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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为落实资阳大城市建设战略部署,加快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财政资金投资的新、改、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20米及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组成。包括工程前期费(可研、勘测、设计费等)、征地及拆迁安置费、工程费等。
三、投资人。投资人须具备相应的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且有累计盈利在500万元以上的证明资料。若系个人投资,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的存款证明。投资业主和施工单位采取自愿报名、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四、建设资金解决途径。通过经营性土地收益偿还建设项目投资的方式予以解决。
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按照四川省现行有效的计价定额和施工期间资阳市的材料信息价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工作在审计资料齐备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价。
六、工程前期费。工程前期费(含可研、勘察、设计等费用),按国家标准计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财务成本计算。工程前期费和征地及拆迁安置费从发生之日起,工程费从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直至支付完毕为止。
八、税、费的使用。经营性地块内配套费、建安营业税及销售不动产等各项税费地方所得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征收,可安排全部用于支付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
九、设立建设项目共管账户。双方合同约定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者共管帐户,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协调服务,同时对投资者实施有效监管。
十、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的收费外,市级各部门或单位负责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收取。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政府出台有更优惠政策,投资者可有同等享受权。
十一、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资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
中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城镇化建设不全面,人均收入水平不平衡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
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 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 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 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 地方 基础设施、 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 技术、设备等生产要 素。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 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 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 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 具体 奖励额度如下: ①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3 亿元的项目, 以 2000 万元为基数, 每增加投资 1000 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 2000元; ②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
承担区级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
分街、镇、乡和区有关部门二个层次进行评选,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1、主要招商引资指标的完成(含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区外资金、出口创汇等指标)。指标完成计100分;未完成指标按未完成程度扣分;超额完成按超额程度加分,每超5%加1分,最高加10分。
2、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主要包含引进的资金中产业项目、高科技项目所占比例,以及引进项目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高就业项目和高税收项目)。
采取加分形式
①新引进项目中每引进一个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加1分,最高加10分;
②新引进项目,每一项目安排当地就业人数50人加1分,最高加10分;
③项目建成后,第一年度缴纳区级税收每50万元加1分,按项目加分,最高加10分。
3、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采取加分形式
①队伍建设,各单位确定有招商引资人员,有分管领导的加2分;
②各单位当年新项目策划、包装5个以上加1分,最高加2分;
③各单位存量资源库、项目库、客商库、企业库每一项建设健全的加1分,最高加4分;
④各单位当年按要求参加招商工作会,重大招商活动,每签约1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4分。
1、评出的各街、镇、乡招商引资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奖金总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20000元;
2、评选的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奖金总额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完成外贸出口工作任务的奖励5万元。
1、柑桔产业。(1)对利用三年以内的柑桔幼林地集中套种大豆、杂豆等一季主要粮食作物,符合种粮大户补贴条件的,享受当年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对已规划栽植的柑桔幼林地达到当年管理标准的,每亩补贴管护费80元给管护责任者。
2、蔬菜产业。经县农委规划并按照设计要求,集中连片新建设100亩以上的城区蔬菜基地,每亩补贴
3、渔业产业。经县农委规划并按照设计要求,单个业主新建50亩以上或集中连片新建300亩以上的商品化渔业基地,每亩补贴1500元。
4、生猪产业。经县畜牧兽医局规划,对单个业主当年新建猪舍面积180平方米(年出栏300头)以上、存栏母猪1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按
5、肉兔产业。
6、山羊产业。在规定的适养区范围内,对单个业主当年新建高床式羊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存栏山羊50只以上,相应配套设施完备的标准化养羊场,给予60元/平方米的建圈补贴;对经县畜牧兽医局同意后,引进纯种羊的种畜场,引进波尔山羊、简阳大耳羊、黑山羊,按每只600元进行引种补贴,引进南江黄羊,按每只300元进行引种补贴;在县畜牧兽医局备案的规模场,到符合供种条件的种场,一次性引进种羊50只以上,给予50元/只的引种补贴。
7、林业(果)产业。经县林业局核查,凡新发展干果及木本油料产业达到500亩以上的,按实际调绘面积计算,每亩补贴250元;新发展速丰林及杂水果产业达到500亩以上的,按实际调绘面积计算,每亩补贴200元。
8、中药材产业。,其具体补贴办法参照2011年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从事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20%优惠税率。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其中从事项目为蔬菜、谷物等农作物的种植及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畜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农机推广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鼓励类行业的项目,如对企业投资经营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对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00%。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在五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