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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沿途存放的沙、石、水泥、杆塔材料、导线、地线、金具、瓷瓶、电缆、电气设备等器具材料,均为国家资产,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和破坏。
输变电工程施工,所经社队要积极提供运输道路,保障畅通无阻。
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高压线路走廊内的树木、青苗、坟墓等障碍物需要清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社队应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队及单位,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社员,爱护和保卫国家财产,积极支援电力建设。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输变电建设工程的保卫工作。对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有功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毁坏、盗窃、哄抢建设器材者,应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对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加速四化建设,十分重要。为了加快输变电工程建设,保证输变电工程顺利施工,特通告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1991]83号
发布日期:1991-5-15
执行日期:1991-5-15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号文件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建国以来至一九九○年期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三十四件规章。在这些规章中,有的已由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情况。现将这些废止的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望即停止执行。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晋政发〔1981〕201号,198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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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根据《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历年载荷情况,200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山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机动车实施计重收费。山西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01
【生效日期】198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打深井的通告
(1982年12月1日晋政发〔1982〕150号)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水资源贫乏。近几年来,由于管理不统一,地下水开采无计划,乱打深井,致使局部地区地下水大幅度下降,甚至地面下沉,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省人民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控制打深井,但许多国营和集体单位,无视政纪,不经批准仍在任意乱打深井,加剧了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地下水资源,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重要泉域补给区,严禁打深井。
二、打深井必须经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开采提取深层地下水,应一面立即停止施工,一面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动工。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如仍擅自乱开、乱采深层地下水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4-21
【生效日期】1982-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
(1982年4月21日)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动力。为了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避免其它人为事故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国家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和其它保护电力设施的规章制度。
二、严禁在电力线路、变电所安全防护区和通道内搭设工棚,垒积土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栽植树木和竹林。城镇电力线路下面的原有树木,有关单位要及时修剪。当树木与导线的距离小于规定、危及安全时,供电部门有权修剪。
三、严禁在电力线路安全防护区内挖土石方、修渠筑路、开挖河道。如进行上述工作必须穿越安全防护区时,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
四、严禁在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旁挖坑取土。严禁在离电力线路一百米距离内放炮采石。不准私自攀登杆塔。不准私用杆塔及拉线栓系牲口或晒衣服。不准在有电力线路的地方放风筝。严禁向导线或绝缘子抛掷物体、射击、打鸟。
五、凡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不准擅自利用高压电杆架设低压线、广播线、通讯线。凡架设上述线路与电力线交叉时,应事先与电力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六、船只通过跨越电力线的航道,凡遇有拦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以免碰上导线触电,造成事故。
七、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造成电力事故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给予训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给以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护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