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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立项与审批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立项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较强;

(三)拆旧安置所需资金有保障;

(四)拆旧地块不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

(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十一条 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基本情况。对项目区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产业现状等进行简要说明,重点说明项目区位置范围(落实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现状及基础设施现状等情况、申请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安置、建新拟使用指标情况、总投资及建设期限等;

2.项目区合法性、可行性和复垦潜力分析;

3.项目区实施方案。拆旧区复垦方案应当说明涉及的拆旧村庄及规模、拆迁户数和人数,拆旧区复垦工程建设标准,复垦为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提升措施;安置区建设方案应当说明安置区涉及的户数、人数、安置方式,拟用于农民安置住房、农村基础和公益设施、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的规模,安置区总建筑面积、容积率、节地率等;城镇建新区规划方案应当说明拟用于商业、住宅、工业及其他用地规模等;说明乡村风貌、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项目区实施管理。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安置补偿计划及落实情况、复垦耕地后期管护措施等;

5.资金筹措及投资估算。说明资金估算总额、筹措渠道,明确拟用于安置补偿、拆旧区复垦、设施配套建设等资金;

6.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应当明确调整的原则和依据、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土地权属现状、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7.保障措施。说明组织机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及安置区地质灾害避让等措施。

(二)图件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对应的遥感影像图(采用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2.项目所在县(市、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础上编制的项目区实施总体布局图;

3.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拆旧区、安置区、城镇建新区勘测定界图;

4.拆旧区实施规划图。

(三)相关材料

1.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踏勘报告与审查意见;

3.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论证意见;

4.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文件;

5.公告、公示、听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证明材料;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申报和审批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14〕1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拆旧-安置”方式设置的项目区,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在线监管系统;实行“拆旧-城镇建新”方式设置的项目区,应当在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并确定建新地块位置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项目批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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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村土地整治潜力和当地社情民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与村镇体系、农业发展、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各地指标需求等因素,分解下达年度计划,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确定拆旧地块复垦面积的依据。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涉及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应当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统一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拆旧建新意愿等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拆旧建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新用地的比例,优先保障农村用地。

第九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应当落实到项目,按项目进行封闭管理,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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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保护文化特色、传统风貌。充分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标下达、项目审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和业务指导;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省级核准和上报备案等工作。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初审、实地踏勘、实施监管、在线报备、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验、在线报备和复垦耕地管护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

第五条 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试点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对在试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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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立项与审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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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保证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应当设立增减挂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建立严格透明的资金审核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为主,整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关的路、水、电和治安、社保、医疗、科教、文体等各方面资金,发挥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及最新遥感影像资料,对备案验收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拆旧区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安置区规划落实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复垦耕地后期管护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竣工验收图及影像资料;

(四)项目区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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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先垦后用、定期考核”的原则,分别建立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对指标的下达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周转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农民生产生活、新型农村社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空间,支持农村发展和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周转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应当最大限度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调剂使用周转指标的,应当严格指标管理,确保所涉行政区域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大于拆旧复垦地块总面积,建新占用耕地的总面积不大于拆旧复垦耕地的总面积、质量不高于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按年度、分项目建立。严格遵循“先安置,后拆旧;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安置占农用地、未利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的规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周转指标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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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后期管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拆旧复垦耕地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复垦耕地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50cm以上,并做到“田面平整、土壤肥沃;灌排配套、设施先进;道路通畅、方便生产;林网适宜、生态良好”,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复垦耕地的日常监管,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进行管护。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做好复垦耕地及农民安置建新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复垦耕地的分配,应当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基层民主自治程序决定,并将分配结果进行公告。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鼓励将复垦耕地用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第二十八条 复垦耕地承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合理使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长期发挥效益。严禁边复垦边撂荒,严禁复耕后又被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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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权益维护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选点布局时,应当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监督。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调剂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足额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等,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土地增值收益的确定和返还,应当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筹平衡拆旧复垦、社区建设、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十一条 项目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以开展增减挂钩为名,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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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增减挂钩试点评估制度。每年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管理、进展成效、农民满意度、复垦还耕等,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侵害农民权益、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复垦还耕、突破下达周转指标等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县(市、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群众意愿,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拖欠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

(三)项目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增减挂钩指标的;

(四)擅自改变安置区土地规划用途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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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和《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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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立项与审批文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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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8】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以下简称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 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 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 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 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注:也 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 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 了耕地,城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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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一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 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即拆旧地块) 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 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 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挂钩周转指标 : 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 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它不同与农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它是对项目区内建 新地块的规模控制 . 3、项目区:项目区由调整增加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建新区)和相应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 块(拆旧区)组成,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要一一对应。 拆旧区 ”由参与整理复垦的(要动工的)农村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妥推进。试点项目应当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先易后难,量力而行;

(二)依靠群众,尊重民意。试点项目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应当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试点项目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就业向小城镇集中。

第五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列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内各村庄书面同意拆旧建新的村民达95%以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潜力较大;

(四)拆旧建新所需资金有保障;

(五)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拟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相关村庄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人口和居住情况、群众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如实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用地需求、资金承受能力,进行统筹安排,筛选确定申报项目。

下列村庄应当优先确定为申报项目:

(一)整乡(镇)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村庄;

(二)已实施农用地整治但未改造的村庄;

(三)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村庄;

(四)因压煤和黄河滩区防洪需搬迁的村庄。

第九条 申报项目筛选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拟订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区选址、社区规划、配套设施、拆旧面积与补偿标准、安置户型等内容。

安置区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美化、生产布局等同步规划,方便农民生产和生活。

项目区应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村和传统建筑。

第十条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签订三方补偿与安置协议,并签字盖章。

补偿与安置协议应当包括拆旧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建筑结构、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政府补偿金额以及需要个人交纳的金额、时间要求等;需要提供周转房的,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以及相关图件等内容。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涉及补偿问题的,应当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土地复垦应当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及建筑物综合配套;复垦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依法实行承包经营。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基础条件分析、项目规模与范围、项目实施时序、拆旧区整治复垦和安置区建设规划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工程后期管护方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内容;规划附图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拆旧复垦及安置区建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等。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与安置协议、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提出立项申请。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试点项目及其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时,应当对拆旧区建设用地转农用地、安置建新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同时予以批复。

试点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预留适当比例用于农村新型社区的长远发展,其余的可调剂到城镇使用,产生的净收益应当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发展。

第十九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公告主要包括批准文号、批复的项目区位置和范围、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期限、救济渠道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在3年内完成。未完成的或者在项目实施中侵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县(市、区)的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听证程序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将批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用地擅自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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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介绍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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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

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六)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当地自筹。

第七条 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能确保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五)项目区应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得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拆旧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丘陵区不低于30%,平原区不低于45%。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六)项目区所在区位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第八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申请报告。

(二)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三)资金承诺证明。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技术要求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五)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的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

(七)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八)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第九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 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 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项目区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 自查报告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

3.项目区竣工报告。

4.项目区竣工图。

5.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6.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8.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材料。

9.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10.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1. 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2.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3.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4.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5.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6. 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十三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 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 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 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 标。其他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经国土资源部下达后, 由省国土资源厅按 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项目区终验合格后, 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 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 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二)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 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三)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

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起报。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区 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 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 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区统一竣工 考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省国土资源厅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 (市、 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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