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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2 外供电源分类及供电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2 外供电源分类及供电

2.0.1 外供电源应由外供交流电源和自备发电电源组成。

2.0.2 外供交流电源可从铁路地区变、配电所,铁路专用专盘专线电源,电力贯通线电源,自动闭塞电力线电源及地方电源接引。

2.0.3 自备发电电源包括自备交流电源和自备直流电源。

2.0.4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应外供电源为主用供电;在无外供交流电源或远离外供交流电源的地区,应以自备发电电源为主用供电。

2.0.5 在具有铁路地区变、配电所电源,亿里微专用专盘专线电源的铁路通信站,其外供交流电源宜采用铁路电源为主供电源,地方电源为备用电源。

2.0.6 在具有电力贯通线及自动闭塞电力线的区段,分所其外供交流电源应采用电力贯通线为主供电源,自动闭塞电力线为备供电源;中间站通信机械室,其外供交流电源应采用自动闭塞电力线为主供电源,电力贯通线为备供电源;主、备供电源可自动切换。

2.0.7 自备发电电源可采用燃油(柴油、汽油)发电机组及燃气发电机组。

在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h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电源供电;在年平均风速大于4m/s的地区,可采用风力发电电源供电。

2.0.8 外供交流电源根据通信站、中间站通信机械室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供电线路引入方式及供电系统的运行状态,可按表2.0.8分为三类。

表2.0.8 外供交流电源的分类

类别

分类内容

供电条件

两路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分别引入一路供电线)

两路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环行网引入一路供电线)

一路独立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

一路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

供电系统运行状态

正常供电

昼夜24h连续供电

昼夜24h连续供电(检修停电除外)

昼夜24h内不能连续供电

检修停电

无同时出现检修停电

允许检修停电

允许检修停电

停电指标

平均每月不大于1次

每次时间不大于0.5h

平均每月不大于3.5次

每次时间不大于6h

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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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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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DS-2KVA 直流压220VDC 尺寸(mm)宽×深×高698×480×267
  • 13%
  • 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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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电源

  • BK-D-1.5KVA-DBK-D-2KVA-D AC220AC220 48VDC48VDC 可内置4节×1组(4节 12V65AH或12V100AH)可内置4节×1组(4节 12V65AH或12V100AH) 11个 主机外形尺寸750×250×1000mm
  • 13%
  • 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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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DTS-20KVA 直流压220VDC 尺寸(mm)宽×深×高800×600×2260
  • 13%
  • 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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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DTS-100KVA 直流压220VDC 尺寸(mm)宽×深×高1200×800×2260
  • 13%
  • 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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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额定 压AC220 池配置16节×3组(100AH) 输出 回路4个 后备时 间180分钟 主机外形尺寸800×800×1800mm 池柜尺寸(数量)800×800×1800mm
  • 13%
  • 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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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电源

  • AFN-FD20A
  • 江门市2011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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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电源

  • AFN-FD10A
  • 江门市2011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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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电源

  • AFN-FD20A
  • 江门市2011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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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电源

  • AFN-FD10A
  • 江门市2011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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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电源

  • AFN-FD20A
  • 江门市2011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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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供电源

  • (1)可连接备用池做为备用电源.(2)主电源后自动切换为备用电源.(3)设有备用电源控制锁,防止备用电源过放.(4)具有主过压、欠压功能.(5)具有备欠压保护功能.(6)显示主备压值、输出流值.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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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务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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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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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源

  • HD2475-2二手
  • 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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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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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源

  • HD2440-2
  • 1个
  • 1
  • 艾默生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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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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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源

  • HD4850-2
  • 4个
  • 1
  • 艾默生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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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通信电源

  • 1.名称:专业通信电源2.规格:线性专用通信电源,输出压13.8V,流:0-30A,额定功率:350W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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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一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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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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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1 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通信电源设计技术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通信站、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等固定站的新建、改建铁路通信电源设计。

1.0.3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应贯彻国家和铁路的技术政策,合理利用资源,执行国家防震、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

1.0.4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在保证供电质量的前提下,应考虑安装、维护和使用方便,满足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安全。

1.0.5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应采用技术成熟的、通过质量认证的设备,并积极利用新能源、采用新技术。

1.0.6 铁路通信电源方案设计应考虑所在地的供电条件、引入方式及运用状态,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降低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

近期按交付运营后5年,远期按交付运营后10年。

1.0.7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应针对铁路运输及通信网等级位置,实施集中监控管理,逐步达到少人维护,无人值守。

1.0.8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宜是独立的供电系统。

1.0.9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设计应保证设备、人身的安全,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地供电,满足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1.0.10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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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3 通信站交流供电系统

3.0.1 通信站交流供电系统由外供交流电源和自备交流电源组成,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

3.0.2 通信站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供电。

3.0.3 通信站配置的自备交流发电机组,宜采用具有自动投入、自动撤出、自动补给性能,并具有遥信、遥测、遥控功能和标准接口及通信协议的自动化机组。

3.0.4 对要求交流不间断、无瞬变供电的通信负荷,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或逆变器供电。

3.0.5 通信站外供交流电源应从站内电力低压配电设备直接引接。

3.0.6 各种通信用电应按下列负荷等级划分:

1 二级交换中心及以上通信站的通信设备,为一级负荷,应由两路可靠交流电源供电。

2 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及以下通信站的通信设备,为二级负荷,应由一路可靠交流电源供电;当附近具有第二路交流电源时,应采用两路交流电源供电。

3.0.7 自备交流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自备交流发电机组的供电范围

用电范围

交流

供电类别

通信设备用电

通信站主机房内其它设备用电

Ⅰ~Ⅲ类

通信设备交流功率

直流电源浮充功率

蓄电池组充电功率

保证照明功率

保证空调功率

充气设备功率

其它必须保证的用电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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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2 外供电源分类及供电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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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4 通信站直流供电系统

4.0.1 通信站直流供电系统由整流设备、直流配电设备及蓄电池组组成,

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

大型通信站可采用分散供电方式供电。采用分散供电方式供电的通信站,电源设备应靠近负荷中心,并预留远期扩容的条件。

4.0.2 通信站直流供电设备应采用高频开关整流设备、配电设备、监控器、阀控式密封酸铅蓄电池组,并应具有遥信、遥测、遥控性能和标准接口及通信协议。

4.0.3 通信站直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低压恒压充电方式以全浮充制运行。

4.0.4 直流电源基础电压为-48V,其它种类的直流电源电压应经过直流/直流变换器获得。-48V基础电压的电压波动范围、杂音电压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基础电压的电压波动范围、杂音电压

额定电压(V)

通信设备受电端子上电压波动范围(V)

电 源 杂 音 电 压

衡重

杂音(mV)

峰-峰值杂音

宽频杂音(有效值)

离散杂音(有效值)

频段

(KHz)

指标(mV)

频段

(KHz)

指标(mV)

频段

(KHz)

指标(mV)

-48

-40~-57

≤2

0~20

≤200

3.4~150

≤100

3.4~150

≤5

150~200

≤3

150~30000

≤30

200~500

≤2

500~30000

≤1

4.0.5 蓄电池组的浮充电压、再充电压及均衡电压,均应根据蓄电池的产品要求和通信设备受电端子的电压要求确定。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电压要求应在表4.0.5的范围中确定。

表4.0.5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电压要求

电压种类

浮充电压(V/只)

再充电电压及均衡充电电压(V/只)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23~2.27

2.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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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5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供电系统

5.0.1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供电系统应能够通过“铁路中间站电源柜”对所有通信设备供电。

5.0.2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单相三线制供电。

5.0.3 “铁路中间站电源柜”应由交流配电单元、直流配电单元、监控单元、高频开关整流模块、直流-直流变换器、逆变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组成。

5.0.4 “铁路中间站电源柜”应具有接受遥信、遥测的性能和标准接口及通信协议。

5.0.5 在具有两路电源引入的中间站通信机械室,“铁路中间站电源柜”应设置主用/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装置。

5.0.6 “铁路中间站电源柜” 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宜采用12V/只系列。

5.0.7 在不具备自动闭塞电力线及电力贯通线的区段,其沿线中间站通信机械室应配置移动式汽油发电机组。

5.0.8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的温度调节装置、除湿装置等辅助装置,应由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控制其自动投入及自动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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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6 设备配置

6.1 配置原则

6.1.1 交流配电设备及直流配电设备的容量,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6.1.2 高频开关整流设备、直流-直流变换器、逆变器、交流不间断电源(UPS)设备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

6.1.3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

6.1.4 通信站外供交流电源的供电电压偏移值超出交流配电设备额定电压值的 10%~15%时,宜采用调压、稳压设备。

调压、稳压设备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

6.1.5 自备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及保证空调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配置。

6.1.6 太阳电池的容量应按满足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发展负荷配置。

在单独使用太阳电池与蓄电池组构成的供电系统中,太阳电池的容量应按远期负荷并考虑蓄电池组的充电负荷配置。

6.1.7 风力发电机的容量宜按远期负荷配置。

6.2 电源设备配置

6.2.1 自备发电机组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站自备发电机组的配置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 通信站自备发电机组的配置

自备发电机组(台)

交流供电类别

一级交换中心

二级交换中心

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

分所

Ⅰ类

1

1

1

——

Ⅱ类

2

2

1

1

Ⅲ类

——

2

2

2

2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移动式汽油发电机组的配置宜符合表6.2.1-2的规定。

6.2.1-2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移动式汽油发电机组的配置

移动式汽油发电机组(台/站)

外供交流供电条件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一路地方电源

1台/2站

自动闭塞电力线电源(电力贯通线电源)、地方电源各一路

1台/4站

两路地方电源

6.2.2 蓄电池组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站蓄电池组应按两组配置。两组蓄电池组的容量必须相等,每组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为总容量的二分之一。两组蓄电池组应并联使用。两组蓄电池组应由同型号、同容量、同制造工厂的产品组成。

2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蓄电池组和UPS应按1组配置,并应采用12V/单只蓄电池系列蓄电池。

蓄电池组的容量计算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2.3 整流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铁路通信站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应按n 1冗余方式配置。当n≤10时,备用1只;当n>10时,每10只备用1只。整流模块的容量大小,应与主用整流设备的容量大小相匹配。

主用整流设备的总容量应按负荷电流和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电流(10h率充电电流)之和确定。

采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组成混合供电系统供电的通信站,当蓄电池10h率充电电流大于通信负荷电流时,主用整流设备的总容量应按负荷电流和蓄电池20h率充电电流之和确定。

采用电启动自备发电机组的通信站,无随机附带充电整流器时,应配置启动电池充电用充电整流器。

通信站应配置落后电池充电用充电整流器。

2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高频开关整流模块应按n 1热备用方式配置。

主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的容量应按负荷电流和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电流(10h率或20h率充电电流)之和确定。

6.2.4 直流-直流变换器的数量应按协力要求配置。

1 直流-直流变换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直流-直流变换器的配置数量

配置方式

配置数量(台)

主用直流-直流变换器

1

2

3

4

备用直流-直流变换器

1

1

2

2

合 计

2

3

5

6

2 同型号、同容量的直流-直流变换器可用多台并联使用。

6.2.5 逆变器的容量应按最大负荷功率配置。备用逆变器与主用逆变器的功率应相同。

6.2.6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的容量应按最大负荷功率配置,并根据需要可设置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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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7 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7.0.1 铁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规定。

7.0.2 铁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监控内容应包括遥测、遥信、遥控。

7.0.3 铁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中心应设在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所在地。一个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应设置一个维护管理中心。

7.0.4 维护管理中心及其管理的通信站电源设备与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电源设备,应采用同一个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7.0.5 维护管理中心应具有和铁路电信管理中心进行双向通信的功能。

7.0.6 维护管理中心与远端监控采集器之间的通信,宜采用专线方式为主用方式,拨号方式为备用方式。

7.0.7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电源系统监控信号的传输通道宜由光缆传输系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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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8 防 雷

8.0.1 为确保通信设备和维护人员的安全以及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防止通过电源系统引入雷害,铁路通信电源系统必须进行防雷设计。

8.0.2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电源设备类型、运行及接地方式、安全地点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地制定防雷措施。

8.0.3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应从交流配电设备开始,至通信设备的直流电源受电端子,采用分级保护,并与通信系统的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及通信系统的电磁兼容协调配合。

8.0.4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的防雷主要通过电源设备机内设置的分级防雷装置实现。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应采用机内具有分级防雷措施的通信电源设备。

对于机内不具有分级防雷措施的通信设备及通信空调设备,铁路通信电源系统防雷设计应设置机外分级防雷装置。

8.0.5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方框图见图8.0.5。

8.0.6 在电力交流调压(稳压)器及交流配电设备输入端的三根相线及零线应分别对地加装避雷器;在整流设备输入端、不间断电源设备输入端及通信用空调输入端均应加装避雷器;在直流配电设备输出端应加装浪涌吸收装置。

8.0.7 通信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指标应不小于表8.0.7的数据。

表8.0.7 通信电源系统耐雷电冲击指标

序号

设备名称

额定电压(V)

雷电冲击波

模拟雷电冲击波电压峰值(KV)

(1.2/50μs)

模拟雷电冲击波电流峰值(KA)

(8/20μs)

1

电力交流调压(稳压)器

AC380/220

6

3

2

燃油发电机组

4

2

3

交流配电设备

4

整流设备

2.5

1.25

5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

6

直流配电设备

DC-48

1.5

0.75

7

逆变器

DC-48

-24

0.5

0.25

8

直流-直流变换器

9

通信设备直流电源受电端子

10

通信设备交流电源受电端子

AC3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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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9 导线选择及布放

9.0.1 电力低压配电设备至交流配电设备的进线,应按远期负荷计算,并据此选择导线型号及规格。

9.0.2 自备发电机组的输出导线的型号与规格,应按其输出容量确定。

9.0.3 两组蓄电池组至直流配电设备的馈电线型号、规格、容量应一致,其长度应相等。

9.0.4 -48V电源供电馈线的截面设计应满足通信设备供电需要、强度要求,直流放电回路全程最大电压降宜按3.2V计算。

9.0.5 电源馈电线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相同的导线。

2 机房内的交流导线,应采用阻燃电缆。

3 直流电源馈电线,应按远期负荷确定。截面大于95mm2的导线宜采用硬铜母线。

4 接地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

5 接地导线的截面应不小于表9.0.5的规定。

表9.0.5 接地导线的截面

截面(mm)

线种

二级交换中心及以上

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及以下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铜线

70

50

16

9.0.6 监控设备的传输线布置应远离干扰源,不得与其它强信号线及高频线进距离平行布放。

9.0.7 机房内导线的布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10 机房设置及设备布置

10.0.1 铁路通信电源机房的布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种电源机房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及以上通信站可设置电力低压配电室、电源机械室、蓄电池室、监控室、发电机室、储油库、修机室、值班室、休息室等生产及辅助生产房屋。

2 分所电源机械室宜与通信机房合设。

3 合设机房中电源设备、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可与通信设备用机房安装。

4 当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采用蓄电池柜安装时,电源设备、蓄电池组可与通信设备同列安装。

电源设备、蓄电池组可与通信设备同列安装时可靠紧。

10.0.2 通信电源机房的布置应满足维护工作的基本需要。

10.0.3 发电机室应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降)噪措施,其噪声指标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10.0.4 有防震要求的通信站,蓄电池组应采用防震架(柜),电源设备机架应与地面牢固连接。地震烈度为8度以上地区的通信站,电源设备机架应与房屋墙体(柱体)连接。

附录A 蓄电池组的容量计算

A.0.1 蓄电池组的放电小时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通信站蓄电池组的放电小时数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蓄电池组的放电小时数

放电小时数(h)

外供交流供电类别

一级交换中心

二级交换中心

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

分所

Ⅰ类

1

1

1

——

Ⅱ类

1

2

2

3

Ⅲ类

——

3

3

8

2 铁路中间站蓄电池组的放电小时数应按8~10h计算。

A.0.2 蓄电池组容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KIT

η[1 α(t-25)]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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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2 外供电源分类及供电文献

铁路通信电源分散供电集中监控系统 铁路通信电源分散供电集中监控系统

铁路通信电源分散供电集中监控系统

格式:pdf

大小:169KB

页数: 4页

铁路通信电源分散供电集中监控系统

黎钦铁路通信电源的选择与设计 黎钦铁路通信电源的选择与设计

黎钦铁路通信电源的选择与设计

格式:pdf

大小:169KB

页数: 4页

文章结合广西沿海铁路黎塘至钦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及近年来通信电源的发展潮流,针对黎钦铁路的通信电源系统的选择与设计提出建议和方案。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标准编号:TB10072-2000),是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

标准废止

2020年10月15日,国家铁路局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对此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即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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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设计规范简介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 10006-2016),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设计规范是对2005版《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的全面修订,在认真总结近些年来我国铁路通信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充分借鉴相关科研成果和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铁路通信线路、传输及接入网、数据通信网、有线调度通信、移动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专用应急通信、时钟及时间同步、综合布线、电源等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适用于铁路通信工程设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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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用户接入网设计规范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编制2008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计划》(铁建设函【2007】1374号)的要求,为适应铁路传输及接入网工程设计的需求和发展而制订。

本规范是《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TB10006)的下一层次规范,是对原《铁路光电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TB10026-2000)、《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TB10060-

99)、《铁路通信用户接入网设计规范》(TB10073-2000)等规范的整合及修编,并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铁路传输与接入通信系统业务需求适当增减、调整相关内容。本规范在编制及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几年我国铁路尤其是客运专线通信建设的经验,并吸收了通信领域的前沿技术,力求使铁路的通信技术更好地服务于铁路运输生产。

本规范共分为10章,另有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SDH及MSTP系统、WDM系统、自动交换光网络(ASON)、数字微波通信系统、用户接入网、光电缆线路、设备安装及运行环境要求等。

本次规范整合及修编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传输系统部分增加MSTP(含RPR)、WDM、ASON等技术的相关内容,增加铁路通信传输系统业务流向、业务流量的分析及计算内容。同时,根据技术的发展,对原规范中的部分指标进行了修编。

2.原接入网规范中的有关传输系统部分整合进传输系统章节,同时增加综合业务接入系统内容。

3.增加了设备安装及运行环境要求的内容。

4.增加了测试仪表的内容(附录)。

5.将“SDH光缆传输系统再生段距离的计算”由原通信线路部分调整至传输系统部分;将“通信线路”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及排布。

6.根据铁路通信的发展方向,对“铁路数字微波通信”适当进行缩减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金沙江路33号增1号,邮政编码:300251),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沙玉林、顾力、冯敬然、庚旭、刁蓬芝、李盟、赵树学、彭良勇、任超、江凌翔、凌昌国、曾祥兵、高建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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