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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1991]83号
发布日期:1991-5-15
执行日期:1991-5-15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号文件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建国以来至一九九○年期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三十四件规章。在这些规章中,有的已由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情况。现将这些废止的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望即停止执行。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晋政发〔1981〕201号,1981年10月13日)
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沿途存放的沙、石、水泥、杆塔材料、导线、地线、金具、瓷瓶、电缆、电气设备等器具材料,均为国家资产,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和破坏。
输变电工程施工,所经社队要积极提供运输道路,保障畅通无阻。
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高压线路走廊内的树木、青苗、坟墓等障碍物需要清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社队应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队及单位,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社员,爱护和保卫国家财产,积极支援电力建设。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输变电建设工程的保卫工作。对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有功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毁坏、盗窃、哄抢建设器材者,应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对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加速四化建设,十分重要。为了加快输变电工程建设,保证输变电工程顺利施工,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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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 1 — 中 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晋发〔 2010〕18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0年 6月 29日 — 2 — “法治山西建设 ”实施纲要 为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建设 “法治山西 ”,制定如下实施纲 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法治建 设纳入全省经济、 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总体布局, 不断提高党委、 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和 水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 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 年 05 月 16 日 点击数: 7890 晋建标字〔 2014〕8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 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 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 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 根据山 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 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 发〔 201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 办发〔 2014〕24号)文件精神, 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 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晋建 标字〔 2013〕71 号)的基础上,对 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01
【生效日期】198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打深井的通告
(1982年12月1日晋政发〔1982〕150号)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贫乏。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统一,地下水开采无计划,乱打深井,致使局部地区地下水大幅度下降,甚至地面下沉,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控制打深井,但许多国营和集体单位,无视政纪,不经批准仍在任意乱打深井,加剧了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重要泉域补给区,严禁打深井。
二、打深井必须经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采提取深层地下水,应一面立即停止施工,一面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动工。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仍擅自乱开、乱采深层地下水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4-21
【生效日期】1982-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
(1982年4月21日)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动力。为了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避免其它人为事故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国家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和其它保护电力设施的规章制度。
二、严禁在电力线路、变电所安全防护区和通道内搭设工棚,垒积土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栽植树木和竹林。城镇电力线路下面的原有树木,有关单位要及时修剪。当树木与导线的距离小于规定、危及安全时,供电部门有权修剪。
三、严禁在电力线路安全防护区内挖土石方、修渠筑路、开挖河道。如进行上述工作必须穿越安全防护区时,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
四、严禁在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旁挖坑取土。严禁在离电力线路一百米距离内放炮采石。不准私自攀登杆塔。不准私用杆塔及拉线栓系牲口或晒衣服。不准在有电力线路的地方放风筝。严禁向导线或绝缘子抛掷物体、射击、打鸟。
五、凡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不准擅自利用高压电杆架设低压线、广播线、通讯线。凡架设上述线路与电力线交叉时,应事先与电力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六、船只通过跨越电力线的航道,凡遇有拦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以免碰上导线触电,造成事故。
七、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造成电力事故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给予训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给以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护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