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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使督察检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督察检查的范围及要求
督察的范围只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
督察检查的内容及措施
(一)项目动工情况。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未动工而虚报的情况,若存在这种情况,要查明具体原因并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检查的深度决定处理意见。
(二)项目施工进度。包括项目动工后是否正常施工,工程建设进展如何,项目施工形成的实物量是否明细到每周、每旬。否则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监督整改。
(三)资金到位情况。包括中央下达的项目资金是否全部用于相应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并用于相应的项目,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浪费等问题。如存在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项目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否则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五)质量监督措施。为杜绝“豆腐渣”工程,要认真监督检查每一个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都明确了质量监督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是否有质量监督、现场监督和现场管理的原始记录并建档立卡,否则必须立即责令整改。
督察检查的方法
(一)由地区及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检监察组成的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常规检查:各县市协调办和地区直项目主管部门每十日必须对责任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地区纪委监察局和地区协调办各一份。
(三)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地区协调办将按照有关会议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媒体派员深入相关项目建设现场采访,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正面宣传,必要时也将对存在问题给予曝光。
违规责任及处理程序
在检查中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法乱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巡回检查制度 1)变电所设备巡视检查,一般分为交接班巡视、正常巡视、全面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并在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中规定每班巡视检查时间和次数以及巡视路线,一般每日设备巡视检查次数应不少于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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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电业生产安全...
中央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 1 - 关于中央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 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措施,我县 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的部署及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在时间 紧、任务重的情况,积极谋划并加快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 设,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现就有关项目工作开展情 况汇报如下: 一、投资计划下达情况 在 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中, 我县共获得 项目 *个,获新增中央资金 *万元。 在 2009年第一季度新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中, 我县获得项 目 *个,获新增中央资金 *万元。 二、建设资金筹措情况 (一)我县已将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万元纳入政府 年度财政预算,优先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财政配套资金。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踊跃筹集建设资 金,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三、项目进展情况 (一)项目开工情况 截止 *年 *月*日, 2008 年
省发改委就加快推进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当前,全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已进入关键实施阶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加快推进我省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专门下发通知,就我省加强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召开调度例会时间
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各县(市)、管委会协调办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各县(市)、管委会协调办各业务处(工作组)要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调度,1月15日前实行每日一次调度,1月15日后实行每5日一调度。
二、调度例会的内容
地区协调领导小组每半月调度会议主要是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工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同时,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明确每次调度例会的调度重点。地区协调办调度例会除按上述内容执行外,还必须调度到每个具体项目。
三、调度例会的召集
地区协调领导小组调度会议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其他副组长召集,地区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有必要时,可通知各县(市)党政领导、地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地区协调办调度例会由协调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召集,协调办全体人员参加。视情况可通知各县(市)党政领导、县(市)协调办、地直有关部门、各项目督查组负责人参加。各县(市)协调办调度例会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调度例会的准备工作
(一)根据每次例会内容,提前准备好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工情况的有关表格和文字材料,会上分发给每个参会人员参阅;
(二)根据每次例会议程,提前将调度的有关内容交主持人,供主持人参考;
(三)调度例会上需安排相关人员作工作汇报的,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汇报者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投资资金、省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三、使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项目行政责任人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保质保量完成,对项目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使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资金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及时足额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筹资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防止资金损失浪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项目支出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无须项目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要有项目行政责任人和财政、审计相关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该项目的行政责任人审批,方能支付项目资金;
九、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库〔2009〕1号)的要求做好拨付管理工作。
十一、要切实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检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下达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十二、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十三、相关的职能部门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拨、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涉及民生等重点事项的监督。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负责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以备随时查阅。
三、协调、调度新增中央投资拉动内需项目建设的申报、实施等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调度。
四、编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工期等。
五、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包括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和议题资料准备,起草。
七、负责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委、行署和地区有关部门。
八、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库,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和项目支持。
九、按照上级检查组的要求,会同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拟定相关会议及检查活动安排方案,并负责衔接落实。
十、按照上级检查组的要求,会同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按程序向上级检查组报送相关材料。
十一、为各督查组、项目建设组提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类项目规程规范、项目及项目管理、资金及资金管理、情况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服务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十二、完成地委、行署和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