的资料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放贷。

(五)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申请、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企业初次贴息时须附审批表)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六)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定期对企业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企业须积极配合,并主动出示相关资料。

(七)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应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贷款企业须承担的责任:

1.贷款企业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备案。

3.企业在贷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银行,否则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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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筹集。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20%,应暂停对该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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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七章 贷后跟踪服务及贷款回收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要与贷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等与企业有关信息,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授信管理,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上月贷款发放以及余额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入担保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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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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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文献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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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 2010〕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暨第 十五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 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 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 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 [2008]238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 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 [2010]4 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 结合

小额担保贷款的“江西模式”——一项精细的造血工程 小额担保贷款的“江西模式”——一项精细的造血工程

小额担保贷款的“江西模式”——一项精细的造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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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6KB

页数: 2页

正当全国很多地方为推进小额担保贷款问题踯躅不前的时候,经济并不发达的江西省却独辟蹊径,领先一步将小额担保贷款在江西省全面启动开来。到2003年底,全省各商业银行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38亿元,直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8388人,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740人。目前,江西的小额担保贷款已占到了全国总量的1/5,首批和第二批贷款归还率达100%。透过数字的背后,人们发现,"江西模式"的小额担保贷款的确带给了我们很多新的启示。

财政部:加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财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化水平,巩固和提升政策效果,财政部决定正式运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系统运行的重要意义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的正式运行,是健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机制,实现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动态化和信息化、预算编制科学化和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促进财政贴息奖补资金使用规范化,对进一步丰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手段、巩固和提升政策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二、认真做好信息系统运行各项工作

(一)各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登陆财政内网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平台(http://10.131.254.132/xedk)进行系统操作,自行下载相关资料,包括系统介绍、用户手册、单机版系统软件等。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以金财工程为依托,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

(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辖内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培训工作,并向财政部(金融司、预算司)报送运行情况。

三、严格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5月15日前完成2014年全年和2015年第一季度的数据报送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应按季度及时更新,更新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审核,确保信息系统内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专员办要结合信息系统内有关数据,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贴息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工作。

(三)各省(区、市)的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情况与各地中央财政贴息奖补资金安排情况挂钩。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及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奖补资金时,需同时报送信息系统生成的贴息情况年度统计表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对无信息系统数据支撑的贷款,不得享受中央财政贴息奖补资金支持。对信息系统数据报送不及时、数据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地方,中央财政视情况核减贴息奖补资金。

四、切实做好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工作

(一)财政部将适时开展面向专员办的信息系统使用培训。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将为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及专员办开展下级单位技术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所有软件产品、相关文档、源代码、相关数据版权归财政部所有,各使用单位免费使用。

(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切实加强与当地专员办的沟通协调,统一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对辖内各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数据对接,确保信息系统顺利运行、有效应用。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专员办、各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三)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原软件开发单位将根据合同约定,免费提供为期1年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解决应用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问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技术支持各地信息系统数据的导入、报送等工作。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杨淑丽010-68553137

财政部金融司金融五处:申婷婷010-68551214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许涌涛010-58561199转889618510087992

财政部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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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小额贷款贷款种类

邮政储蓄小额贷款农户联保

农户联保贷款条件:

三名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

邮政储蓄小额贷款农户保证

农户保证贷款条件:

农户,只需有一位或两位(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5万元。

邮政储蓄小额贷款商户联保

商户联保贷款条件:

指三名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

申请邮储银行小额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

(1)小额贷款申请表;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您在当地常住户口薄或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4)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5)结婚证或者婚姻证明。

如果客户申请的是商户贷款,还需要提供: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办理邮储银行小额贷款所需时间:

办理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一般情况下邮储银行贷款专员在对贷款申请人实地调查后3天内会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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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品种

◆农户联保贷款:指三名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8万元(贷款金额根据地区有所不同)。

◆ 农户保证贷款:指农户,只需有一位或两位(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贷款金额根据地区有所不同)。

◆ 商户联保贷款:指三名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每个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

◆ 商户保证贷款: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只需有一位或两位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商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

◆定期存单贷款:指持本人或他人的邮政储蓄的定期存单可享受定期存款90%的贷款(还款的期限要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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