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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人代表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四)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评标会场全体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标会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由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三)对评标过程负有保密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五)评标会场全体成员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必须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如有事需要发言,应征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六)评标会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同意,并由有关监督管理人员陪同方可离开。离开评标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日常审计范围;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政府采购评标会现场人员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1人。
(二)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被抽取的专家评委(专家人数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以上)。
(三)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
(四)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如公证处、纪检委、监察局等有关人员)。
(五)评标会场主持人1人。
评标会场应当由采购人主持。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评标事宜,但需签订委托主持的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评标会场除上述人员组成外,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会场和评标监控室,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评标会场的,应当事前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长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长春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能够公平、公正,严肃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认真、详实的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五)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某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会场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不得拒绝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供应商有以上第(一)至(六)项情况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要如实回答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专家评委提出的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主持人在评标会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评标)时间公布开标(评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评标)的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并安排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评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二)主持人应当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熟悉、了解和掌握。
(三)主持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就采购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必须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采购文件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的范围。
(四)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发表有任何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言论。
(五)一个采购项目,只能由一名主持人主持,不得中途更换。
(六)主持人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起草评标委员会的综合意见,并认真、准确核对和计算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情况。
(七)主持人中途离场必须征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必须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2/3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需要事先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是否与事先经过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相一致。
(五)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专家评委会共同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监督检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如实回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范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评标会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应遵守评标会场纪律,不得中途退场,如有极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不得随意发表与监督管理无关的言论。
(三)不得发表有诱导性或者倾向性的观点。
(四)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因极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场时,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主任同意,并及时补充监督管理人员。在补充的监督管理人员未到评标会场时,需退离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 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 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 构或招标代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 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 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 构或招标代
本书以1289个问答、155个案例以及11个例题解读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的基本知识、策略与技巧,包括政府采购的新方式和新方法———竞争性磋商、PPP项目政府采购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地阐述了评标的十大原则。本书供采购人、招标人、投资人、供应商(包括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投标人(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单位使用,也供政府管理部门、高校相关专业的师生、研究人员使用,也特别适合拟进入招标投标领域的人员使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州公路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公路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州县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招投标过程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后应按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正式评审前,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先进场作预备性、基础性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中必须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招标人的代表应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履行评标职责。
第八条 投标书必须经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根据分工进行评审,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
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应集中封闭进行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从全省统一建立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并由州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商州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实施,专家组在评审前24小时内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谰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投标人报价,招标人标底。
招标人标底在开标前由多人编制,开标后24小时内汇总出版,并由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赌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评标标底和评标价;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招标人定标;
(六)编写招标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高于评标标底5%的,可视为无竞争性而不进入评比,低于评标标底15%的,可视为低于成本价不进入评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发现下列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签字;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投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六条 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二十八条 机拌机铺的沥青路面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标标底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如下:
C=(A B×J)÷2
式中:A是招标人标底;B是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C是评标标底(复合标底);J是低价竞标校正系数,在正常情况下取1.0,在投标人报价普遍低的情况可取至1.1。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列顺序按投标人经评审的报价高低排名。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评标标底15%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要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的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主要经营:政府事务管理机构等产品。作为经营政府事务管理机构的企业,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