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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是为了统一规范的重庆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信息进一步公开,公开招标投标率明显上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逐渐形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简政放权

三、厘清进场层级,促进简政放权

(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以及简政放权、事权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监管权限。市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我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由市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和市级审批的点多面广且实施地点在远郊区县(自治县)的项目,一律进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市级部门不得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要求进入市级交易中心交易。

(二)进入规定场所交易的项目须办理建设管理手续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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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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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烤漆球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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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备案管理

四、严格备案管理,促进公平公正

(一)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核,对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范本,对资格条件、废标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招标文件备案审核应以行政监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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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评标质量

六、强化专家管理,保障评标质量

(一)评标专家必须在开标当天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专家库的管理,对部分地区、部分专业评标专家较少的,应及时增补专家资源,优化片区划分范围,同时积极研究推进远程评标工作。要注重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管护,杜绝工作人员利用系统漏洞干扰公正评标。

(三)严格执行《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渝发改标〔2013〕55号)。对评标专家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及违背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市、区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如实记录,并及时上传至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予以公示,以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同时要在各交易中心设置查询终端,实现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情况适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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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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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执行标准

二、严格方案核准,防止规避招标

(一)凡属于《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要严格按照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原则,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有法定理由需要变招标为不招标、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市或区县级重点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审批部门须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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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13〕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下发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主要目的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市狠抓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和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信息进一步公开,公开招标投标率明显上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逐渐形成。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不规范执业,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行政监管部门因职责交叉而推诿扯皮、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而且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招标投标管理、围标串标的问题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市场效率,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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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管理职责

一、理顺监管体制,防止职责交叉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的规定,在本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进一步调整完善部门招标投标职能职责,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明确职责边界,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推诿扯皮问题。

(二)不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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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标后监管

八、强化标后监管,规范履约行为

(一)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管主体,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故意刁难中标单位、违反程序和进度拨付工程款以及中标单位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大力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将标后监管成果运用到诚信体系建设中,全面推行将诚信信息情况纳入招标投标环节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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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介管理

七、加强中介管理,规范代理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编写招标文件,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要使用范本。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性条款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篇章编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要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尽量采用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要简明评标条款,缩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二)鼓励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环节引入良性竞争机制。

(三)禁止任何单位以行政审批或变相行政审批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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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信息发布

五、统一信息发布,保障信息公开

(一)招标公告发布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统一管理要求,在市政府指定媒体“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免费发布,确保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项目进场交易对应的交易平台网上也应同时发布,且内容应当与指定媒体发布的保持一致。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二)评标结果必须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公示,增加透明度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对点多面广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基层民生项目,还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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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处罚惩戒

十、严格处罚惩戒,确保令行禁止

(一)行政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安机关建立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办信办案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违规进行审核、批准、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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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依法行政

九、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

(一)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于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招标投标有关文件的清理,形成全市招标投标现行规定目录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库的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实际,尽快出台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及时将本行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市工商局牵头建立的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在各交易场所设立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终端。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完善我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强化监督部门责任,限定处理时限,进一步规范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减少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五)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尽快建成我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位一体”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积极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进程,为实现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远程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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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献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177KB

页数: 2页

焦政[201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177KB

页数: 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豫政〔 2009〕48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 (以下简称招投标 )活动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 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 途径 ,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是加强反腐倡廉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 ,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河规建[2006]312

 

 

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行为,遏制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确保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按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参照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投标报名、标前通报会、开标定标会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投标企业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条件提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评审或预 审,只要符合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资质、业绩条件要求并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均有资格参加报名及投标,但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投标报名、参加标前通报会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项目经理)

    2、拟投本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安全负责人),持有效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参加开标定标会(以上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管理班子人证相符)

    3、投标企业应在报名之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的账户直接转入招标单位帐户。投标企业应在报名的同时提交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以汇款转帐日期为准),未按期交纳的不予接受报名。

    4、凡未按上述要求报名、参加标前通报会和开标定标会和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5、凡通过资格评审或预审,取得合格投标人的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应在开标前5日书面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登记,但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放弃投标 的,给予停止一年投标的处理;无故放弃投标(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定标会)的,一次给予不良行为登记备案,二次取消投标资格一年并 上网公示。

    二、完善评标定标办法,减少人为操作因素,遏制围标串标,保证公平合理。

    1、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实行最  高报价值的办法,遏制哄抬标价的违法行  为,防止低于成本报价的现象发生,维护招  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设工程规模造价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用业绩报价二次法定标,其余项目一律实行报价随机抽取法定标。

    (1)“业绩报价二次法,一是开启业绩入围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及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业绩审查评定,按照投标企业资 质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等得分排名情况:如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不超过12家时,选择前8名企业作为入围企业参加开标;如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超过12家时,选 择前12名企业作为入围企业参加开标。未入围的投标企业的投标,属无效标。二是采取二次均值法定标,即业主标价为A值,所有入围的投标企业报价,去掉一个 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取所有报价的算术平均为B值,(A+B)÷2=C值,取低于且最接近C值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该投标企业则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取 次低于且次接近C值的投标报价的投标企业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如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C值,则取最接近C值的投标企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取次接近C 值的投标企业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报价随机抽取法,是在全部投标企业开出的投标报价中,数量在12家以上的,随机抽出10家,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取平均值为中标 价。最接近且低于或等于平均值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一,次者为候选人二,以此类推;数量在12家以下的,随机抽出8—6家,按上述办法计算中标候选人; 数量在5(包括5)以下的,按合理低价中标法定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定人、定时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代理资格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登记备案。(1)由规划建设局分 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局长、纪检组长、监察局执法室主任、设计与招投标科()长等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每周五上午900—1200时,集体审查招标文件; 严把审查关;(2)严格法定程序和标准,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准进入交易市场,严把准入关;(3)纠正招标人量身定做设关卡排斥潜在投标人;并 及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严把监督关。

    2、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要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

    3、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 用,以交易中心为平台,建立中标候选人公  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建立中标单位信息跟踪管理制度,创建网上公布信息、奖罚事项、跟踪监督等有关内容的信息网页,逐步形成信息化管理。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4、加强中标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查处违法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

    (1)中标单位在施工报建、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按投标文件中拟派该工程项目的管理班子的名单报建登记,并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严格履行承诺,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行政监督部门对现场实施不定期抽查,当第一次发现中标单位不严格履行承诺,项目管理人员人证不齐,不到位等情况时,根据实情,限期整改,并上网通 报;当第二次抽查出现上述情况的,视同违法转包分包,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河源市规划建设局  

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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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钦州市监察局

钦市建管字〔200415 ——————————————————

 

各县、区建设局、监察局,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办公室,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 凡政府投资工程及其他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市直、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 工程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本级有形建筑市场(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灵山县、浦北县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也要相应进入灵山县、浦北县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 易。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二)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加强对招标人资格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招标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度

 

 (一)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进行评审。  

 (二)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资格预审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 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其中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应采取 评分的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能用抬高企业资质等级来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三)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在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对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申请人的综合评估分。

 (五)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阐明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排序先后从高分到低分选择不少于7家参加投标。若报名的投标单位多于3家、少于7家时只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可作为本工程的投标单位。

 (六)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四、招投标工程应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评标暂行规定》中的评标办法

 

 五、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应注明投标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约,投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对该要约未作出承诺的,视为无效文件,不得参加投标。     对经过资格预审入围的投标单位,其在资格预审中施工企业提供的简历、业绩等材料,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再在招标文件作为评标(或评分)的内容。

 

 六、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施工单位按中标价各缴纳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局设立的专用帐户,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保障金中预先划支。

 

 七、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一)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在开标前4小时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实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一)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相应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各界的实名投诉举报。

 

(二)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制度,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的管理    

    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凡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发生重大工程 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等不良行为的,除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外,还要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记录载入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作为资质审批、年检和能否参加招投标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钦州市监察局

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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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颁布

【发布单位】8260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政发〔1996〕49号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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