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龙海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第二十二条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把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预算,并按照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比例拨付管护奖补经费,按项目奖补预算值(工程实际管护协议年承包额小于项目奖补预算值的,取实际管护协议年承包额作为计算值)×考核分的百分比计算,作为实际奖补金额,每半年拨付一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且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于管护较好、较到位的各用水户协会,市级给予倾斜追加奖补。
(三)市政府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级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追究制度。
(一)建立管护工作退出机制,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乡镇和村,进行通报批评,不予经费补助;连续两年管护年终综合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村,取消其管护奖补资格,并对该村的水利项目建设不予扶持。
(二)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或管护工作不到位,年终综合考评不及格者或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公共安全工程造成严重事故者,除追查管护责任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还要追究乡镇挂钩责任人责任。
(三)对有意损坏项目管理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考核,促进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实现运行管理科学规范,充分发挥工程久安长效。
第十七条考核范围。为各乡(镇)场管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涵)闸、水库(山塘)、排灌渠、排涝设施及田间渠系工程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等十类。
第十八条考核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
第十九条考核办法。每月由行政村自检、自评,每季度由各乡(镇)场组织考评,每半年由市政府组织考核。市政府成立考核工作组,由市政府办、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评工作组,通过半年量化考评和年终综合考评,对各乡(镇)场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纳入年度市政府对各乡(镇)场绩效考核内容,优秀的将给予表扬,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因运行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考评工作实行量化考评(100分)和综合考评(100分)双百分制。方法上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社会评价调查四个环节进行考核;每个乡(镇)场随机抽查50%的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行政村数和50%的镇管工程作为考核对象,平均分值视为该乡(镇)场半年度的量化考核分。
量化考评: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份进行量化考评(详见附件1~9);各乡(镇)场要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市水利局提交每季度各村的考评情况、工作总结及相关的材料。市考核组将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各责任单位要针对考评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综合考评与年终考评同时进行。在每年两次量化考评基础上,另加考评村级用水户协会的运作情况和结合社会评议调查,对各受检点进行综合考评,取之均值为乡(镇)场的总考核分值。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予以公示,并抄送市五套班子成员。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一)用水户协会运作情况考评(20分):协会建设办公面积到位规定的得3分;运作记录存档规范占4分;管护责任制落实,有监督、检查记录材料得10分;环境整洁、账目清楚、考勤完善得3分。
(二)社会评议考评(20分):市考核组进村入户调查,协会会员填表反馈,综合评价,优秀得20分,合格得12分,不合格不给分。
(三)工程管护情况考评(60分):按年度两次量化考评均值×60%计算,其半年的量化考评具体见量化考评表,量化考评总分各100分。
综合考评分=用水户协会运作20分 社会评价20分 工程量化考评60分之和,总分100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等级划分为三档,按综合考评分进行划分,综合考评分达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是相关的法院判决,不过各地法院的规定不知是否相同。
是的,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监理提供的稽查资料清单,由建筑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查找:1、监理单位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2、监理机构组建、现场监理人员职责分工等文件;3、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岗位证,总监资格证和岗位证(原件或...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完成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给予管护经费补助,建立健全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管护经费,并视年度财力及工程管护需要逐年增长,并积极向上多争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经费,专款用于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的管护;实行考核奖补政策,其补助标准及拨付程序按《龙海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财农〔2014〕915号)执行。
各乡(镇)场要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走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道路,采取用水户协会自己收取一定的工程运行管理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群众集资或项目工程承包租赁和乡(镇)场财政适当补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确保管护机制的健康持续运转。
第十五条农民用水户协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内部独立的成本核算,成本包括末级渠系水费、电费、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协会配水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用水户协会向农户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作营利,征收标准由各用水户协会内部民主商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送市水利局备案。
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的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转让经营权,或经批准允许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及设备所得盈利及工程运行收益等,均要归口纳入管护主体的收入帐户,以工程养工程,滚动发展。
第十六条项目乡(镇)、村、用水户协(分)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帐,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市水利局、财政局对项目乡(镇)、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条管护模式。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护,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乡(镇)场为主,建立市、镇、村三级管护网络和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要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思路,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基础上,采用依托当地水管单位、成立用水户协会,以及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与市场接轨,实行政府采购、花钱买服务的“以钱养事”和探索以水养工程的模式,构建可持续的长效管护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乡(镇)场要充分运用当地水管单位的作用,加强对村级用水户协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强化考核制度,使协会正常健康运作,服务于农户。
第十二条工程管护。各乡(镇)场要以村为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管护,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受益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管护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引、排、灌渠畅通,实现灌溉效益;负责日常工程的检查、观测,组织受益户做好春灌前、汛前、汛中、汛末检查,并对工程观测、检查、用水、日常维护管理作好记录,有权调动受益户参与工程日常维护和岁修建设;负责组织召开受益户代表会议,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受益户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户按权属份额享受用水量,有权参加工程管护各项制度制定,并参与工程日常检查,参与工程日常维护和岁修建设,须按工程权属份额和日常维护整治建设的需要出资投劳,负担一定的水利工程管护费用。
第十三条管护标准
(一)河流及堤防工程:河流为水面保洁,排泄通畅,无垃圾入河,制止违章,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堤防为巡堤、护堤,制止违章,堤身植被高度不超过30厘米,运行记录完整等,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二)水库及塘坝工程:坝容坝貌整洁、大坝植被高度不超过30厘米、三大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完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运行记录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水闸工程:确保建筑物及机电设备完好,水闸启闭灵活,适时启闭,卫生整洁,科学调水,制止违章,运行记录完整,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渠道:斗渠及以上为水面及岸线保洁,禁止垃圾入渠,制止违章,确保河畅水清岸洁;田间渠道为确保工程完好整洁,灌排畅通;高效节水工程及机井、泵站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拦水坝、蓄水池等配套工程设施整洁、安全。
(五)农村饮水:保持管道及设施完好,保证饮水安全。
(六)水电站:保持工程及设备完好,安全生产。
第八条工程划界。按照《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镇建设规划,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内。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水位线以下。
(三)拦河坝、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
(四)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内。
(五)渠道管理范围:干渠城区为渠脚外延13米、农村为5米内,支渠、斗渠为岸线两侧外延5米范围内,田间渠道为岸线两侧外沿范围内。
(六)农村饮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外延1米范围内。
第九条权属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权。市政府授权市水利局负责工程管理使用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权属的工程管护主体颁发工程管理使用权证,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使用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一)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个人所有;
(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管理使用权归属;
(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管理使用权归属;
权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权属关系。工程权属明确后,在辖区及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和公告,建立公示期争议协调机制,及时消除因跨界、插花地等引起的工程管护主体争议。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护的市、镇、村三级管护体系,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即:现有市管的小型水利工程保持权属不变,由市水利局依托现有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管护;乡(镇)场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包括跨多个行政村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属地乡(镇)场负责管护;行政村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护;社会资本投资或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由投资者负责管护。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管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管护责任。
(一)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领导组织工作,须落实相关领导责任,强化管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机制,使工程长效持久发挥效益。
(二)市水利局是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管护管理业务指导和水事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成立工程管护领导监督小组,建立健全用水户协会组织,落实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制定相应管护制度,实施对工程管护的监管。
第六条管护责任人选聘与管理
(一)管护责任人须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管护责任人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管护责任人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经民主选举或竞标产生,及时签订管护承包协议,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管护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市管工程由市水利局负责考核,乡镇管的工程由乡(镇)场、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逐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并给予管护人员合理的报酬。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未尽管护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参加培训的管护责任人,管护主体应及时予以调整充实,确保每处水利工程有人管护,管护到位,使工程发挥正常效益。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科学考核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及《福建省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水〔2013〕56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4〕3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系指龙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库;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潮)标准小于50年一遇以下的江海堤防及沿堤水(涵)闸;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工程;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研究
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阐述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经营管理等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
山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建设,山区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也成为重点问题,水利工程对农业的发展也显得极其重要。水利工程在农村地区的优势是需要重视的,在农村水利工程实施的顺利将关系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但是在农村地区很多都是由于水利工程落实的不到位,农业上的根本问题得不到落实。由于水利工程是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大事,需要由上级批准进行建设,主要是从农村水利工程自身的美观、经济、适用以及安全等等方面进行的。文章主要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进行阐述,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
记者从市水利部门获悉,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民生工程实施以来,淮南市针对该项民生工程在全省率先出台的管护办法。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对提升我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水平,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解决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管护责任,跨乡镇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跨行政村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负责管理。
《办法》建立了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县、区财政按照每个乡镇(包括有小型水利工程的街道)10万元、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农田水利专项资金20%、统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上级下达的农田水利维修养护经费、村级水管员的补助经费列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
《办法》鼓励创新管护模式,鼓励因地制宜探索专业化管护公司、水利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政府购买服务、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等形式,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县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管理的小水库、塘堰、小泵站、小涵闸、河堤、港道、渠道,以及我县农办、水利、农业、国土、农发、扶贫等部门组织实施完成后并将产权移交所在乡镇或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括号内容下同)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水利、财政、农业、国土、发改、审计、农发、电力、农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第四条县水利部门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各乡镇、村级管护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筹集、管护经费的审核、拨付与使用监督;电力、农机部门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电力设施和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建档、资料汇总与考核工作。鼓励小型水利工程多、防汛抗旱任务重的乡镇、村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经营。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或经营者必须服从防汛抗旱大局需要,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同时,负责工程设施的拦洪、泄洪、蓄水、引水、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能正常运行。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泵站管护
第六条农村泵站实行分级管理,各类泵站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别为:金锣港、罗家沟二个泵站由县水利局主管,其他跨乡镇、跨流域的泵站经水利局核定后由站址所在乡镇主管,跨村泵站由乡镇主管,村内泵站由村委会主管。
第七条农村泵站由各责任主管单位委托或者聘请专人负责管护,管护人即泵站管理责任人。泵站管理责任人负责对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工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完全正常。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被盗或损坏,由管理责任人负担必要的设备维修费和购置费,具体负担费用比例由泵站责任主管单位和泵站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塘堰及小型水库管护
第八条塘堰工程管护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管护模式,创新管护机制。
对个人受益型的,实行业主负责制,修建塘堰的农户自己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水源安全及附属建筑物管护。
对村民小组农户受益型的,实行承包管理制。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实行以灌溉为主,养殖为辅,由村民小组和承包益方共同商定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合同。
对村集体受益型的,实行承包或租赁制。所有权属村委会集体所有。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后,集体可对塘堰经营权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协会管理等,经营权转让实行村和发会集体与经营方签订合同,确立责、权、利。
第九条坚持塘堰所占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承包者和塘堰灌溉区域内的农户均享有塘堰的农田灌溉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使用权。塘堰的排涝抗旱实行村、组长负责制,服从上级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承包者和管理责任人必须保持塘堰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保持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每年对塘堰进行一次清淤,保证塘堰原有蓄水量。承担居民洗嗽和牲畜饮水任务的当家塘、门口塘确实需要进行水产养殖的,只能进行天然养殖,严禁投放化学肥料和人畜粪便等有机肥,确保塘堰水生态环境。
第十条小型 水库管理坚持“集体所有,公开招标,专人管护,自主经营”的原则,在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只证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委托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管护合同,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章干渠、港道及湖区圩堤管护
第十一条农业灌区干渠、港道及湖区圩堤等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采取受益乡镇负担、所在地乡镇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办法,日常管理必须有专班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对干渠和港道等工程鼓励实行林、水、路结合一体化管理,以工程养工程;管护必须保持过水断面无塌坡、无淤积、无栏栅,无网拼、无杂草,保证水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斗门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工程完整无损,运行正常。湖区圩堤必须保持堤坝无塌坡、无农作物种植,保持堤坡护坡和穿堤建筑物完好无损。
第五章管护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乡镇及村组自筹资金组成,三级管护资金分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激励乡镇、村组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合作组织、企业负责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积累资金,管护业主向上争取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所得的收益,接受的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等均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各级管护组织和受益农户的监督。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跨乡镇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乡镇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制订。
第十八条县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年末考核结果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奖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先进乡镇、先进村以及达到年度管理要求的小水库、泵站、塘堰、干渠、港道管护业主;补助承担重要防洪、抗旱、人畜饮水等公益事业又无法流转产权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经营管理者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2、发现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而带来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3、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各级管护资金的,或者截留、挪用各级管护资金的;
4、其他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利、财政部门负责解释。2100433B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小型农田水利的分区治理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小型水库管理常识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和重点县建设
地下水资源管理
小型水源工程管理
蓄水引水提水工程管理
田间排水系统管理
农田水源与取水管理
附录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附录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工作大纲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