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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认定的变更和撤销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申请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结果确有疑义者,应由原认定委员会重新组织认定。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结果时,一经查出,撤销其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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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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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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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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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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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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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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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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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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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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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性能管理

  • 标准2U机架式X86设备,6千电4SFP,1物理cpu,物理核,无虚拟核,Intel(R) Core(TM)2 Quad CPU Q8400/4G内存;流量分析(单向)≥200Mbps,系统监控
  • 1台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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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根据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信息安全方针、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 3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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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管理电脑

  • ( 3.6G 8M缓存)/B250 主板/1×8G DDR4 2133/1T硬盘/DVD /集成千兆网卡/G730 2G独显/防水抗菌键盘/ USB光电鼠标1000DPI/无耳麦/预装正版WINDOWS
  • 1台
  • 3
  • 捷顺、安居宝、海康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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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管理平台服务器

  • 详细参数见附件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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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行为管理管理系统

  • 2U,6个千兆电口, 2个千兆光口,冗余电源,2个扩展槽位,带宽性能500M,网络吞吐量1.5G,最大并发连接数100万,推荐用户数:3000人.
  • 1台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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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等级之后,由各级认定委员会颁发相应等级的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商品住宅应镶贴性能认定标志。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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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认定程序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性能认定之前,要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委托具有资格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测试或检验。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三)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四)试件等试验检测报告;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六)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

(七)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单;

(八)认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应分为申请、评审、审批和公布四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向相应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企业的资格和认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交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委员会遵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在一个月内提出评审结果,并推荐该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报认定委员会。

(四)认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进行审批,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结果,由地方认定委员会审批后报全国认定委员会复审,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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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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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认定的主要内容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内容应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平面与空间布置;

(二)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

(五)隔音与隔振;

(六)采光与照明;

(七)通风换气。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结构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设备耐久性。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环境;

(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2A级、1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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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各级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组建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该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具体实施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组织起草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

(三)负责全国统一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作和管理;

(四)组织制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章程和评审委员会章程;

(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和国家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性能认定工作;

(六)负责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复审工作;

(七)对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组建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该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和省级试点(示范)工程及其它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四)对本地区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各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应由有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认定委员采用聘任制,由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相应机构聘任,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各地方的认定委员会应报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可接受各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商品住宅性能的评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可接受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地区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工作。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级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技术力量的科学研究院(所)、设计或大专院校等单位申请组建,并经相应的认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批准。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级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应由有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采用聘任制,由负责组建的单位聘任,每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和评审工作的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工作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承担,并经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确认。

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已核验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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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规范商品住宅市场,保障住宅消费者的利益,推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制定本办法。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系指商品住宅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及统一规定的认定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委员会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的商品住宅。

凡列入国家、省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新建住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应申请认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请认定。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商品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等级,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三级。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住宅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的规定;

(三)住宅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的核验,具备入住条件。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凡拟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预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期房前应在相应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备案,并落实相应的技术措施。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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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附 则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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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文献

建筑材料第六章第六章砂浆 建筑材料第六章第六章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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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第六章第六章砂浆

第六章涂料 第六章涂料

第六章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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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2页

第六章涂料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质〔2017〕1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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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等级认定证书

商品住宅的评审结果,经认定委员会审批和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后,由各级认定委员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并将认定标志镶贴在被认定的住宅上。一方面,由第三方验证该住宅性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种形式,可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誉和知名度,激励开发企业不断地提高住宅的技术含量和功能质量,把我国的住宅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另一方面,使住宅消费者放心地选择购买自己满意的合适的住宅,避免由于住宅市场的不规范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并可以减少住宅交易中的民事纠纷。所以说,通过这种形式能够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的规格和式样在全国应当是统一的,需要由全国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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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做好我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省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

第五条 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其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商品住宅的质量品质。

第六条 装修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纳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鼓励原来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装修队伍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申请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成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者转型发展成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装修施工劳务队伍。

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装修企业不得参与住宅工程建筑、装修活动。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宜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第十条 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图审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白蚁、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施工单位在建筑、装修过程中应当实施文明绿色施工,通过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施工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排放,妥善处置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减少施工噪声、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装修所用材料的检测纳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第十六条 全装修严格按工程验收制度进行分部、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一房一验,并形成分户资料档案备查。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全装修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我省高温、高湿、高盐气候特征,合理选用适宜的材料、部品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通风除湿等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住宅保养和维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许可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后方可交房,在交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全装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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