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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制业务管理

资金集中支付制业务管理

1、计划编制的管理

(1)基本合同的管理

对生产经营中的大宗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购买、技改、检修、建筑安装等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及时传送一份到财务部门备查,合同中应注明付款方式、时间要求、收款人账号及开户行等详细信息,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分类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2)计划编制的时间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编制月度资金支出计划和临时资金支出计划,资金支出计划要求各资金支出申请部门于当月27日前,将本部门的下月支出申请报财务科,30日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书面计划同时上报计划的电子表格。

(3)支出申请的编制

各部门按支出计划编制时间的要求,向财务科填制支出申请表,注明序号、合同编号(或专项编号、入库时间)、收款人名称、账号、支出金额等,需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栏中说明、申请表制表人和复核人签字后交财务科。

2、集中支付计划的复核、审批管理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下属企业上报的支出计划表,按归口职能部门分类制作集中支付计划清单,清单所反映的内容与支出计划表一致,加盖部门公章后送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复核。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接到计划清单后,根据部门权限和相关管理规定,逐一复核清单上支出项目的内容。职能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部门公章后返回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在调整清单文件后,按程序上报总会计师、总裁审批。总会、总裁在审核中如果提出增、减的项目,财务部将重新编制集中计划文件,调整后上报审批。

3、集中支付计划的执行管理

集团公司财务部将已审批的资金集中支付清单文件一份送达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根据支出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均衡、及时的原则集中办理付款手续。结算中心办理的资金集中支付采用网上银行的方式,每笔付款业务必须经过网银操作员和复核员两道程序,付款复核员为结算中心负责人或授权的付款复核人,作为支出资金的最后一道审核人。网银操作员根据集中支付计划文件需求和结算中心的计划安排,逐笔将支出的项目录入网银,内容与集中支付计划清单文件的要求一致,提交结算中心付款复核员审核、付款复核员对照支出计划清单文件,对操作员提交的付款信息审核无误后,确认提交,付款完成。

4、集中支付业务的信息反馈及咨询管理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已审批的资金集中支付清单文件,按单位制成各下属企业的审批执行资金支出清单,传送给下属企业。下属企业财务科根据集中支付清单文件稽核结算中心下发的已支付的付款清单。结算中心于每周一将上一周已办理付款手续的项目,分企业制成付款清单,下发各下属企业,已付款的清单按周下发,时间连续,按支付款单位连续编号。下属企业可通过网上银行咨询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亦可通过结算中心下发的已付款清单获取信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可向结算中心咨询支出计划执行情况,结算中心应如实告知,不再另行提供如已付款清单的书面材料。结算中心将每月的资金收入、调拨、使用的情况作专项分析,纳入每期的资金管理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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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制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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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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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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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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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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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支付模块

  • 支付支付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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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 业务管理功能:对人员、消息通知业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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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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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无感支付服务

  • 支付宝无感支付服务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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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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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平台

  • 支持通支付支付、微信支付、公众号支付、ETC支付、银联支付、无感支付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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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支付服务系统

  • 1.支持支付支付停车费;
  • 1台
  • 3
  • H3C、华为、中兴、思科、惠普、锐捷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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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制原则

资金集中支付制,应按照计划支付、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和效益效率设置原则。

1、计划支付原则

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所有支付业务,均应预先纳入年度资金预算,不受理无预算、无计划的支付业务。对年度资金预算按预算项目进一步细化,将资金支出分为约束性支出(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必须的、经常性的支出)和酌量性支出(即对企业发展有影响但需要进行决策分析的无规律、偶然性支出)。

2、分步实施原则

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必要的实施条件,将支付事项分类、分步组织实施,先易后难,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3、分级管理原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下属企业每一笔资金支出的流向;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下属企业资金支出汇款业务;下属企业总经理是本企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下属企业会计科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4、效益效率原则

一是资金管理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防止资金挤占、挪用,降低资金支付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资金管理必须坚持效率原则,要使各下属企业用款方便,解决过去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加强信息沟通,提高收支业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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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制注意事项

1、集中支付制与收入归集相结合

集中支付制的有力保障是企业资金收入要集中,下属企业与各大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书,约定实现销售收入后,其资金收入,每天下午17时自动归集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下属企业的收入账户保持零余额。

2、集中支付制与计算机应用技术相结合

集中支付制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实行集中支付制需要一个准确、及时的网上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既能快捷地查询资金收入情况,又能及时、安全地集中支付资金。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和风险控制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加强。

3、集中支付制与企业预算相结合

集中支付制与企业总体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总体预算中的年度资金预算是企业按各业务部门设置并汇总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预算来确定用款的项目和用款时间,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这有利于预算的审查、执行和监督。

4、集中支付制与集中招标相结合

集中支付制使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和支付简洁,各资金使用部门没有资金支配权,它弥补了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无法绝对保证资金支出的有效性和效益性;而集中招标制,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加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将集中支付与集中招标相结合,更能达到加强资金管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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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制业务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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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制组织结构

资金集中支付制涉及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集团公司财务部、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财务科,下属企业业务部门等部门。

1、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职责

负责归集所有收入,并按已审批的资金支付计划准确、及时办理支付业务,同时将支付的信息,按要求反馈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2、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负责具体资金支出计划的分类、归集、审核及编报工作,并协调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业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保证各项支付工作的顺畅进行。

3、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编制本部门的资金支付计划,复核本部门下辖的、下属企业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并及时将复核计划送达集团公司财务部。

4、下属企业财务科的职责

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会部的指导,审核本企业的具体资金支付计划的分类、归集、审核及上报工作。

5、下属企业业务部门的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要求,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资金支付计划,并及时送达财务科。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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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支付制业务管理文献

资金集中支付制度下军队预算管理的现状及改进 资金集中支付制度下军队预算管理的现状及改进

资金集中支付制度下军队预算管理的现状及改进

格式:pdf

大小:87KB

页数: 未知

随着资金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我国军队的财务管理方式也在进行相应的改革,这些改革不仅能够促使军队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绩效,还能够有效提高军队的财务预算管理水平。然而在改革的过程中,预算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需改进。

国库集中支付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资金管理问题论文 国库集中支付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资金管理问题论文

国库集中支付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资金管理问题论文

格式:pdf

大小:87KB

页数: 1页

国库集中支付下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资金管理问题初探 摘要 :目前 ,我国事业性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资金管理已经普遍 采用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管理 水平 ,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出现了预算不严密 ,财政 专项拨款不能及时到位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资金管理没有跟上国 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步伐等问题。因此 ,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运 营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下的资金管理制度 ,已经成为实施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的制约因素。本文分析了高速公路营运单位的行业特点 , 总结归纳了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在资金管理上 出现的新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国库集中支付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 资金管理 1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而高速公路在交通运输体系 中发挥着公路主干线的作用 ,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事业的健康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以财务部门作为管理资金的专职部门,进行集中管理。

2.根据内部核算管理体制,把资金使用管理权责,按“管用结合”的原则,归口给有关部门。

3.从材料的采购储存,一直到施工和结算的各个环节都应有对资金运转负主要责任的部门。

4.明确管理责任。根据“权责结合”的原则,进行资金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建立资金管理的岗位责任制。

5.实行限额用款。对各个归口分管部门,要核定、分配使用资金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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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100%拨付

据财政部网站24日消息,为强化预算执行管理,2015年,中央财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农业综合开发预算执行进度。

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拨付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365亿元,占当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预算的100%,比2014年提前约3个月。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积极扶持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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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下级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编审。

(四)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五)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六)推进转移支付绩效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结果与督促整改机制。

(七)建立转移支付共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五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分解和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省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

(五)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七)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五)协助省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行政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

(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立项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当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省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四条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十五条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设定。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部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时,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市区域绩效目标或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应明确要求下级部门或基层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完善,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或要求各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或者要求下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经逐级汇总后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选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省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反馈同级主管部门,并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加强评价质量管控,客观公正反映政策和项目实际绩效。

第二十七条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涉农等整合资金切块下达部分,省级不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以市县为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条省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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