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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府办函〔2012〕140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设定为4个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员会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
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必要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Ⅳ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市上给予适当帮助。
(一)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市减灾委员会启动Ⅰ、Ⅱ、Ⅲ、Ⅳ自然灾害应急响应通知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市民政局救灾科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长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分管局领导向局长报告启动本预案,由局长确定启动本预案,进入救灾应急状态。
(二)响应措施
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开展以下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
2、指挥部指挥组立即与水务、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和相关区县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实际危险,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区县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要求;
3、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到重点受灾区县、乡镇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到受灾地了解灾情,了解救助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救灾后勤保障组协调向受灾地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5、救灾物资捐赠接收组视灾情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6、灾情稳定后,指挥部根据灾情和受灾区政府的申请,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7、检查各区救灾措施的落实和上级拨付的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
8、灾情结束后,指导受灾区县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科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由分管局长向局长报告,决定预案终止。
按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职能,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局长、党组书记担任,副指挥长由局党组成员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指挥组、救灾工作组、救灾后勤保障组、救灾物资捐赠接收组等工作机构。指挥部成员由局办公室、救灾科、社会救助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一)指挥部指挥组
组 长:分管救灾工作的局领导(兼)
副组长:救灾科科长
指挥部指挥组设在自贡市综合减灾救灾指挥中心。
组员由办公室、救灾科等科室人员组成。视情调配其他科室、单位人员。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救灾工作指示精神;调配人员力量,制定值班计划;统一指挥全市民政系统救灾工作;下达各阶段救灾工作任务,督促上报救灾报表、评估灾情和处理各项应急情况;指挥协调各救灾工作组到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汇报灾情和救灾救济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意见;及时与市防汛指挥部沟通情况,会商灾情;指导、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审核申报、筹集、拨付救灾款物,发布灾情信息。安排局机关救灾工作用具用品,调度救灾车辆。指挥部值班指挥由局长和局党组成员轮流担任。值班员由指挥中心成员担任(一般灾情以救灾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主任为主)。其他值班人员由灾情统计员、信息员、通信联络员等工作人员担任。
(二)救灾工作组(视灾情情况,组成若干救灾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救灾工作的局领导(兼)
副组长:救灾科科长
组员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救助科、优抚安置科、政权区划地名管理科、社会事务科,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抽调其他人员。
主要职责:市民政局启动应急预案后,救灾工作组对灾区民政部门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业务指导意见;指导灾区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认真做好灾情的统计、核实、汇总、评估与上报工作,全面审核掌握灾区上报的受灾区域成灾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伤亡人数,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减产情况,损坏和倒塌房屋等基本情况;根据灾情状态,适时向指挥部提出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的建议,并按局领导要求,提出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掌握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的拨付使用情况;掌握全市捐赠接收情况,会同救灾物资捐赠接收组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并协调应急物资的调运;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建立整理专项自然灾害的灾情台帐资料档案。根据指挥部指派,到灾区一线协助地方政府指导做好疏散、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协调落实应急救援物品发运等工作;检查指导民政部门开展报灾工作;在灾情稳定后,会同当地民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核定受灾损失;指导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对灾区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和慰问工作。各组于每日16时前向局指挥部报告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撤回时须经指挥部同意。
(三)救灾后勤保障组
组 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
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规财科科长)
组员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规财科)、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配合指挥部制定值班计划;安排局救灾过程中工作人员生活,并协助有关部门安排上级领导来我市的接待;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储备和管理;按指挥部的指令划拨救灾资金。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采购灾区和灾民所需的救灾物资和救济食品,派送、发放到灾区。
(四)救灾物资捐赠接收组
组 长:分管慈善总会的局领导(兼)
副组长:慈善总会秘书长
组员由局办公室(规财科),市慈善总会、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人员组成。视情调配其他科室、单位人员。
其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的宣传发动。主要负责国内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上报工作。
(一)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防御震灾是人们为防止、减轻、避免和抗御地震灾害而采取的社会行为,是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所建立起来的以预防为主的长远战略手段。 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按其工作内容和时序特征,可分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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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灾情一旦发生,在2小时内通过镇(乡)查实报告灾情情况,救灾工作组按照指挥部指挥组的指示,赶赴灾区查灾、核灾、收集、调查、分析、评估灾害损失,并将灾区灾情数据统计汇总,通过网络以文字报告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民政厅,重大灾情可直接报告国家民政部。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事发地的需求。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县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县民政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自然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情况,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区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内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之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受损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区县民政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区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一)灾害预警时的工作
1、发现灾害征兆后,抓紧做好应对灾害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救灾工作组负责做好灾情报灾网络的调试工作,确保与省民政厅及各区县民政局灾害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救灾后勤保障做好配置必需的救灾物品、工具和出勤人员生活、食品的工作。
2、接预警后,及时集合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局机关进行救灾动员,布置任务,明确职责,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3、接灾情紧急警报后,指挥部所有人员到岗到位,按照工作分工,实行昼夜值班;开通远程报灾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市防汛指挥部及各区县民政局的联系;救灾工作组人员按指挥中部指派到达灾区一线。
(二)灾害发生时的工作
1、救灾工作组与各区县24小时保持联系,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各地灾情。区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填写并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快报表,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民政局报表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快报表,上报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以后灾情发展情况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报告一次)。
2、救灾工作组根据指挥部指派,到灾区一线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紧急安全转移,指导安置在避难场所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落实应急救援物品发运等工作;检查指导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救灾物资保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紧急采购灾区和灾民所需的救灾物资和救济食品,并派送、发放到灾区。
4、物资捐赠接收组根据灾情需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宣传发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
(三)灾情稳定后的工作
1、各救灾工作组要立即开展查灾、核灾,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对灾民进行紧急救助工作,协调灾区落实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经费。确保灾民有住所、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2、指导督促区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3日内核定灾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的报表,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政府及省民政厅,并配合省民政厅做好核灾工作。同时,做好救灾工作情况记录及报表备案工作。
3、切实做好倒损房重建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各灾区做好倒损房统计、核定,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损房和恢复重建台帐;确定重建对象,配合灾区政府制定倒损房恢复重建计划和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
4、造成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的,市民政局做好向中央和省申报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工作;救灾捐赠接收组及时组织开展赈灾捐助活动;各救灾工作组深入重灾区继续核查灾情、指导救灾救济工作。
(四)灾情评估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时段、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人口、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等。
(五)灾情上报
各区县要在灾害发生后,用电话、电传等以最快的方式上报市民政局,灾害一时统计不准的,可先报告受灾种类、受灾区域、受灾人口等指标,待查实灾情后详细书面报告。市局按要求在2小时内上报省民政厅,灾情可一天一报、一天几报,灾情稳定后作综合报告。
(六)灾情发布
灾情由市民政局发布。具体程序是: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须向社会公布的,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认真履责。救灾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灾情一旦发生,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要求,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二)迅速行动。突发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抽调力量赶赴灾区组织救灾,检查、评估灾情并向上级报告。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和车辆的使用。
(三)严肃纪律。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全力以赴地参与救灾应急工作。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救灾工作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二)灾情信息报送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
(三)局机关参加救灾的人员,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保障。
(四)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和本级救助应急预案
(一)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贡市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预案》(自民发〔2009〕157号)同时作废。2100433B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全市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 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 提高紧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 最 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 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011-2015 年)》、《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国家、 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 政策和原则, 结合巴彦 淖尔市实际
延安路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延安路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街道办事处救灾工作,合理 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 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街道办 事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科室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作用。 1、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宪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 、《防洪法》、 《防震减灾法》、《气象法》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 则。 2、指导方针 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 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闽政办〔2013〕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5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总体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建设,大力推进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